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罗:一开始我是出于信任,才把狗交到宠物店去寄养,宠物店应该好好照顾我的狗,但发生这样的事情,他那边觉得承担不了就不承担了,非常没有责任感。
小罗说
自己养的是一只白色的雪纳瑞
狗狗名叫“豆米”
陪伴自己有一年多了
由于年前已经做好了
去哈尔滨旅游的打算
所以小罗联系了一家
名叫“凹凸”的宠物店
寄养狗狗
没想到狗狗却走丢了
当时身在外地的小罗
和宠物店的负责人协商
让朋友联系本地的一家
专业找狗团队
去找“豆米”
小罗的朋友小王:我们找的那个找狗团队,他们调了很多监控视频和询问路人,宠物店向我们隐瞒了很多他(宠物店)找狗的情况,导致耽误了专业找狗团队去找狗。
小罗的朋友小王认为
是因为宠物店
向他们隐瞒了部分信息
这才导致错失了
爱狗心切的小罗
发布了悬赏5000元
寻找“豆米”的信息
没过多久
还真有了狗狗的消息
由于小罗当时还在外地
于是委托小王
和找狗团队将狗抓住
可是
在这过程中
“豆米”出现了应激反应
四处乱跑
后腿还被车撞伤
为了治疗
还转了几家宠物医院
小罗的朋友小王:我们希望宠物店承担所有的责任,付我们所有的医药费和后续的护理费用。宠物店一开始口头答应了这件事情,但是我们等这个事情落实到书面的时候,他就开始反悔了。
小罗告诉记者
在寻找宠物和治疗宠物上
她和宠物店都出了钱
但当她提出
后续治疗费用由宠物店承担时
店家却拒绝了
针对这个情况
记者联系上了
宠物店的老板高先生
凹凸宠物店负责人高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狗只是属于一个物件,它这个东西的价值和身价也就两三千块钱左右,我们认为我们做得也已经仁至义尽,那你说我们还能给他多少钱,已经给他加起来快1万多块钱了,而且他的狗也不是在我们抓的时候受伤的。
高先生认为
在“豆米”走丢受伤这个事情上
他们确实有责任
可是宠物店在和小罗
签订的协议中明确了
寄养宠物进入寄养场所后
因本店工作失误
导致宠物死亡、丢失
本店以宠物市场价为基础价格
给予相应赔付
但赔付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1000元
这也是小罗认可签字了的
现在他们花费的支出
已经远超协议规定的价格了
而且目前
宠物店已经转让
他也不会再继续支付
后续的任何费用
凹凸宠物店负责人高先生:我们签的寄养协议上面也写得很清楚,什么意外赔偿,金额我们也都是加倍的赔偿她的,至于她收没收到钱我们不管,反正我们这些钱确实是花出去了,还有一部分钱也是直接转给她了,她再想要任何的后续,也就没有可能了。
那么
这件事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记者咨询了律师
贵州云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沈琦琪:可以看出其实是店家提供的一个格式性的合同,上面的条款它不得有减轻对方的责任承担,加重或者是排除我们这边的一些权利,如果有涉及到这类似的条款,这类条款在法律上就被称作格式性条款,格式性条款法律规定是它是属于无效条款,虽然双方签订了这个赔付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这一条,但是这个条款因为对双方来讲明显权利不对等。所以这种情况下这个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它就是无效的,我们就有权要求按照实际产生的这个损失来要求对方进行赔付。
那么高先生所说的
花费已经远超于
宠物狗“豆米”市场价值的钱财
所以将不再承担后续费用
这种说法合理吗?
贵州云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沈琦琪:如果说宠物店认为已经超出了他们的一个赔付标准,那么他就针对这样赔付标准的一个范围和依据是多少,他得进行举证。如果说这个举证达不到它的证明力的话,他还得按照我们实际产生的损失来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