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需要给饲养的猫、狗等宠物清理便便,宠物饲养者们得到了一个网络流行名词“铲屎官”。“铲屎官”不仅要了解怎样饲养好宠物,也应当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
宠物伤人
“铲屎官”难辞其咎
【说法】李先生难辞其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基于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决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只要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使动物脱离必要的控制和支配,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之对应,李先生作为宠物狗的所有人,对宠物狗置之不管,任由其奔跑、玩耍,客观上已经造成刘女士身体权、健康权受损害,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然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宠物寄养
管理人必须赔偿
【说法】宠物服务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接受黄女士的寄养请求后,已经成为宠物犬的管理人。而管理人的核心义务:因其地位、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并由于委托人的信赖而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即勤勉义务;管理人不得有损害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行为,不得将自己或与自己有关联的人的利益置于委托人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之上,即忠实义务。公司虽然安排了工作人员带宠物犬外出散步,却没有扣好牵引绳,无疑是对自身勤勉义务的违反。
宠物互殴
按过错分担责任
【案例】2020年10月3日,古先生携大型宠物犬散步时,与同样带大型宠物犬相向而来的高先生相遇。虽然两人因为不相识没有打招呼更没有停留,但两条宠物犬却挣脱牵引绳撕咬起来。古先生见自己的宠物犬处于劣势,遂上前将两条犬分开。期间,高先生的宠物犬将古先生咬伤。面对古先生的赔偿请求,高先生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
【说法】高先生和古先生应当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指出,“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侵权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即受害人过错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与之对应,古先生虽然不希望自己受到伤害,但其作为有着饲养大型犬经验的人,应当预见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将两条正在撕咬的大型犬拉开的危险性,却没有注意基本的防患,无疑对自身受到伤害存在重大过失,即应当分担高先生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