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曾在武汉经营一间菜鸟驿站门店,后因自身问题需要转让。适逢正想创业的李某得知朋友钱某欲转让店铺的消息,于是前去咨询,双方经多次协商最终约定店面转让费共计140000元,李某于当日向钱某支付定金10000元,同时约定合同签署后,再将剩余的130000元转让款一次付清。
2022年1月,双方签订《菜鸟驿站店面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次日,李某着手投入到店铺的实际经营。然而在2022年2月10日、2月25日李某接连收到菜鸟驿站总部发来的短信,通知即将终止与李某的合作。李某认为钱某未经自己同意,私下申请注销钱某之前绑定的案涉店铺的账号,导致自己目前经营的店铺随时面临关闭风险,使得自己受让店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返还已支付的转让费14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将案涉店铺转让给李某经营,并确定转让价款140000元,协议中提到该笔款项系店铺全套的加盟物料及店内财物费用。双方签订协议后,钱某遂申请注销自己绑定的案涉店铺账号,如此李某才能申请绑定自己的账号。然而按照菜鸟驿站总部的规定,变更经营主体必须在经营指数达标情况下才可更换绑定账号,庭审中了解到李某接手经营案涉店铺后,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后续经营指数未能达标,暂时不能满足经营主体变更条件。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得知目前案涉店铺账号并未退出,驿站仍由李某正常经营,故对其主张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说法不予支持,至于双方争议的案涉店面经营主体变更问题,双方在《协议》中并未作具体约定,可以私下协商解决。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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