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22年5月4日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合同事务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审批、全程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学校校属各单位及学校其他非法人实体等因工作需要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书面合同。
第七条学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合同信息化管理,推行合同管理系统,实行合同线上审批。
第二章合同事务管理主体
第八条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监督监管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九条法治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指导监督学校合同事务,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基本制度,解释和修订合同管理办法;
(二)对学校重大合同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三)协调处理合同管理中的各类重大问题;
(二)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合同审核、备案、监督、检查;
(三)监督和指导合同承办单位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四)协调处理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纠纷及法律诉讼;
(五)起草、拟定、完善业务范围内各类合同范本;
(六)对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进行统一归档;
具体包括:
(一)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实习、实践、就业、创业合同、协议;
(二)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与交流合同、协议;
(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课程建设合同、协议;
(四)党建合作类合同、协议;
第十三条合同承办单位,是合同主要内容涉及的单位,是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执行主体,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审、履行、建档等工作,对所签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负责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
(三)负责对合同及其标的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效益性、风险性进行审查与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五)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归口管理工作;
(六)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七)负责具体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
(八)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按有关要求进行建档;
(九)其他具体合同事务。
第十四条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合同事务的管理责任人,对合同的签订履行承担管理责任。承办单位应视具体情况,在本单位指定1~2名正式在岗工作人员作为合同承办人,承担谈判、签订、履行、归档等合同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和审计处是学校合同管理的监督监管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能,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和存档等合同事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一)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履行以下职责:监督党员干部在合同管理中认真履职、规范行使权力;受理在合同管理中违纪行为的举报及申诉;检查党员干部在合同管理中的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合同文本的拟定
第十六条学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互信的原则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严禁以学校名义签订经济担保合同,未经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签订投资或借贷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权限、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等重要事项不清晰的,应在全面查证之后再订立合同,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查证过程中发现确有问题的,不得与其订立合同。
第十八条学校倡导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合同承办单位应优先选用标准合同文本,如采用标准合同文本过程中涉及重大条款变动,由合同承办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审定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合同文本的审批
第二十条学校综合考虑合同性质、标的额大小、合同对学校的影响程度和重要程度等因素,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并根据分级建立不同的审批制度,具体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大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八种情形:
(一)申请成立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的合同;
(二)涉及学校形象、名誉等无形资产的合同;
(三)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或重大项目的合同;
(四)开展对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的合同;
(五)对外从事投融资、大额资金借贷等经营性活动的合同;
(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
(七)其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合同标的额较大或对学校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八)其他应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等。
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二十二条重大合同实行会签审批制度,主要程序如下:
承办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法治办公室审核。
合同承办单位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及会签部门、归口部门意见、法治办公室审核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核意见一并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形成最终合同文本。
第二十六条凡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须同时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和用章
第三十一条承办单位在变更、解除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时,必须按规定用章,并确保与主合同用章保持一致。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与纠纷解决
第三十二条合同一经签订便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承办单位负责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有效的履行,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三十四条合同正式生效前,承办单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有效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外,不得擅自改变或转让合同义务。
第三十五条变更或终止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审批与履行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合同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签约时的条件或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必须及时请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法治办公室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出现争议的,合同承办单位应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解决的争议,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法治办公室和分管校领导报批,重大合同还需根据合同订立时的审批权限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批准。
第七章合同的保存与归档
第三十八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合同档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合同文本统一进行分类登记、编号、造册及归档,健全合同分类管理台账,对审核通过并签署的合同进行备案;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定期报归口管理部门存档;法治办公室应妥善保存重大合同合法性审查等材料。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将上一年度合同管理台账报法治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责任追究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合同承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七)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八)不按规定程序私自篡改合同内容和有关事项的;
(九)违反保密义务,给学校造成损害的;
(十)其他合同事项中严重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与本单位业务相适应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合同范本,报法治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六条校内各单位间的合同业务不适用本办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全资和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法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东发〔2018〕24号)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合同管理办法》(中石大东发〔202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