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南自然资规〔2021〕5号)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征求意见稿)》。现将《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ntdjy@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南宁市锦春路3-1号,信封注明“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感谢您的热情参与!
附件:1.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征求意见稿)
2.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1日
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征求意见稿)
根据《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转让安置留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下通过公开方式选定受让方,或通过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转让。现制定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具体流程图详见附件1、附件2)。
一、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核实意见
(一)安置留用地转让项目核实意见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的申请,出具《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留用地转让项目核实意见》(以下简称《核实意见》,示范文本详见附件3),需要包括:(1)经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导核定的4个附件:《安置方案》、《安置物业建设要求》、《安置合作协议书》和《建设合作协议书》(附件加盖公章)。其中,《安置合作协议书》和《建设合作协议书》须包含《安置方案》和《安置物业建设要求》的核心内容;(2)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加盖公章,示范文本详见附件4)。
(二)面积审核材料
(三)申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城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核实意见》及面积审核材料,依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的申请出具转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二、住建部门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市住建部门根据《核实意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等材料,依据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的申请出具转让地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以下简称《建设条件意见书》)。
三、转让交易申请
(一)申请主体
安置留用地权利人。
(二)转让方式
公开竞价(挂牌、拍卖)、公开协议转让。
(三)申请材料
1.安置留用地权利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原件,示范文本详见附件5)。
2.申请转让的安置留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城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出让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原件)。
6.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留用地转让项目核实意见》(复印件)。
7.建设条件意见书(原件)。
8.转让宗地面积审核材料(原件)。
10.申请转让的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如已经设置抵押的,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转让的文件(原件)。
特别说明: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四、转让交易审核
(一)受理
受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申请人提供材料须符合《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及本文申请材料要求。
(二)转让交易审核
审核:由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利用科、详规科、审批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城区自然资源局等依职责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要点:
1.核实不动产权属情况。
2.核查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情形。核查是否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
3.核查是否符合办理划拨补办出让的条件。
5.核对及确认申请材料的内容及表述。如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书面意见所涉及审核内容是否完备;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表述清晰。
6.核实用地规划条件。
7.现场勘查核实用地界址及地面附着物情况。
8.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经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编制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案审议
(四)供地方案审议
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通知权利人到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办(包括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经开区分局,五象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划拨补办出让业务,明确以申请时点为评估时点,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审批办(包括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经开区分局,五象自然资源局)提交项目议题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业务会审议通过后,形成供地方案,复函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五)转让方案批复
转让方案、供地方案汇总成安置留用地交易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转让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组织转让活动
转让信息公布方式: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和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网上交易平台公布公告、公示。
(一)公开竞价方式转让
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申请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组织公开转让活动,通过挂牌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人。
转让成交当场,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出具《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通知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7,以下简称《成交通知书》)。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安置合作协议书》、《建设合作协议书》及《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详见附件8,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城区人民政府、受让人、转让人同时签订《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成交结果公示5日。
(二)公开协议方式转让
公布期(不少于15日)内,如该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的,则转为公开竞价方式,通过挂牌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人。
(三)转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负责将上述合同及协议(原件各一份)移交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由其做好后期项目监管工作。
六、办理划拨补办出让用地手续
受让人在交易后1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通知书》、《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安置合作协议书》、《建设合作协议书》、《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等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包括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经开区分局,五象自然资源局)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补充明确项目开发投资总额须达到25%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七、办理不动产登记
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预告登记。
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项目开发投资总额达到25%后,交易双方可以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八、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印发的《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的通知》(南自然资规〔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图
2.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审核流程图
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留用地转让项目核实意见的函(城区、开发区审查意见示范文本)
4.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履约协议示范文本)
5.关于宗地安置留用地在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的申请(申请书示范文本)
7.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通知书(转让成交通知书示范文本)
8.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9.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转让意向书(转让意向书示范文本)
附件1:公开转让流程图
附件2:公开转让审核流程图
附件3:城区、开发区审查意见示范文本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留用地转让项目核实意见的函
(城区、开发区审查意见示范文本)
市自然资源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安置留用地转让,现将该安置留用地的安置建设和转让情况核实如下:
一、安置留用地情况
截止至年月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我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核定符合安置资格人数共人,需落实安置留用地亩。目前,已落实安置留用地共亩,其中,地块一亩,地块二亩……本次申请转让涉及地块情况具体如下:
地块一:宗地号,位于,面积,权利人(分别),使用权类型,用途及用途比例,容积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证号:,详见附件1),地块现状为。
地块二:表述同上
二、核实安置面积及转让交易面积情况
经核,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安置条件的为人,现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实际安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商用产业用房平方米,安置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安置于宗地,核定转让交易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宗地。
转让宗地上建设的商品房预售许可需在安置房建设进度达到%,方可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建设过程具体由我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管。
综上所述,我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实意见: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摊面积具体以签订的出让合同为准)。
三、转让事项
(一)转让方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
1.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公布期不少于15日,公布期满,宗地只有一个意向受让申请人。如公布期内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申请人,转为公开竞价方式。具体参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采用公开竞价(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具体方式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交易要求
(1)竞价方式。选择以下方式(具体以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申请为准):①按安置面积最大者;②转让价格最高者;③安置面积最大和转让价格最高者。
(2)交易价格。按以下情形(具体以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申请为准):①转让价格,起始单价为人民币万元/亩,起始总价为万元;②代建安置房建筑面积平方米;③转让价格(起始单价为人民币万元/亩,起始总价为万元)和代建安置房建筑面积(平方米);④加价幅度为万元/亩。
(3)竞买保证金。收取缴纳竞买保证金万元,竞买活动结束后,可按以下方式处理:①退回原付款账户;②转为受让人履行转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③其他。
(三)建设要求。以《安置方案》和《安置物业建设要求》的核心内容为准。
(四)土地交付标准。宗地按公开转让时现状交付,现状土地条件为。
四、其他事项
我城区拟定了《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明确了转让涉及的履约监管义务,现随函报送,请贵局编制转让方案时一并作为附件讨论。
此函
附件:1.安置留用地不动产权证书
2.安置方案、安置物业建设要求、安置合作协议书、建设合作协议书
3.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4.履约监管协议
年月日
附件4: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南宁市区宗地
履约监管协议书
甲方:南宁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乙方:(转让人)
丙方:(受让人)
监管要求
为确保项目顺利开展,乙、丙双方须在宗地开发建设、预售以及宗地建设、分配、回建安置物业面积工程五方竣工验收和管理过程中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及义务
2.对上述第一条中,甲方对丙方须在宗地建设的㎡计容建筑面积及配套不计容建筑(以安置物业建筑方案为准)安置物业的建设、分配、回建安置物业面积工程五方竣工验收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管。
4.甲方应对此次转让缴纳的万元履约保证金进行监管。根据《建设要求》及《建设合作协议》要求,丙方在签订《建设合作协议》前,须缴纳人民币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并转入乙方指定账户,该履约保证金(达到履约条件)后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无息如数退还丙方;若丙方违约《建设要求》及《建设合作协议》第点第款约定涉及赔偿的,赔偿金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由丙方另行支付。
5.甲方可通过南宁市本级财政给予的城区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定额补助,牵头完善宗地周边教育等公建配套设施。
6.甲方监管丙方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批号:)的要求对宗地开发建设。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2.归属乙方部分的安置物业建筑因水文、地质等原因需重大变更的,乙方有权对变更方案审核,经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3.乙方负责制定本项目归属乙方部分建筑分配方案,物业由乙方自行管理。
4.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负责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三)丙方权利及义务
1.丙方须按《安置方案》《安置协议》《建设要求》、《建设合作协议》要求,于宗地出资建设面积不少于㎡计容建筑面积及配套不计容建筑(以安置物业建筑方案为准)的安置物业,产权归被安置群众集体所有,由乙方自行分配。安置物业交付时,丙方应当向乙方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乙方提供安置房的面积实测数据。
2.丙方作为安置项目的合作投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宗地安置物业的建设资金筹措,并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个月内完成宗地安置物业的建设工作、五方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和项目开发组织管理。
3.丙方代行乙方安置项目的建设主体职责,包括在项目前期阶段,组织项目可研、设计管理工作,申报各项报建审查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进行设计管理、招标管理、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施工管理、投资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合同、信息、安全等方面统筹管理和控制,直到办理竣工验收完成,移交使用为止。
4.丙方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自主招标。
6.丙方严格按本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商品房开发,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7.丙方不能以在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阻工等事项,作为拖延安置物业开工、竣工的理由。
违约责任
(一)乙方与丙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如因丙方的原因不能按期交付安置物业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期外,丙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按每延期一日由丙方向乙方支付需移交安置物业造价总额的万分之一的延期交房赔偿金。需移交安置物业造价总额由乙、丙双方共同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按乙方同意的安置物业建设方案进行核定。
协议纠纷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纠纷,由三方自行协调解决,如协商不成,所引起的诉讼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备案一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以上无正文)
甲方(章):南宁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乙方(章):(转让人)
丙方(章):(受让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5:申请书示范文本
关于宗地安置留用地在土地二级市场转让的申请
(申请书示范文本)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程序,经村民大会集体表决通过,并通过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决定采用转让(合作)开发方式对我村依法取得的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目前,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安置留用地共有宗,涉及安置人口共人,宗地面积共亩。具体如下:
地块一:宗地号,位于,面积,权利人(分别),使用权类型,用途及用途比例,容积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证号:,详见附件);宗地现状为。
抵押查封情况:。
地块现状:(是否开工建设,地上建筑物情况)。
地块二:表述同上。
经核,截止至年月,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安置条件的为人,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实际安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商用产业用房平方米,安置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安置于宗地,核定转让交易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宗地。
(一)转让方式:采用以下种方式。
1.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公布期不少于15日,公布期满,宗地只有一个意向受让申请人。公布期内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申请人,则转为公开竞价方式。具体参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采用公开竞价(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1)竞价方式。选择以下方式(具体以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申请为准):①按安置面积最大;②转让价格最高者;③安置面积最大和转让价格最高者竞得。
(2)交易价格。按以下情形(具体以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申请为准):
①转让价格,起始单价为人民币万元/亩,起始总价为万元;②代建安置房建筑面积平方米;③转让价格(起始单价为人民币万元/亩,起始总价为万元)和代建安置房建筑面积(平方米);④加价幅度为万元/亩。
(3)竞买保证金。收取缴纳竞买保证金万元,竞买活动结束后,可按以下方式处理(竞买保证金的设定具体以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申请为准):
①退回原付款账户;②转为受让人履行转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③其他。
(4)成交后成交价格及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二)建设要求。以《安置方案》和《安置物业建设要求》的核心内容为准。
(四)土地交付条件
宗地按公开转让时现状交付,现状土地条件为。
四、其他说明
现向你局申请办理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交易建筑面积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本单位特此承诺:对转让土地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如实披露,对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土地状况的真实性及履约情况承担任何责任。
1.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留用地转让项目核实意见的函
2.不动产权证书
3.出让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
4.转让意向书(空白)、转让合同(空白)
5.转让地块面积审核材料
6.转让涉及地块划拨决定书
7.转让地块建设条件意见书
9.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参考范本)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在该地块公开转让活动中所作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人均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件7:转让成交通知书示范文
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通知书
(转让成交通知书示范文本)
(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你方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南宁市年第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活动中,竞得ZR-地块(宗地号)中的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具体以签订的出让合同为准)。该宗地为(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安置留用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证书号),坐落于,使用权类型为,用途为(用途比例),面积平方米,容积率,原权利人为。
请你方与转让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持本通知书、安置合作协议书、建设合作协议书、转让合同、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等材料,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补办出让手续。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人与你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成交通知书、《宗地履约监管协议》等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你方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至25%后,与转让人依法到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本成交确认书一式肆份,转让人执壹份、受让人执贰份,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壹份。
特此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附件8: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ZR20-00号
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最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38号)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乙方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南宁市年第期ZR-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活动中,竞得/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甲方委托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公开转让的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条乙方承诺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安置合作协议书》和《建设合作协议书》和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第四条甲方自愿按本合同项下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分摊面积具体以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面积为准)。乙方依法依规按《安置合作协议书》、《建设合作协议书》和本合同项下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并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按时交付给甲方,同时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基本情况:
1.转让地块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转让交易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具体以签订的出让合同为准。
2.转让地块坐落于,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号:,权利人:。
3.转让地块批准用途为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容积率。
4.转让地块使用年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5.转让地块有/无设定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抵押权人:。该抵押权人已于年月日书面同意该宗地按本合同项下约定条件转让。
6.转让地块出租、有无上盖建筑、三通一平情况。
第六条甲方同意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负责将本合同项下宗地移交乙方。宗地按公开转让时现状交付,现状土地条件为。
第七条甲方说明并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及其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未被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依法查封,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等其他不得转让或妨碍转让的情形。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根据成交结果,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退回原付款账户;(2)转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3)其他。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须持本合同、《转让成交通知书》、《安置合作协议书》和《建设合作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向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划拨补办出让手续,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乙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并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至25%后,可以与转让方共同到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涉及宗地转让发生的税费中依法应由转让方缴纳的由甲方承担,依法应由受让方缴纳的由乙方承担,无明确规定的由甲方/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乙方须在安置房建设进度达到%,方可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第十五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须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备存贰份。
第十九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1.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壹份;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批号);
(以下无正文)
甲方(转让人)(章)乙方(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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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传真:
二○二一年月日
附件9:转让意向书示范文本
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转让意向书
(转让意向书示范文本)
转让人:(甲方)
拟受让人:(乙方)
甲方与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的宗地使用权协议转让给乙方,宗地编号为,转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宗地四至详见《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条本意向书拟转让宗地用途为,使用权类型为,容积率,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号:。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五条乙方在本用地意向书的宗地范围内新增建筑物的,应符合《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批号)及《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乙方知悉本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和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网上交易平台公示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转让程序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安置留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七条符合本意向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于年月日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签订《安置留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八条本《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转让意向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人(章):拟受让人(章):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字):(签字):
《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规范引导我市安置留用地公开转让行为,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印发了《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南自然资规〔2021〕5号),以下简称《公开转让流程》。目前,《公开转让流程》有效期届满,经实践,《公开转让流程》为我市安置留用地公开转让提供了政策依据,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安置留用地开发利用方式,我局认为《公开转让流程》可以继续施行。因此,按《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我局对《公开转让流程》进行了修订,现已形成《南宁市安置留用地进入南宁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转让流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流程》)。
二、《流程》修改内容及简要说明
《流程》一共分为七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核实意见。安置留用地转让前,由城区政府进一步核实转让项目情况后出具意见,包括《安置方案》《安置物业建设要求》《安置合作协议书》和《建设合作协议书》《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等内容,安置留用地权利人应提前做好面积审核并申请转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二)住建部门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安置留用地权利人应向住建部门申请转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建设条件意见书。
(三)转让交易申请。安置留用地申请公开转让前,必须满足两项条件,一是安置留用地权利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程序,经村民大会集体表决通过,同意转让;二是持有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安置留用地转让核实的书面意见。满足上述两项条件后,持有关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交易。
(四)转让交易审核。市自然资源局审核转让方案通过后,由安置留用地权利人向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申请办理划拨补办出让用地手续,转让方案及供地方案经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组织转让活动。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根据协议转让或公开竞价方式组织实施。转让成交当场,核发《安置留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通知书》,受让人与转让人(安置留用地权利人)签订《安置合作协议书》《建设合作协议书》及《转让合同》,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转让人、受让人签订《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
(六)办理划拨补办出让用地手续。受让人在交易后1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通知书》、《转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安置合作协议书》、《建设合作协议书》、《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等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七)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交易双方在交易后15个工作日内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项目开发投资总额须达到25%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