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2次(总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祁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我县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推动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周转资金”是指为防范化解我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因贷款到期发生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在我县依法成立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办理续贷业务时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第五条申请审批流程:1、申请人编制申请书,中小微企业提供以下资料: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申请表,对外担保及借款情况表,续贷银行授信审批书,承诺书,借款企业或法人信用报告,担保企业或法人信用报告,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原借款合同,银行原借款借据,银行原担保合同,借款企业、担保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应急周转资金借款借据。2、合作银行提供以下资料:银行推荐函,续贷银行承诺书,祁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协议书,银行账户共管协议书。3、祁县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人和合作银行以上资料后,由办公室主任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办公室主任在申请表、资金使用协议、银行账户共管协议上签字、盖章,最后在申请人应急周转资金借款借据上签字后使用应急周转资金。
第六条应急周转资金规模为3000万元,应坚持“总额控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在合作银行设立专门账户,由祁县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存、借、管等具体业务,要严格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七条应急周转资金由县财政出资2500万元、县中小企业助保金500万元,共计3000万元组成应急周转资金。由县财政出资的2500万元周转期限暂定为三年,第一个周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退还县财政,从2025年1月1日起继续由县财政出资2500万元循环使用。在此期间,县财政出资的资金有其它用途需抽回,以及重新出资,可由县分管财政的副县长批示后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应急周转资金由县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开展合作,具体合作事项及运行模式以《祁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合作协议》《银行存款专用账户共管协议》《祁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协议》内容为准。(详见附件)
第十条申请应急周转资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应急周转资金只能用于续贷应急。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天,手续费按日收取。在5天内(含5天)手续费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5到15天内(含15天)手续费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利随本清。超过15天的,手续费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为止。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须由申请人自行提出申请,并经相应合作银行推荐。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须在贷款到期3日前,提前向祁县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承贷银行经评估后同意续贷的有效承诺书及正在办理续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附件。
第十二条祁县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合作银行以及应急周转资金申请人应共同签署银行存款专用账户三方共管协议。申请人在续贷业务完成后,应在承诺期限内将为其提供应急周转资金额度及手续费归还至祁县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中,合作银行负责督促借款人应还款的金额,并及时书面通知祁县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还款信息。若出现申请人不能按期及时归还为其提供应急周转资金及手续费的情况,由合作银行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要监督申请人做到申报材料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祁县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要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双方要恪守协议条款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祁县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要加强与合作银行合作,以能够续贷为前提,严格防范借款风险。
第十四条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申请人,要做到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应急周转资金的申请人,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申请人缴纳手续费和应急周转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共同作为应急周转资金收益,一并存入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按季度定期上缴财政,接受财政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祁县转型综改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祁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合作协议
2.祁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协议
3.银行存款专用账户共管协议
4.合作银行承诺书(模板)
附件1
祁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合作协议
甲方:(合作银行)
乙方:祁县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祁县转型综改促进中心)
根据祁县县委、县政府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精神,且有效帮助新的经济形势下祁县中小微企业渡过资金周转可能出现的风险难关,加强祁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服务市场主体,维护社会稳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就祁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等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一、合作内容
在确保应急周转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祁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周转资金业务,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着眼应急、互利共赢”的原则。
二、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帮助乙方在甲方开立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并协助管理。
2、有权根据银行信贷政策要求,向乙方推荐转贷中小微企业,决定申请市场主体是否有资格申请应急周转资金和签发《续贷承诺书》,配合乙方做好申请中小微企业调查,以便进入转贷流程。
3、负责监督乙方的应急周转资金用于归还申请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甲方开立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应急周转资金的拨付和收回,及时为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提供服务和支持。
2、乙方在收到甲方、市场主体的续贷申请后,及时开展受理、审批,做好与甲方的沟通联系,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保障资金安全。
3、乙方有权按照收费标准向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中小微企业收取手续费。
4、乙方要确保应急周转资金用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转贷困难,不得挪作他用。
三、协议附件
四、保密条款
合作各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获知的有关另一方(包括中小微企业)的商业秘密,均应承担保密义务,除非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商业秘密透露第三方。
五、其他事项
(一)因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盖章):
附件2
祁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协议
甲方:(中小微企业)
乙方:(合作银行)
丙方:祁县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祁县转型综改促进中心)
甲方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特申请借用祁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用于归还在乙方的到期贷款,乙方、丙方为解决甲方的实际困难,维护应急周转资金的安全运作,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应急周转资金的借用和归还
甲方在通过乙方同意续贷的审批并取得同意续贷的承诺书后,向祁县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并经审批后,甲乙丙三方签订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协议,由丙方将应急周转资金人民币(大写)万元临时借用于甲方,甲方用于归还乙方贷款。贷款归还后,乙方向甲方发放续贷贷款,甲方以续贷贷款归还应急周转资金借款。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祁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合作协议》和《祁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提供资料,并确保提供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如提供虚假资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按照规定在乙方开立共管银行存款专用账户,并在24小时内告知丙方,该账户由甲、乙、丙三方进行共管。
(三)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在乙方将续贷贷款转入共管银行存款专用账户的当日,甲方实时出具转账支票或电汇等银行结算票据,用于偿还从丙方借入的应急周转资金和缴纳手续费。
(四)甲方使用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天,手续费按日收取。在5天内(含5天)手续费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5到15天内(含15天)手续费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利随本清。超过15天的,手续费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为止。
(五)甲方不能按期归还应急周转资金的,甲方2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政府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和其它财政扶持资金,不良记录将纳入征信平台管理系统,并对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向丙方提供共管银行存款专用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二)按照《祁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合作协议》和《祁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提供资料,出具续贷承诺书。
(三)乙方在发放续贷贷款到甲方开立的共管银行存款专用账户时,应在发放当日通知甲方准备转账支票、电汇等银行结算票据,并监管甲方将发放的贷款用来归还丙方指定的应急周转资金账户。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丙方在甲方提交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申请及资料,乙方出具续贷承诺书后,经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本协议后,丙方将应急周转资金划转至甲方在乙方的共管银行存款专用账户,用来偿还乙方的贷款。
(二)监督甲方、乙方使用应急周转资金,在乙方向甲方发放续贷贷款当日,要求甲方将丙方代付的应急周转资金及手续费转入丙方指定的“祁县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应急周转资金”账户。
(三)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应急周转资金的手续费。当丙方不能及时收回应急周转资金,其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应急周转资金的回收,甲方、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条违约责任
(二)由于乙方故意提供虚假续贷证明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周转资金不能按时收回的,乙方应归还甲方所借款项并赔偿丙方损失,丙方有权取消在乙方开设的应急周转资金专户。
第六条协议的效力
第七条附则
(一)因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交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二)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丙方(盖章):
附件3
银行存款专用账户共管协议
为确保应急周转资金运营安全,当事三方就开立共管银行存款专用账户达成如下协议:
一、开设专用账户
甲方在乙方处开设银行存款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为:(与甲方市场主体名称相符)
二、专用账户用途
三、监管责任
乙方承担监管责任,监管甲方将发放的续贷贷款用来归还应急周转资金和缴纳手续费。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乙方不得将该账户款项用于其他用途。
四、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应按照《祁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协议》和《祁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解除
本协议在甲方归还丙方的应急周转资金和支付手续费后,经丙方书面通知甲、乙方后解除。
因本协议发生纠纷时,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交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附件4
合作银行承诺书(模板)
祁县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
我行作为祁县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的合作银行,我行承诺:出具续贷承诺书后,证明该中小微企业的贷款经我行的贷款审核,符合我行的续贷条件,我行承诺续贷该贷款,并保证在收到祁县应急周转资金后5-10个工作日之内发放续贷资金。因我行不能如期发放续贷资金或监管市场主体共管存款专用账户,导致该笔应急周转资金无法归还祁县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公室,我行愿按照《祁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协议》的规定承担该笔周转保障资金的代偿及违约责任。
山西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3日印发
中共祁县县委祁县人民政府主办祁县各乡镇区及县直各单位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