二、弃婴岛必须以维护儿童人身权为其设立的最基本宗旨
弃婴岛是妥善保护被遗弃婴儿的专门性保护设施,因此弃婴岛必须以维护儿童人身权为其设立的最基本宗旨。弃婴岛维护儿童人身权行为必须以法律作为依据。
其次是人身权。中国学术界也未对人身权定义达成完全一致的见解。但通说认为,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当然,对于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具体范围,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说法。一般以为,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信用权、贞操权以及子女知悉自己血统的权利。其中,子女知悉父子真实身份关系的权利规定于中国台湾“民法”第1063条。
(一)儿童人身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全方位的多重保护
(二)根据法律,弃婴岛对弃婴人身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1.要最大程度保障弃婴的生命健康权
无论前述“试点工作方案”还是《儿童权利公约》,都不约而同地将儿童的生命健康权作为首要保护的对象。鉴于弃婴群体的特殊性,弃婴岛若要保障弃婴的生命健康权,必须做到三个方面。首先,确保弃婴岛中的环境安全、舒适。具体而言,就是指弃婴岛中应当保持温度适宜,空气畅通、清洁,环境卫生、安静,并需配备婴儿床、被褥等维持婴儿生命、健康的必要设施,以使弃婴“入岛”后不致受到二次伤害。其次,确保弃婴“入岛”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众所周知,弃婴岛中的弃婴大多患有脑瘫、唐氏综合征等重大疾病,亟待进行有效的医疗救治。因此,应当确保有充足的医护人员、药品设备等医疗资源,以满足患病弃婴的多样化医疗需求。为此,弃婴岛还应当通过设置延时报警器并安排足够的值班人员等方式,以确保患病弃婴“入岛”后尽可能及时地被发现。最后,确保弃婴“入岛”后至进入正规抚养机构前的生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弃婴大都营养不良,或者有重大疾病,因此需要在生活上得到重点关怀,以至不会因为生活而影响其生命健康权的保障,因此还应妥善安排好其在救护站里的生活。
2.保障弃婴的身世知情权
3.保障弃婴的受抚养权
据前述《婚姻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诸多法律的规定,父母负有抚养教育其未成年子女的强制性义务。从目前的情况看,弃婴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为了保障弃婴受抚养权得以实现,也应做到确保弃婴生父母的身份信息得以保留。显然,这是弃婴的受抚养权得以行使的重要前提。不管今后是亲生父母抚养,或者福利院抚养,或者领养人抚养,都需要以此为基础。
三、弃婴岛现存的法律问题
中国弃婴岛作为新生事物,其运行和发展规律还在探索之中,其规章制度有待健全完善,因此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是弃婴岛中弃婴人身权的保护不力,弃婴岛有碍弃婴父母抚养权的行使,现行立法没有规定弃婴岛中弃婴的父母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等。
(一)弃婴岛中弃婴人身权保护有待加强
人身权是一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诸多权利的综合性权利。弃婴岛在涉及弃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世知情权、受抚养权等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尚需要加强,并规范化。
(二)弃婴岛有碍弃婴父母抚养权的行使
从《婚姻法》第23条关于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的规定,以及第13条夫妻地位平等的规定来看,父母平等享有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显而易见的。《收养法》第10条关于共同收养的规定,也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观点。结合《婚姻法》第25条关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的规定,本文认为可以确定地说,在中国,无论婚否,父母双方均平等享有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说的父母一方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于父母之一方私自实施弃婴行为,而另一方并不知道的情况下。比较典型的是,婴儿系青年男女的婚前性行为所致,在该青年男女分手后,女方私自将婴儿遗弃至弃婴岛,而此前婴儿的生父却未曾发觉婴儿的母亲怀孕,更不知道自己还有一个已出生的婴儿。尽管目前尚未看到中国有关于前述典型案件的公开报道,但根据目前弃婴岛的状况,即仅有1/3左右的弃婴旁边留有关于其生父母的零碎信息,本文认为不存在前述典型案例的可能性非常小。事实上,2013年6月上海松江曾发生一起未婚年轻妇女将婴儿遗弃在商品房平台并致其死亡的案件。据东方网新闻报道,该女子系意外怀孕并跟前男友分手后实施了上述行为。
此外,美国已有4起关于安全港法案中弃婴生父要求抚养权的案例。
第3起案件发生于俄亥俄州,并被俄亥俄州凯霍加县法院于2007年认定违反了俄亥俄州宪法。在InReBabyBoyDoe一案中,一位母亲按照安全港法案的要求将自己的婴儿放在了安全港,并拒绝了安全港工作人员让其提供身份信息的要求。而俄亥俄州《少年程序规则》第15(A)规定:一旦诉讼程序开始,书记员就必须将庭审事由通知当事人。该规则第2(Y)规定,前述书记员必须通知的当事人包括孩子的父母双方。法院判决安全港法案违宪的理由是:根据俄亥俄州宪法第4条,当实体规范跟程序性规范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程序性规则。关于庭审程序的通知属于程序性规范,因为它只涉及执行权利或者救济权利的方法,并不创造、定义、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尽管法院知道安全港法案赋予了弃婴母亲保持秘密的权利,但法院发现如果要孩子的母亲在遗弃孩子时遵守《少年程序规则》第15(A)和2(Y)的话,恰恰损害了安全港法案的特定目的。
在此,总结一下上述关于弃婴生父抚养权的讨论。首先可以确定,在中国,弃婴的生父对弃婴享有抚养权。其次,在前述典型案例中,弃婴的生父无从知晓弃婴的存在,更遑论弃婴生父抚养权的行使。因此,本文认为,在中国当前的弃婴岛运行机制中,存在侵犯弃婴生父抚养权的情形。
(三)现行立法没有规定弃婴岛中弃婴的父母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弃婴岛是否与父母对弃婴的抚养义务相冲突,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弃婴岛法律问题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也是弃婴岛反对者最强有力的理论武器之一。尽管弃婴岛支持者争辩说,设立弃婴岛只是为了处理“已经被遗弃过的婴儿”,但客观上,弃婴岛确实方便了弃婴的父母遗弃他们。实际上,中国迄今为止的法律,没有规定弃婴岛中弃婴父母是否应当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
《宪法》第49条纲领性地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没有给出任何例外情况,也没有提到是否允许有例外。
根据前述分析,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绝对,但只有送养这一条出路,那么,弃婴岛中的父母与作为送养人的父母是否有共同点呢?当然,从现实情况看,弃婴岛中父母的情况与送养人的父母情况有许多相似之处:“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该“特殊困难”包括“重度残疾”、“重特大疾病”等情形。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立法时考虑将弃婴岛也作为父母必须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例外而加以明确规定。
四、弃婴岛现存法律问题的原因
上述三方面原因交织在一起,构成了弃婴岛问题的表象。
(一)弃婴岛的救助资源少
首先,从民政部前述“试点工作方案”的内容来看,民政部并没有对试点工作中所需的人员及经费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仅仅是让儿童福利院去“积极争取”、“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这对照章行事的行政部门来说,要及时解决弃婴岛的人力和财力问题,简直是不可能的。其次,从广州、厦门等地弃婴岛暂停的原因来看,弃婴数量剧增,当地部门调动资源后仍杯水车薪,弃婴数量在短期内达到福利院承受度的极限,大多数弃婴都是重度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而需要高昂的医疗费,可见弃婴岛中救助资源的短缺。再次,由于本来运行中的弃婴岛数量就不多,随着部分弃婴岛的关闭,产生了“洼地效应”,周围的弃婴纷纷涌入正在运行的弃婴岛中,使得现存弃婴岛压力倍增,救助资源愈显匮乏。正是上述原因导致弃婴岛中的弃婴身患重病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治,产生相互感染的危险,弃婴的生命健康权无法得到足够的保障。
(二)儿童救助水平低,导致弃婴岛弃婴众多
根据目前弃婴岛的状况,其中的弃婴大多患有重度残疾或者其他重大疾病,往往需要高昂的医疗费。这些医疗费对于中国目前的一般家庭来讲通常意味着倾家荡产,而且还不一定能够将病治好。因此,这些有“困难儿童”的家庭迫切需要良好的儿童救助制度。然而,据了解,中国目前的儿童救助制度却很“不给力”。
在儿童的大病报销方面:第一,根据有关文件,目前中国儿童的大病报销病种仅包括白血病、艾滋病、先天性心脏病等7种疾病,尚未包括现实中多发的脑瘫、唐氏综合征等诸多重大疾病。第二,现有的新农合报销比例不高,而且还存在许多限制。以安徽为例,住院费用报销分三个阶段:5万元以下为40%,5万元到10万元报销比例为50%,10万元以上的为60%。而且,省外就医的报销比例更低。结合目前中国各地医疗水平的差距可知,一般家庭根本无力承担重病儿童的救治费用。
在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方面:第一,早在2012年国家已经提出要在“十二五”规划期间为6岁以下的残疾儿童实施免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但时至今日,中国尚未建立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制度,上述目标远未实现。而且,目前关于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服务还有名额限制。第二,中国目前还有很多地市级以上城市没有专业性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广大残疾儿童无法得到专业的康复服务。第三,资料显示,现在仅部分地区的残疾儿童能够领到每月50元到150元的残疾救助金,残疾儿童的津贴制度亟待普及和提高。
综上所述,由于婴儿“重度残疾”、“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相当部分家庭承受不起长期的资金和精神负担,其中一部分家庭只能痛苦地选择弃婴的方式摆脱面临的困境。
(三)接受弃婴的范围不明确
由于弃婴岛在中国还是个新生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前述“试点工作方案”也没有对弃婴的年龄和条件加以明确规定。实际上,根据中国弃婴岛设立的初衷,即保障弃婴的生命权,应当对弃婴的年龄和条件作一定的限制。因为一般来讲,年龄大小对婴儿生存能力的影响相对比较明显,即年龄大一些的婴儿被遗弃时其所面临的生命健康危险相对会小一些。而从弃婴岛目前的运行状况来看,其中也有年龄较大的儿童,而且患有重度残疾或者其他重大疾病。据统计,广州弃婴岛在暂停之前所接收的弃婴中,1周岁以上年龄的弃婴比例占23%左右。
(四)弃婴岛信息设施不健全
弃婴岛设施中,没有保证弃婴父母留下自己的信息,以及保证留下弃婴的准确信息,因此福利院出现了许多“躲猫猫”的闹剧。弃婴岛中延时报警器成为摆设,以及留言簿上信息寥寥的事实也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观点。而这些身份信息的缺乏将会导致前述法律问题的出现。第一,没有上述身份信息,弃婴的身世知情权没有了保障;第二,没有上述身份信息,弃婴生父的抚养权无从行使;第三,没有上述身份信息,弃婴父母的抚养义务无法履行。
(五)弃婴岛可利用的立法资源有限
弃婴岛在中国也是改革开放以后,借鉴西方国家的产物。包括美国、法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有较为成熟的弃婴岛制度可供我们比照、借鉴和学习。
(一)美国救助弃婴的设施叫安全港,是为保障弃婴的生命权而专门设置的
自从1999年德克萨斯州首次实施安全港法案以来,到2008年美国50个州已经全部实施了安全港法案(SafeHavenLaw,SafelySurren-deredBabyLaw或者BabyMosesLaw)。虽然各州安全港法案的内容不尽相同,但通常都包括一些主要规定。比如,每部法案都明确规定可以接收弃婴的地点及人员,法案所允许接收的婴儿年龄范围,弃婴者随后的责任等。具体情况如下:
1.接收地点和接收人员
美国各州非常重视对婴儿年龄的限制,因为制定安全港法案的目标之一就是防止母亲杀害新生儿,而婴儿年龄越大,遭到母亲杀害的可能性就越小。此外,孩子的年龄越小,以后被收养时与养父母之间形成类似于原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可能性就越大。安全港中的婴儿年龄范围从3天到1年的都有,不过法案中最常见的是3天和30天。由于识别婴儿的具体年龄为多少天这个问题,对接收人员来说是不容易办到的。因此,一些州也会在法案中附加规定“合理认为”这样的词语,以便消除上述问题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3.弃婴者
将婴儿遗弃至安全港通常意味着一个人让渡了自己的亲权。美国各州的安全港法案都详细规定谁可以将婴儿遗弃至安全港以及他们如何做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各州安全港法案对弃婴者的限制范围概括起来可分为三种。第一种,也是绝大多数州的做法,规定父母之一方可以实施。不过,考虑到尽管父亲(继父或者男朋友)可能会杀害大一点的孩子,但他们却很少杀害新生儿的事实,一些州抛弃了性别中立的做法,而规定只允许产后的妇女实施。第二种,如肯塔基州、明尼苏达州等规定除了自己之外,父母还可以委托他人代替将婴儿遗弃至安全港。第三种,如特拉华州并不限制弃婴者的范围,而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实施。
4.免责性
5.秘密性
就像免责性一样,秘密性也是安全港的特别规定。几乎每个州都或者明确保证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对弃婴者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通常这些保密性规定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如科罗拉多州、阿拉巴马州等对保密性问题保持沉默,既不明确规定保密,也不要求安全港工作人员识别弃婴者的身份信息。第二类,如加利福尼亚州、康乃迪克州等明确规定对弃婴者的身份信息加以保密,但将保密的原因归咎于弃婴者。也就是说,规定安全港工作人员将会问弃婴者一些问题,但是弃婴者可以不回答。而且,如新泽西州、特拉华州等也不限制提问的范围。第三类,如威斯康星州、明尼苏达州等明确禁止安全港工作人员对弃婴者进行跟踪或者实施其他试图查明其身份的行为。此外,还有少数州给弃婴者提供一些机会,以便其将信息留下。比如,南卡罗来纳州会给弃婴者发一些问卷,以使弃婴者能够将婴儿的医疗史写入其中。
6.弃婴接收及后续安置程序
美国还建立了安全港法案的配套制度。其主要制度包括以下三个:
第一,生父注册机制。实际上,生父注册机制原本是在收养案件中,为保护未婚生父的亲权而设置的,目前已为绝大多数州所采用。生父注册机制,即允许一位男子向州政府注册自己并声称他是或者他怀疑自己可能是某个孩子的父亲。该机制要求注册人提供自己和孩子母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孩子的姓名、性别、出生地点、出生日期或者可能的出生日期。该机制的效果是,注册以后,当被记录的母亲所生下的孩子涉及收养或者其他终止亲权事宜时,州政府将通知注册人,便于其维护自己的权利。若没人注册,则视为孩子的父亲放弃了亲权。由于该机制曾在Lehrv.Robertson一案中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目前绝大多数州都将其作为在涉及非婚生子女收养案件中迅速剔除生父主张亲权的一个有效办法。
不过,学者RobbinPottGonzales指出,目前生父注册机制在使用中至少有三项缺点:首先,有些州将该机制作为保护未婚生父亲权的唯一方式,过于严苛。因为不管政府怎么宣传,总有些不善于运用法律的人会因为不知道该机制的存在或者不能理解其效果致使其权利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其次,美国没有跨州的注册机制,保护不充分。因为孩子的母亲很容易通过到另一个州实施弃婴行为的方式阻止孩子的父亲主张亲权。再次,安全港法案的秘密性规定使得该机制收效甚微。因为该机制要求父亲事先提供孩子及其母亲的身份信息,而在安全港法案中的婴儿几乎都没有这些信息,因此根本没法通知孩子的生父。因此,RobbinPottGonzales建议该机制应考虑到例外情况。比如,若孩子的生父能够证明他没有提前注册的原因是没有意识到孩子的存在,并且这不是由他的过错造成的,而且他在了解情况后就立即采取了主张亲权的行动,这时候州政府应当给他一个维护权利的机会。
第二,增加对困难孕妇的帮助。学者DebbeMagnusen指出,美国的“拥抱计划”就是一项很好的解决弃婴现象的方案。该方案包含一个免费的咨询热线服务,其由一家非营利性私人慈善机构于1996年创建。该机构通过各地的志愿者为处于困境的孕妇提供但不限于五个服务事项:一是帮助青少年女孩将其怀孕的事实告知其父母;二是为怀孕的女孩提供临时住所;三是帮助孕妇获得产前护理;四是辅助孕妇顺利分娩;五是帮助孕妇联系收养机构。事实上,该机构已经救助了390个婴儿,其中63%被母亲抚养、32%被收养、5%死产。而且,该机构发现大约一半受救助的孕妇是在寄养家庭或者收养家庭中长大的,这些人往往不愿意向社会福利机构寻求帮助。因此,像“拥抱计划”这样的方案更适合帮助这些困难的孕妇,避免其实施弃婴行为。
第三,改善对儿童的精神健康服务。尼布拉斯加州于2007年通过了一部安全港法案,这部法案比较粗糙,没有对安全港接收的婴儿年龄加以规定。随后,有很多父母将其患精神疾病的大龄儿童丢到了安全港,并引起了大众对安全港法案的批评。学者DianeK.Donnelly指出,这些父母将孩子丢到安全港的原因在于他们无法为孩子提供其所需要的精神健康服务,他们并非不负责任,相反,他们是在试图通过他们认为的唯一可能的方式来履行作为父母的义务。尼布拉斯加州的立法机构意识到上述问题后,立即对安全港法案进行了修正,并着手改善了该州的精神健康服务。
(二)法国关于遗弃婴儿的问题,给父母提供了两种选择方式
第一种方式类似于美国的安全港,即父母可以将其1周岁以内的孩子送到政府的儿童福利部门,并要求该部门对父母的身份信息加以保密。第二种方式即“匿名出生”(anonymousbirth),就是在医院设立专供妇女分娩的房间,并对分娩者的身份信息加以高度保密,分娩者可以在分娩之后选择将婴儿留在医院且不会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三)借鉴
虽然中国与美国、法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有很大的差异,但在弃婴岛所涉及的弃婴人身权等问题上一定有相当多的共同点,比如,都反对非法弃婴行为,都竭力保护弃婴的人身权,等等。所以,结合中国的实际,我们可以在弃婴岛法制建设方面,借鉴美国和法国的一些有益经验和做法。
六、逐步健全完善中国弃婴岛制度的建议
根据最大程度保护儿童人身权原则的要求,结合中国弃婴岛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弃婴岛建设的有益经验,谨就健全完善中国弃婴岛制度,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适时制定弃婴岛的法规,以规范弃婴岛的运行
(二)加大对弃婴岛的资源投入,以保障弃婴岛正常运行
(三)明确规定弃婴的年龄和接受条件
从设置弃婴岛的目的来讲,一方面是避免或者减少因被父母遗弃而导致的婴儿死亡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也为了减轻因脱离家庭而给弃婴带来的创伤。事实上,关于上述两个目的的救助,对较小的婴儿才会发生更好的效用。因此,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借鉴济南弃婴岛对弃婴年龄以1周岁为限的做法,以兼顾婴儿受国家救助及受父母抚养所涉利益之平衡。在接受弃婴条件方面,必须明确限制年龄,必须符合“特殊困难”包括“重度残疾”、“重特大疾病”等基本条件。
(四)强制弃婴者提供身份信息
(五)规范弃婴接收及后续安置程序
弃婴进入弃婴岛以后,必须及时得到必要的身体检查,以便及时治疗,同时进入妥善安置程序。第一,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结合国外的反悔期制度,自婴儿被遗弃至弃婴岛之日起2个月内,经确认身份,弃婴者可以返取婴儿,监护权自动恢复;在此期间,福利院应同时发布有关婴儿信息的公告,尽力配合公安机关查找婴儿的生父。第二,若自婴儿被遗弃至弃婴岛之日起2个月内,弃婴者没有返取婴儿,也不能确定婴儿生父的身份,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婴儿的监护权转移至福利机构。此后,婴儿即进入可被收养状态,福利院可以着手办理收养事宜。若弃婴者在婴儿被收养之前返取婴儿,则须经过民政部门审核,并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决定是否将婴儿交由弃婴者行使监护权。若弃婴者不服民政部门的审核结果,应赋予弃婴者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一审终审,不得上诉。若此后婴儿被他人收养,则自收养成立之日起,婴儿的监护权即转移至收养人处,弃婴者不得干扰。
第二,提高儿童的健康服务水平。中国当前弃婴岛出现的危机从某种程度上看就是儿童健康服务的危机。而事实上,中国有大批医疗救助资金在“睡觉”,还有大量民间救助资源苦于渠道不畅而无法介入。因此,本文建议中国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对儿童的健康服务水平,切莫让家长们因无奈而将救治婴儿的最后希望寄托于弃婴岛。
在儿童的大病救助方面:首先,尽快扩大新农合的可报销病种范围,将目前尚未包括的新生儿脑积水、唐氏综合征等儿童重大疾病纳入其中。其次,尽量提高新农合对儿童疾病报销的比例,并减轻乃至消除对省外就医报销的各种限制与不公平现象。再次,加快新农合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合作步伐,尽早建立、完善儿童的大病保险制度,提高新农合应对儿童大病的支付能力。
在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方面:首先,加快建立针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制度,兑现“十二五”规划期间所做出的对6岁以下残疾儿童实施免费康复救助的承诺。其次,提高全国范围内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普及程度,特别是在相对贫困区域的普及度,确保尽可能多的残疾儿童能够享受到专业人员提供的救助服务。再次,提高并落实全国范围内针对残疾儿童的福利津贴制度,改善残疾儿童所在家庭的生活条件。
在建立“匿名出生”机制方面:建立“匿名出生”机制,就是为未成年的困难孕妇提供“秘密出生”的服务。但“秘密出生”需要留下分娩者的个人信息,同时承诺除非经过其本人允许,不得将其提供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事实上,“秘密出生”和弃婴岛的区别主要在于,“秘密出生”将服务半径扩大到了婴儿出生之前。这一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从源头规范弃婴岛上弃婴的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