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遗产起纠纷!公证助一家人重归于好
父母去世留下数十万元存款,兄弟姐妹六人因分遗产闹得不可开交……近日,一名当事人向江门市五邑公证处寻求帮助,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原来,当事人的父母生前通过打工积累了数十万元存款。父母生前未订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但临终前曾向六个子女表达夙愿,希望遗留的全部财产都归最小的儿子所有。原因是其他子女均已成家并有自己的事业,而小儿子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一直靠体力劳动维持生活,经济困难,且小儿子长年与父母同住,照顾父母日常起居。
部分子女对这样分遗产表示不理解,认为不应该将全部存款只给小儿子一个人,所以不愿意配合办理该笔存款的继承权公证,就此兄弟姐妹几人发生矛盾。此外,兄弟姐妹几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即父母)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导致无法顺利办理公证。因此,父母去世留下的存款仍在银行账户中迟迟不能取出。当事人向公证处寻求帮助,希望公证处能够帮忙调查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协调解决家庭矛盾,顺利办成上述存款的继承公证。
于是,公证员单独与兄弟姐妹六人沟通,告知各位继承人对于存款都有同等的继承权,可以自愿表达自己是否愿意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紧接着寻根问源、耐心调解疏导,向各位继承人解释父母的长远打算和良苦用心;从家庭伦理、法律规定等方面向各位继承人释法析理、分析利弊,最终兄弟姐妹六人重归于好,确定按照父母的遗愿由最小的兄弟继承父母的全部存款。兄弟姐妹六人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将不忘父母叮嘱,重视家庭和睦,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扶持,彼此照顾。
此外,为确定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避免遗漏继承人,公证员通过到档案馆调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到被继承人生前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查询人口登记卡以及走访经常居住地的群众等方式,核实当事人的亲属关系情况,并将获取的文书资料或证言形成书面报告附案。
法律科普
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案例二
运用提存公证,解离婚财产分割难题
两人婚姻行将破碎
子女养育和财产分割事关重大
但因缺乏信任难以和平分手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
公证员庄叶群
引入公证提供信用支持
让当事人一别两宽
案例概述
↑求是公证处公证员庄叶群为群众办理公证
2022年春末,一对夫妇就离婚分割财产事宜向求是公证处寻求帮助,希望借力公证为他们的婚姻画上句号。
公证员经了解得知,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涉及多家公司股份、多套房屋,分割方案为:双方各自放弃部分房屋,女方折价放弃诸多股份,男方向女方支付大额折价款,双方互相配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双方均不同意先付诸执行。女方担心先配合男方登记后,男方不付款;男方担心先付款给女方后,女方不配合登记。
针对存在信用风险的折价款给付环节,公证员建议两人办理提存公证:男方先将折价款交存于公证处,双方再办理离婚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提存款的给付穿插其间或置于最后。公证处收款后,按照双方议定的划款标准居中审查,确认满足条件后,将提存款划付女方或者划还男方。对此方案,双方欣然接受。两个月后,公证处向女方划付了最后一笔折价款,为双方避免了离婚诉讼及执行。
公证要点
严把合法审查
与经济领域的提存相比,解决家事的提存牵涉人身关系,法律风险更复杂。具体到离婚分割财产的提存,公证员需要重点审查并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提存可以作为离婚登记的前置条件,但不能作为解除婚姻的必要条件。
积极辅导立约
划转提存款的事宜,要由当事人议定,也要由公证员审查。只有充分事前预判,辅导当事人详尽立约,才能在收款后顺利开展居中审查,确认还款条件的满足,执行划款。
鉴于本案例提存款数额巨大,公证员特别劝谏双方将款项的受领划分为若干阶段,周全和充实各种受领情形,以缓释履行过程中的心理压力。每一种受领情形,其认定的证据务必要约定明确,尽可能保证单方凭证据即可受领提存款,避免履行过程中再生争议。
在公证员的耐心辅导下,双方逐渐理清了履行顺序、履行期限及证据规格、核实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权利义务。受双方委托,公证员代拟了提存协议书,固定了双方的真实合意。
居中核实执行
男方如约将折价款提存到公证处后,公证处出具了证明书。随后,双方按照约定的步骤和时限接连完成了离婚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向公证处举证。公证处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完成核实,将款项分笔划付女方。
典型意义
就离婚分割财产提供公证服务,传统方式是办理离婚协议公证,虽可避免有关约定因违法而无效,但对约定的履行,尤其是支付的履行缺乏推动性。引入提存、强制执行等法律关系,与约定顺势衔接,可以提升履行的实效,覆盖当事人需求,彰显公证作为中立、公信的第三方的实操价值,是近年来家事公证服务的新方向。
案例三
近年来
财产问题常困扰着
准备领证的新人及双方家庭
也困扰着那些准备各自奔赴
下一段新生活的夫妻
越来越多人选择
通过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来解决难题
张女士与王先生二人感情很好,二人名下有一套房屋。
七夕来临,王先生想把房屋送给张女士,以此作为七夕礼物,但因房屋上还有部分贷款没有还清,无法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公证员告知夫妻二人,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将房屋约定为一方单独所有财产。
张女士和王先生准备好材料去到昆明市中衡公证处,公证员在确认双方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为他们及时出具《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书,并为其提供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既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又为其节约成本,也让双方感受到公证服务的价值。
杨先生年过花甲,他的妻子早些年过世。今年,杨先生遇到一个同样丧偶的方女士,两人有意领结婚证相伴余生。
为避免婚后双方因为财产问题产生隔阂,双方均想将各自名下的财产约定为个人所有,将来由各自的子女继承,所以二人前往昆明市中衡公证处进行求助。
两份公证书,不仅使老人能够心有所属、老有所依,还解决了老人的后顾之忧。
刘先生和妻子现住的房子系刘先生婚前购买,结婚后双方一起偿还贷款。刘先生心中过意不去,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妻子名字,但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后得知,婚前房屋有贷款,一般无法再加他人姓名。
于是,刘先生前往昆明市中衡公证处进行咨询。公证员在耐心倾听刘先生的诉求后,表示可以帮助其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按照办理流程,刘先生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材料,再由公证员仔细审核,保证资料的全面、真实。
最终,公证员为刘先生及其妻子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约定房屋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两人共同偿还房屋剩余贷款,约定内容具体、明确,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贷款结清后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刘先生的燃眉之急得以解决,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以上类型的案例
均是在日常工作中
公证员遇到较多的实际情形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下面,一起来了解
什么是婚前(夫妻)财产协议公证?
离婚时又需要做哪类财产公证?
如何申请?
01
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02
离婚协议公证
公证员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婚前(夫妻)财产约定仅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当第三人知晓财产约定的事宜,才对该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涉及财产的部分还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才具有对抗效力。
公证员可以根据夫妻或情侣不同的家庭情况,定制个性化的协议条款,给予双方专业的、中立的法律建议,并以公证的形式确定下来,降低协议无效的风险,对双方都是一道坚不可摧的法律保障。
婚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不仅能够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起到保护作用,而且能够有效预防因财产问题而带来的婚姻、情感纠纷,对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希望大家能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运用,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