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寄语:学习改变人生,创业成就梦想。
汪军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融E学网创始人,中潮互联网教育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长江互联网教育研究院理事长,武汉理工大学创业学院特聘教授。EMCA、MCA资本教育体系创始人。
精通会计、法律、经济学及企业管理,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拥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重庆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长江商学院EMBA。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资格。
汪军民教授带领的中潮教育团队依据创业人才的成长规律和创业企业的生存规律,总结创业逻辑,坚持知行合一,实践为先的理念,研发打造了40余门创新创业课程,涵盖创新创业通识模块、创业基础模块、创业核心模块、创业者素质模块和创新创业专业融合模块等内容。主要研究领域:创新创业教育、资本教育、民商法学、土地制度等。学术特色: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创业型人才培养模式教学与研究。
很多人在公司代理股份这方面都有很多疑问和不解,为什么要代持股份?什么是代持股份?怎样的代持股份协议才有效?股份代持协议的模版又是怎样的呢?代持股份有什么风险?今天竹君就来带大家一起探讨这些问题。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股权代持!
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用到股权代持呢?
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所以就需要用到股权代持。
可能还会有朋友一直不能理解创业团队代持股权的必要性。如果是真心要给的股权,为什么不直接给,要代持呢?这里竹君就用一件实例跟大家说一说为什么要股份代持!
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那么股份代持协议的模版又是怎样的呢,大家跟着竹君一起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虽然股份代持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它存在的意义和必要性,可是股权代持也会带来同样多的风险。那么股权代持有什么风险呢?我们下一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