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寄养儿童要挑什么样的家庭?
水煮焦点
《现代快报》载:南京近日出台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评估标准。据悉,寄养家庭设置了门槛主要照料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2次,本次婚姻应持续满2年。夫妻及家人不争吵打架。此外还有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等。
要“挑家庭”也要被家庭“挑”
木须虫(公务员):家庭寄养并不是简单的单向政策,符合寄养条件的家庭,未必有承担寄养的意愿,这意味着门槛越高,适合并愿意承担寄养儿童的家庭可能越少,而范围的扩大,被寄养的对象也就越多,这很可能导致寄养执行层面的瓶颈。当然,家庭寄养只是儿童救助与儿童福利的一种形式,从维护儿童权益的角度来说,宁缺勿滥是必要的。但是家庭寄养又是能够有效满足儿童拟制亲情需要最好的方式,需要逐步培育,促进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之间的双向选择,渐次壮大寄养的规模。首先,要加大对寄养儿童保障的投入。其次,要加大寄养儿童适性的培养。第三,要拓宽社会寄养的途径。
参考离婚次数是走入误区
杨兴东(媒体人):理论上,离婚次数超过两次,可能是因为家庭氛围不和。但实际上则有更多的现实原因,或因为意外,或因为相处后的确不合适,即使离婚过两次,第三次婚姻也可能是幸福的家庭,如此机械地断定离异超过两次就不能成为寄养家庭,事实上是对这一群体的一种歧视。
是否符合寄养家庭资格,主要照料人的家庭状况、婚姻状况当然要考虑,但不是机械的定一个不得离婚多少次的标准。因为,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上来说,离婚都是一个中性的事情,单单把这个列入考评标准,还不如更多地参考寄养家庭的单位、社区口碑。毕竟,后者所提供的镜鉴更能反映出“主要照料人”的品行。
参考“离异次数”并非陋规
史洪举(法官):笔者接触过一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对立冲突激烈,矛盾异常突出的多是离异后的再婚家庭。双方的猜疑心超过一般夫妻,在教育抚养亲生和非亲生子女,财产归谁亲生的子女方面易产生巨大分歧,以致再婚后打闹争吵不断,最终又踏上离婚道路。纵观媒体报道的未成年人受虐待案件,施暴者多系再婚家庭中的继父或继母。当然,这并非一棍子打翻一船人,武断地认定离异两次以上的家庭都不和睦。而是以正常判断标准,推测离异两次以上和婚姻持续不满两年的社会成员在相互共处、待人处事和抚育未成年人方面尚不成熟,难以切实尽到寄养家庭义务。进而言之,离异两次以上,婚姻持续不满两年者可能还没有丰富良好的养育子女经验,要求其承担悉心养育其他未成年人的义务有些强人所难。
“儿童寄养”应规避二次伤害
张西流(公务员):儿童寄养,应规避二次伤害。首先,强调寄养家庭的优越条件及睦邻环境,特别是主要照料人的综合素质,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督和事后考评,是必不可少的。否则,不排除有的家庭受功利驱使,对被寄养儿童“重寄轻养”,或“寄而不养”,甚至打骂虐待,实施家庭暴力。可见,南京规范儿童寄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监督机制,并监督儿童寄养全过程,使更多有爱心、有条件的家庭参与到爱心关怀中来,使困境儿童在寄养生活中,只有关爱,没有伤害。
然而,儿童寄养的本质是社会救济,是政府的责任,形式是政府“花钱买服务”,既包括被寄养儿童生活和教育的基本费用,也包括寄养家庭适当的服务报酬。因此,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寄养儿童保障的投入,确保被寄养儿童不因政府“断炊”而遭受“饥荒”。当然,严格执行“困境未成年人寄养家庭评估标准”,严把寄养家庭“入口关”,是政府第一要务,否则,不仅将公共资金打了水漂,而且将困境儿童送入了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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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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