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潘**、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昆山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被告潘**、被告小昆山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诉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荡湾村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由原告石**和丈夫潘**在1995年买入,并予以见证,现丈夫已故,所以该房屋的居住权、使用权和支配权理应由石**把持,而儿子潘**与被告小昆山镇政府动迁办公室没经原告委托擅自签订协议,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资金支付的“补充协议”无效。
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撤销二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
被告辩称
被告潘**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请。当初潘**想做生意,想擅自签订协议并拿钱,所以自己去签订的协议。镇动迁办以为潘**作为长子是可以签订协议的,不知道户主是原告。另一方面,潘**欠别人钱被追债所以擅自签订了协议,但潘**的母亲、弟弟知道后不同意。潘**认为自己擅自签订合同是有问题的,所以同意撤销,系争房屋是潘**的父母留下的,弟弟也是有权利的,自己独自处分是有问题的。
被告小昆山镇政府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请。小昆山镇政府对原告的家庭没有全面了解,认为长子签字是代表家庭的,被告潘**的父亲去世了,当时没有深入了解系争房屋的住户是谁,没有严格审核资格,当初动迁抓进度,认为主动签约是好事,却没有办妥。原告长期住在涉案房屋内,二被告的合同也没有履行下去,拆迁目的无法达到,待本案撤销后小昆山镇政府再和真实权利人签约。小昆山镇政府工作有疏失,同意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石**与潘**原系夫妻关系,潘**于1998年去世,其生前与石**育有二子,即长子潘**、次子潘*。潘**与案**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潘**。
1994年4月11日、1995年12月25日,潘**分别与案外人潘*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各一份,约定由潘**向潘*购买系争房屋,购房价款为20,500元。1995年12月25日,原松江县小昆山镇法律服务所为上述房屋转让事宜出具了见证书。
2014年4月20日,被告潘**向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出具《签协委托承诺书》一份,载明坐落于松江区荡湾村XXX号农村住宅房屋,现居住户主潘**、梅某某、潘**,根据现行的动迁补偿政策所测算的补偿结果,经逐项核实后,其补偿结果无差错予以确认,且不存在房屋纠葛。现通过家庭全体成员合议,一致同意房屋拆迁,共同推荐委托潘**为具体签协人,并承诺按时签协。
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荡湾村XXX号现登记的户主为原告石**,2014年5月16日,被告潘**的户口从上址迁出,并迁入上海市松江区梅家浜路XXX弄XXX号XXX室。
2014年5月27日下午起,案外人张*纠集黎**、张**、胡**等人为索取债务对被告潘**进行了非法拘禁,直至同年6月1日因潘**家属报警而将潘**释放。
另查明,2005年,经上海松江科技园区荡湾村村民见证,原告石**、被告潘**及案外人潘*签订了《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一份,约定兹有石**子女潘**、潘*兄弟两人,因多种原因,现就房屋分割事宜协商如下:一、原石**名下荡湾村XXX号楼房,当时购房款20,500元不属共同财产,归潘**一人所有;二、原潘*购小昆山商品房,属潘*一人所有,母亲石**贴的2万元属潘*所有,不再归还;三、母亲石**原荡湾118号二间半七路平房(按土地证面积)产权归潘*所有;四、母亲石**的抚养,今后由潘**、潘*弟兄俩人共同承担,将来母亲居住由兄弟俩人每2年一轮,生死(老)病死一切费用均由兄弟俩人平均分担;五、祖父潘**由潘**负担。以上协议弟兄俩人签名后生效。
诉讼中,案外人潘*到庭陈述称,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上的名字是自己签的,但当时自己还没有成家,本想出门的,但后来找了外地人结婚就没有出门,既然没有出门财产就不能这么分,不能自己只要一点点,大部分都给潘**;系争房屋本来就是自己父母的,没有兄弟俩人的名字,本来就应该让母亲来签订。
以上事实,有户口簿复印件、房屋转让协议、见证书、承诺书、拆迁安置协议、补充协议、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情况说明、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和案外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公告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