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城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精神,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保障对象
具有本城区户籍,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儿童: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6种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一级、二级残疾,或者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是指导致当事人丧失抚养能力的各种恶性肿瘤(包括癌症等)、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急性期)、尘肺、尿道下裂、人感染禽流感、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白内障(导致失眠的)等疾病及各类心脏和颅内手术治疗。若有变化,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重大疾病为准。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且期限在6个月以上。
二、认定流程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或司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4.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6.属死亡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的户口销户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或殡葬单位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村(居)委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死亡情况说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7.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8.属失联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联报案(警)证明(回执);或者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能够证明失联人失联已达6个月以上。
9.其他材料:包括儿童家庭已享受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困难残疾人等其他救助政策证明材料,领取补贴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二)受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如果申请人提供材料有困难的,受理部门应予以适当的指导和协助。
(三)查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对于失联情形的查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向儿童或失联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查询失联父母情况;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查,对父母身份信息不详或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等核查情况书面函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员的,应当由公安部门协调通过领事通报进行核查。
对已失去联系和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外籍父亲(母亲)的,且无法通过领事通报进行核查的,由事实抚养儿童户籍所在地村(居)两名以上亲属或邻居,出具父母失去联系且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证明人需在证明材料上签名并按指印,当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均需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也可以作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材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城区民政局。初次查验申请材料发现问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工作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完成,也可以委托儿童主任、妇联主席或其他村委会干部、驻村干部、第一书记、扶贫信息员等帮助核实,核实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并在入户调查表(附件2)、邻里访问记录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信函索证和群众评议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完成,为保护儿童隐私,评议结果不宜进行公示。
(五)终止。具有下列情形的,城区民政局应当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在“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的;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7.被依法收养的;
8.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规定的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及时报告城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局要加强动态管理,民政局接到报告或发现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经查证属实后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符合其他保障条件的,如困难残疾人补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继续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内容
(一)加强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城乡困难群众中的更需要关心的特殊群体,建立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相一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并随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调整而调整。按照生活补助“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若符合且已享受城乡特困等其他补助标准高于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保障,则按照现享受的其他补助保障执行。
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地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三)落实教育资助救助政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优先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学前教育免保教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其他国家、自治区助学金资助政策,并在其他学生资助项目中予以优先资助。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先列为免住宿费的对象,对转入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备上学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就近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优先将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学前儿童纳入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切实解决好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入学问题。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备上学条件的,就近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不适合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通过送教上门方式,为其提供特殊教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教育资助政策。
(四)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要强化职权探知,进行举证指导,必要时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送养工作指导,创建信息对接渠道,在充分尊重被送养儿童和送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国内家庭依法收养。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各类特殊困难群众一道进入小康社会的重要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尽快完善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着力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局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
法院应当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诉讼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各部门报送的信用联合惩戒案例及时报送到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有关部门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南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推送至广西、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教育局要落实涉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教育保障和资助政策,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卫健局要指导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医疗救治和伤病情鉴定工作,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医疗费用。
医疗保障局要指导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医疗参保及救助政策。
团委应当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开展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切实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残联要主动做好残疾儿童、疑似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的残疾等级的确定,加强指导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工作。
妇联组织应当发挥村(居)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整合村、社区“儿童之家”资源,探索家庭、学校、社区协同育人有效机制,在农村(社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人数多的重点区域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咨询、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
各部门应当建立长期的协作机制,共同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要加强在押罪犯、戒毒人员等的摸排力度,对发现有符合规定的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当及时向民政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报,并提出落实监护的建议。
民政局应当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理申请、查验等工作,建立健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台账,做到一人一档,资料完整,定期报送。民政局应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情况,及时作出是否终止其保障资格的决定。对决定终止其保障资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要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要通过学校教育、扶贫工作、普法宣传等各种时机,向群众宣传政策,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要广泛动员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逐步引导形成家庭依法尽责、国家、社会等各方面辅助支持的良好氛围。
附件:1.南宁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入户调查表
3.邻里访问记录表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关于协助开展失联情形
查验的函(参考模板)
6.公安机关出具失联核查情况函复(参考模板)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移交儿童福利机构托养协议书(参考模板)
良庆区民政局良庆区人民法院
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良庆区发展和改革局
良庆区教育局良庆区公安分局
良庆区司法局良庆区财政局
良庆区医疗保障局共青团良庆区委员会
良庆区妇女联合会良庆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近期
免冠
照片
出生日期
民族
户籍状况
户籍所在地
申请日期
身份证号
儿童现住址
儿童父母情况
关系
身份证号码
现状况
父亲
□死亡□失踪□重病□重残□失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其他
母亲
儿童身体状况
□健康□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重病□其他:
儿童工学情况
□学龄前□小学□初中□高中或职业高中□技校□中专
□大专□本科□失学□特教□无就学能力□待业□就业□其他:
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其他主要社会关系
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况
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银行转账
起领年月
保障金额
开户人
领取人
领取人与儿童关系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享受低保待遇(元/月)
享受特困救助供养待遇(元/月)
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元/月)
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元/月)
所在家庭是不是建档立卡
贫困户
其他救助情况
诚信承诺情况
(我保证以上所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所有生活费并承担失信后果)(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查验意见
经查验,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建议予以确认。
经办人:查验人:负责人:(单位盖章)
查验日期:年月日
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意见
经复核,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予以确认,
从年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复核人:确认人:(单位盖章)
确认日期:年月日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2入户调查表
年月日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与儿童的关系
(如:祖孙)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
儿童姓名
儿童残疾情况
(类型、等级)
儿童重病情况(病种)
享受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元/月)
享受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元/月)
所在家庭是不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就读学校类型
(如:小学、中职、大专、本科等)
就读学校名称
被申请人父亲情况
重残类型
重病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
人身自由的措施
失联
死亡
失踪
病种
医疗诊断证明出具机构
执行期限
执行部门
调查核查部门
证明出具机构
被申请人母亲情况
其他需要调查了解的情况
被调查人签字:
调查人单位:
调查人签字:
附件3
邻里访问记录表
被访问人
工作单位
现居住地居住时长
是否认识XXX(申请人)
XXX(申请人)与XXX儿童的关系
是否认识XXX儿童
被访问人与XXX儿童是否有亲属关系
XXX儿童
父亲情况
需要了解的情况
(如父亲是否与儿童共同生活;父亲住在哪里;父亲是否经常来探望儿童等)
母亲情况
(如母亲是否与儿童共同生活;母亲住在哪里;母亲是否经常来探望儿童等)
被访问人签字:访问人单位:访问人签字:
附件4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申请提交材料
清单
一、如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中请表》。
二、儿童户籍及其关系证明材料(儿童、父母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顺发的有效《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6.属死亡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的户口销户证明;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单位出具的火化证明其他能证明死亡的材料。
7.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8.属失联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联报案证明(回执);或者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寻信息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能够证明失联人失联已达6个月以上。
9.其他材料:包括儿童家庭已享受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困境残疾人等其他救助政策证明材料,领取补贴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良庆区政局、良庆区人民法院、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良庆区发改局、良庆区教育局、良庆区公安分局、良庆区司法局、良庆区财政局良庆区卫健局、良庆区医保局、良庆区团委、良庆区妇联、良庆区残联
附件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关于协助开展失联情形查验的函(参考模板)
XX县XX镇人民政府关于协助开展XXX
母亲XXX失联情形查验的函
(参考模板)
XX镇出所:
附件6公安机关出具失联核验情况函复(参考模板)
XX县(公安局)XX镇派出所关于陈XX母亲XXX失联情况核查的复函(模板)
XX镇人民政府:
XX县公安局XX镇派出所
(盖章)
2020年月日
附件7: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移交XX市(县)社会
(儿童)福利院托养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被托养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
本协议所称被托养人是指经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确认后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内的儿童。甲方通过签订本协议委托XXX社会福利院向该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教育、康复等相应服务。
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被托养人在托养期间,甲方有权对被托养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2.甲方在不违反与乙方协议的前提下,在通知乙方后,可以为被托养人选择及变更新的托养场所并安排去向,但应告知乙方变更后托养场所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4.被托养人发生乙方不具备治疗能力的疾病须转院治疗的,由乙方通知甲方并由甲方负责转院工作。甲方认为无须转院或拒绝承担相应后果及责任。被托养人突发心脑血管等须立即转院治疗的危重病,或遭受其他重大伤害须立即转院治疗的,乙方有权自行决定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应立即通知甲方,转院治疗手续事宜(包括住院知情书和诊疗决定的签署及安排护工等),医疗费、护工费及其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具备出院条件后,由甲方负责将被托养人送回乙方托养,乙方配合。
5.如被托养人不幸在乙方托养期间去世的,由甲方处理善后事宜,乙方应配合。
7.甲方应根据被托养人的情况及时申请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在托养期间定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该费仅用于伙食、衣物、日常用品等日常托养照料的经费开支,不包含被托养人在院内医疗费用、教育、康复、院外大病医疗救助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8.甲方负责协调被托养人亲属前往托养地进行探访事宜,乙方给予配合。
9.甲方将被托养人移交给乙方时,应一并移交该儿童的户籍原件(非必要)、身份证原件、医保卡原件、残疾证原件、疫苗接种证原件等有关证件材料。
10.因规定的终止保障情形发生而须终止与乙方的托养关系时,甲方应及时办理终止托养离院手续,并接回被托养人。同时,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因未及时办理终止托养离院手续所造成的资金套用等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根据被托养人的身体状况、年龄、生活自理能力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提供与之相应的生活照料、教育、康复等服务。
2.乙方应安排被托养人定期体检、免疫接种,做好日常医疗护理、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4.对符合入学条件的被托养人,乙方依法保障其接受普通教育权利;对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条件的,依法保障其接受特殊教育,甲方配合。
五、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1.被托养人在托养期间,托养费用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足额按月支付;在乙方院内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按年度进行结算。
2.甲方应在移交被托养人当月通过银行向乙方账户支付该儿童托养等费用,款项明细请予备注说明。
单位名称:XX市社会福利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00000000000
开户行:XX银行XXX支行
账号:0000000000000000
地址:XX市XX路XX号
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南宁市民政局协调解决。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待定补充条款。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XXX民政局保存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