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委托内容
1.1甲方与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甲方出资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公司%的股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方式
2.1在代持股权期间,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2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乙方应无条件将代持股权归还甲方。乙方于收到甲方通知当日,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移交公司经营管理权(如有)、股东表决权等;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权及股东权益。
第三条股权收益
3.1甲方作为隐名股东是公司股权的实际所有人,享有股权代持期间产生的股权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等。
3.2如公司在股权代持期间因某种原因进行清算、注销,经清算后公司有剩余财产的,该财产由甲方所有。
3.3如乙方代甲方收取3.1、3.2约定之收益、财产,应在收到该收益、财产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逾期不交付的,向甲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股权的处分
4.1在代持股权期间,乙方应保证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分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设定质押等。
4.2甲方有权处分代持股权,或将特定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任何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乙方无条件同意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五条公司管理与决策
5.1乙方根据甲方的指示经营管理公司。需要乙方在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事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示进行表决。
第六条知情权与监督
6.1甲方有权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决策等。
6.2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履行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乙方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的,向甲方赔偿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7.2因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乙方应提供其他个人合法财产即时申请解封。
第八条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知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相应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和其他
9.1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代持股权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9.2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3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乙方(受委托人):
日期:日期:
代持股权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情况: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