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协议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收养人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需提交结婚证;未婚者需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需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需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4、收养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证明,
5、指定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三)送养人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2、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送养人及其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证明。
(四)被被收养人为十四周岁以下的,收养人或送养人须提交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
被收养人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应提交:
1、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婚姻状况证明;
2、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五)送养人与收养人应提交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收养子女协议书。
(六)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证员温馨提示
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特别提示: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也可以被收养,但仅限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送养人的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
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特别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四
收养人数
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育婴和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五
共同送养与共同收养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提示
六
登记成立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七
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限制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根据《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等主体均对其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八
优先抚养权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