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赵贝通讯员张国庆实习生卫萌
日前,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湖北省大冶市法院近日办理了一起“依法带娃”案件,因孩子母亲无法陪伴孩子,父亲多次探望也被拒绝,法院依法将孩子抚养权变更给父亲。
案情显示,小诗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不满1岁的小诗由母亲吴某监护并随其共同生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离婚后不到一年,吴某便将小诗寄养在其父母家,自己外出打工长期不归。从此,小诗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小诗的外公、外婆情绪激动,坚决不同意将小诗交给李某抚养。承办法官经过多轮沟通,直至小诗的外公、外婆冷静对待此事。
最终,大冶法院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原告按约履责能力和良好家庭环境等情况,结合被告外出打工、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实情,依法判决小诗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诗成年之日止。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长期在外地打工,将年幼的孩子寄养在父母家,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原告李某工作收入稳定,能够保障小诗的正常生活及今后学习开支,故小诗由李某抚养更为适宜,遂依法作出变更抚养权等判决,并发出“家庭教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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