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23万元承包校园菜鸟驿站快递点,去年因违建被拆除后,新开的快递点又和自己没有关系,我的损失该找谁去?”2月17日,市民柳女士向极目新闻热线反映:2018年3月,她和朋友合伙买下了江先生在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内经营的菜鸟驿站的店铺和经营权,2022年7月得知该店铺被拆除,学校新建了一处快递点,但交给第三方经营,柳女士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极目新闻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校方表示,此事系柳女士与江先生的合同纠纷,校方此前并不知情。
转包购买的店铺“易主”
2月17日,柳女士联系极目新闻热线反映称,2018年3月,她和朋友准备做快递经营,联系在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内经营菜鸟驿站的江先生,花费23万元在其手中购买菜鸟驿站的店铺和经营权。在与江先生签订购买协议按了手印后,柳女士将店铺接过来经营。
柳女士经营近两年后,2020年初,江先生告诉柳女士,受到疫情影响学校封控管理,将暂时收回店铺。柳女士及合伙人当时身处外地办事,没有多想便同意了。期间,柳女士有其他事忙,没有太注意菜鸟驿站店铺的情况。直到2022年7月,柳女士前往该学校店铺查看情况,发现此前位于学校车棚位置的店铺已被拆除,店铺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也不知去向。柳女士说:“经过多方了解,我才知道店铺转移到学校一栋宿舍楼附近进行经营。”
而且,柳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调查还发现,2020年疫情期间,该菜鸟驿站店铺并没有被学校暂时收回管理,而是一直正常营业,期间的经营者正是江先生本人,店铺经营期间产生的收益均由江先生收取。
极目新闻记者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内容上看到,“该菜鸟驿站为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为鼓励大学生创业提供的场地,甲方江先生没有场地转让的权力,如果该学校此后收回经营场地,产生的一切损失归乙方柳女士承担”。值得一提的是,该协议书面规定双方签订菜鸟驿站经营权转让合同后,甲方江先生不得干涉乙方柳女士的正常经营活动。
学校:系甲乙双方合同纠纷
柳女士所说的菜鸟驿站被学校拆除是否准确,如今店铺的经营者与甲方江先生是否有关系?2月17日,极目新闻记者前往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了解情况。
该校自行车棚附近房屋上悬挂的菜鸟驿站信息显示: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综合物流服务中心。极目新闻记者看到,悬挂铭牌的房屋处并没有快递经营点,一旁卸货的运输车司机称,该快递点由于违建已被拆除,新的快递点位于学生宿舍楼下。
极目新闻记者看到,新的快递点正在营业,不时有学生进出收取、寄送包裹。快递点工作人员表示,2022年7月,他们所在的快递公司通过学校公开招商竞标取得店铺经营权,入驻时发现店铺内货架、收款机、办公电脑等各项工作设施设备一应俱全,至于该店铺此前的经营状况和所有人权属,工作人员称并不知情。
菜鸟驿站原店主江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是该校毕业生,学校为鼓励大学生创业就业,于2010年把自行车棚租赁给他进行创业。随后江先生将车棚被改为菜鸟驿站快递点,由于2020年疫情期间封控管理,学生有网购需求,他受学校委托暂时接手店铺继续经营,但并没有将此事告知柳女士。
“2022年,江夏区城市管理部门发现学校车棚改造的快递点系违章建设,随后依法予以拆除。”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科陈姓负责人表示,为保障学生网购需求,该校对快递点重新规划选址,并通过江夏区公开招商竞标选择新的快递公司入驻经营。该负责人表示,“招标前我们通知了江先生他也可以参与,但最后他并没有参加。”
该负责人介绍,快递点拆除后,学校找来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由于多年来学校没有向江先生收取场地租金,校方将评估产生的费用冲抵了场地租金。至于江先生和柳女士双方签订的快递经营权转让合同,学校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合同签订。该负责人认为,此事是江先生和柳女士之间的合同纠纷,应该由双方协商解决。
律师:承接项目前应做背景调查
如此来看,江先生和柳女士双方签订的快递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柳女士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极目新闻记者咨询了湖北国松律师事务所知名公益律师高勇。
高勇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事件中,江先生和柳女士双方签订的快递经营权转让合同符合上述行为,所以具有法律效应,不可撤销。
高勇律师表示,该事件中江先生和柳女士已完成经营权转让手续,则江先生不再拥有经营权,其私自经营菜鸟驿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应对柳女士承担侵权责任。柳女士在疫情期间无法经营驿站是由于江先生的欺骗行为,而快递驿站实际上是可以正常经营的,柳女士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合同款,并由江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可能涉及经营权转让交易的市民,高律师提醒,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建议签署协议之前要做项目的合规咨询和背景调查,涉及第三方的应当签署三方协议,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争议解决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