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合集:质量保证协议书Word模板4份-供参考使用!
供货质量协议
甲方(需方):XX(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供方):XX(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向乙方采购原辅材料、设备零部件、外协加工服务等(以下简称产品),为确保乙方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不断提高,供需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质量管理制度
1.乙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提供给甲方稳定、合格的产品,这些制度至少应包括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进厂验收和管理制度,工序检验、出厂检验管理制度等。
2.乙方应不断改进其品质,愿意配合甲方持续提高自身的品质管理体系,达到品质目标,建议乙方参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管理体系
3.由于甲方需求的产品必须满足食品安全要求,乙方应针对食品安全要求的项目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管控。
二、产品承认
1.乙方供应的为非标准产品时,在供货前必须送样品予甲方进行承认。
2.样品送样评审时,乙方必须同时递交《出厂检验标准》及全尺寸检测报告、材质报告、性能报告、有害物质检测报告,送样评审不合格时,乙方如需再送样时,需同时提交《纠正预防措施》,确保对不合格项目采取了确实、有效的措施。
4.乙方应明确了解所供产品需满足的食品安全要求,并在承认时同时提交符合食品安全承诺书。
三、产品变更
四、产品验收
2.产品验收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应的图纸、菲林、样本、采购规范、技术协议、《进货检验标准》等不一致的地方,发现方应及时提出修改;同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不知情方,并按照符合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方式执行。
5.甲方根据需要可以以去厂验收或入厂验收的形式,确认产品质量。
6.对乙方产品不合格统计范围,包括甲方入厂检验、生产过程、用户使用中发现的不合格品。
五、不合格处理方式
1.甲方在检验过程、生产使用、用户使用中发现乙方提供的物料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做不合格处理,并以《不良信息处理反馈单》、《预防纠正措施单》等形式通知乙方确认。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进行反馈回复,包括确认不良、确认甲方的处理方案、分析不良原因、提出改善措施等。
2.甲方对于乙方所供产品不合格处理方式:特采、挑选、拒收、报废。
六、质量改善
1.乙方应努力提高产品质量,避免不合格的发生,甲方每月对乙方供货质量进行考核,批次供货合格率低于90%时,甲方在乙方当月货款中扣款1000元以示处罚;如当月批次合格率低于80%时,除进行扣款处罚外,当月货款延期一个月支付。
2.乙方在发生不合格后应积极进行改善,防止同类不合格项的再次发生,如同类不合格项三个月内重复发生3次或以上时,甲方除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外,另外对乙方进行惩罚性扣款,每次200元,扣款在当月货款中扣除。
3.甲方对乙方的不合格进行统计,定期反馈予乙方,乙方应针对不合格进行分析,并提交书面的纠正措施报告。
4.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不合格信息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书面改善报告,如乙方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或拒绝提交书面改善报告,甲方每月统计按100元每份进行扣款;
七、过程管控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生产过程管理制度,以确保提供给甲方稳定、合格的产品,至少应包括:
2.具有与生产加工、装配调试、检验和试验、包装、储存等相适应的工作环境条件。
3.生产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设备都必须具备有效的合格证书。
4.乙方必须根据工艺要求,对于重要工序和关键工序制定及完善的《作业指导书》。
5.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工艺流程图》进行过程质量控制。
八、质量考核
1.年度考核:
甲方将针对乙方的质量状况及过程管控情况做年度定期监督,以督促乙方努力提高质量管控水平,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并向甲方阐述乙方的质量及食品安全的管控方法。甲方在监督中发现乙方在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管控中的缺失,有义务向乙方进行反馈,乙方须针对甲方提出的缺失及时进行改善。
2.月考核:
甲方每月对乙方当月供货绩效进行考核,并填写“供应商评审表”知会乙方,详细说明如下:
考核项目
配分比例
计算公式
考核人员
质量评定
60分
(合格批量/送检总批量)×100%×60
质量部
交期评定
25分
(按期交货批/交货总批量)×100%×25
采购部
配合度评定
15分
按照退、调品的处理速度和配合程度进行打分
2.处理方式:
A、月考核成绩评定75分以下者,乙方须向提交纠正措施报告,回复改善措施
B、月考核成绩连续3个月评定75分以下或一年内有6个月75分以下,视为乙方无质量改善的意愿,将减量或停止采购乙方产品。
九、质量责任约定
1.质量责任约定的原则:
2.乙方提供的产品如在甲方入厂验收时被判为不合格,甲方有权做以下处理方式:
a)拒收:甲方将该批不合格产品退回给乙方。
b)特采:不合格产品不影响甲方成品质量,甲方特采让步接收,甲方扣除该批特采产品货款的15%
c)挑选:甲方因生产急需,由甲方进行挑选或修理后使用,甲方所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其它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从乙方应付款中扣除。
d)报废:
②乙方所供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经第三方检测确认,知会乙方后,由甲方直接进行销毁。该批产品的费用、销毁的费用以及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③甲方发现乙方把退回不合格品(或其它同类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再次送货或整批不合格品再次送货时,甲方有权直接对该批产品进行报废,该批产品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经双方确定其相应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甲方检验、生产、售后反馈),需要返修,其停产损失费用(由甲方核算)、废品损失(含牵连报废损失)、返修费用和售后索赔额由甲方核算。
a)产品上有甲方商标或品牌
b)产品上有其他能识别甲方的信息
c)产品遵循的是甲方的设计方案
d)产品是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单独设计
e)产品设计有甲方的专利
5.乙方产品在甲方发生质量或管理问题产生违约费用时,甲方将发出《扣款通知书》。如有异议,乙方接到《扣款通知书》后请务必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将进行调解处理,并出具异议回复。如乙方无异议则甲方在到达通知处理期限后直接进行扣款。若乙方在甲方书面通知或异议回复后不予理会,而在期限到达并实施扣款后再提出异议的,甲方可以不予理会。
十、争议的处理
1.如乙方对甲方的质量判定有异议,请务必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解决;
2.若协商不成,由乙方向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申请仲裁,按照仲裁结果执行;
3.仍不能解决的,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1、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生效,到乙方最后一次交付甲方产品日期之后一年自动解除
2、如双方在交易期间重新签订了新的《供货质量协议》,则本协议终止,按最新签订的《供货质量协议》执行;本协议执行期间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尚未履行的,按最新签订的《供货质量协议》履行。
十二、其他
1.乙方和甲方在合作过程中,若乙方泄漏甲方的生产技术商业信息或甲方其他合法权益,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的合作关系,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甲方的一切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提供的各种文件。
2.乙方和甲方来往函件、传真等均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地址、传真号码传送。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把与甲方合作的业务转交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产品并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因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本协议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协议生效期间双方来往的传真、信件、电子邮件及后续的《不良信息处理反馈单》、《预防纠正措施联络单》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
质量保证协议书(一般)第二份
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后,签定********汽车配套产品的质量保证协议如下:
1.配套内容(见附表):
序号
车型号
配件图号
配件名称
质量特性
2.质量保证能力
2.1制定有本配套产品的企业技术标准,并报企业所在地方技术质量监督局备案;企业标准的技术水平应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同时能满足需方制订的用户标准,并将企业技术标准提供给需方一份。
2.2供应商企业应当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确实建立了有效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将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提供给需方一份。
2.3拥有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备的生产工艺装备。
3.质量监督控制
3.2抽样地点可以在供应商的生产现场或成品仓库,亦可在需方的配件仓库或待验库。
4.标识
4.1供应商提供的配套件产品上应当有明显、牢固、易识别的永久性标识。
4.2供应商在正式供货前,应当在需用方质量部填写《********汽车配套产品标识注册记录》,进行配件标识登记注册。
5.不合格品的处理
5.1经需方检验合格的产品,由需方检验员在送检单上签字后入库。
5.2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按需方的《不合格品管理办法》处理。
5.3如配套件的某些质量问题在装配、调试过程中曝露出来,供应商的服务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排故,需更换的整机或零部件及由此产生的需方经济损失均由供应商负责。
5.4经需方同意返工(返修)以及让步接收的产品,降价幅度按6.1.2条规定。不是因返工(返修)或让步接收造成的产品质量损失同样由供应商负责。
5.5供应商产品在运输时(包括托运)应保证产品安全,如因运输造成产品损坏应由供应商承担责任,并予以及时退换、补足。
5.6需方确定要退货的不合格产品,供应商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取回不合格品,逾期不取回的,需方有权自行处理。
6.质量索赔及惩罚方法
6.1进货阶段的质量索赔及惩罚方法
6.1.1经需方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退货后,若因该产品的相同质量缺陷以后重复出现不合格,需方在退货同时并按“合同价×检验件数×0.2”向供应商收取检验费。若影响生产,将按“配套产品售价×停产损失产量×0.2(索赔百分率)+销售商“向需方索赔额进行停产损失费索赔。
6.1.2经需方同意让步接收的产品,降价幅度为10%。
6.1.3需方进行质量信息反馈后,供应商没采取纠正措施或已采取纠正措施,经需方验证没有整改或整改效果不佳,提供的仍然是不合格产品,若再次申请让步接收,经需方同意,其产品按6.1.2条规定的降价幅度的两倍进行质量赔偿。
6.1.4若第二次整改还不能满足需方质量要求的,需方将暂停供货,造成需方停产损失的按6.1.1条进行停产损失费索赔。经供应商认真整改,确实具备了一定的质量保证能力,并经需方考察认可后,方可恢复供货。
6.2生产阶段的质量索赔方法
6.2.2因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需方停产,按6.1.1条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停产损失费索赔。
6.3售后服务阶段的质量索赔方法
6.3.1对于整车售后,在三包规定范围内出现的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赔偿时,以********汽车公司的鉴定赔偿为主,计算方法如下:
品牌声誉损失费收取标准:
1)因前期供货质量稳定,批量供货后由于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投诉、诉讼的每次按1—5万元进行索赔,另加公关费;配套份额相应下降30%。
2)因质量问题造成客户聚众闹事、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按5—15万元进行索赔,另加公关费;配套份额相应下降60%直止取消配套资格。
3)国家有关部门抽检、行检、通检不合格,每次按15—30万元进行索赔;由此而造成停业整顿和媒体曝光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按30万元以上进行索赔,另加公关费;并立即取消配套资格。
4)公关费指以双方确认的处理公共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6.4在道路试验过程中因供应商质量问题造成零部件报废需要更换的,按6.3.1条进行质量索赔。
6.5若供应商配套产品存在缺陷,需方按质量管理的要求,发给供应商的《质量信息通知单》,五日内(法定休息日可以顺延)供应商必须制定纠正措施(包括分析不合格原因、改进质量控制手段、加强质量意识教育、预计完成日期等)并反馈给需方的发出部门,延迟1日按每日1000元索赔。
6.6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交通事故处理单上的规定办理并核对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由供应商负担,并按6.3条进行质量赔偿。
6.7供应商按销售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无任何质量问题,不计息按时退回,若有质量问题造成需方损失,按上述规定将在保证金内扣除。
6.8对产品质量责任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由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所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等由供应商承担。
7.若因故终止供需双方配套业务关系,供应商必须领回留在需方的所有不合格品(包括在全国三包站的更换件),并按双方所定合同同需方结清余款。
8.供应商配套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或6万公里。
9.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是配套产品供需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本协议未规定的以供需合同为准。本协议壹式伍份,供应商贰份,需方三份
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
供应商:需方:************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质量保证协议书(重要)
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后,签定****配套产品的质量保证协议如下:
2.2供应商必须按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有限公司QJ(质)8.2.2a-1《74项强制性标准检验项目清单》要求的项目,通过国家规定的3C认证。
2.3供应商必须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326号】《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规定内容,对《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18352.2-2001)和《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的有关规定,将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复印件提供给需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2.4供应商必须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主动召回其有缺陷的产品和已装车销售的产品,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2.5供应商企业应当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确实建立了有效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将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提供给需方一份。
2.6拥有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备的生产工艺装备。
4.1供应商配套的关键件、重要件产品上应当有明显、牢固、易识别的永久性标识。
4.2供应商在正式供货前,应当在需用方质量部填写《****电动汽车配套产品标识注册记录》,进行配件标识登记注册。
5.3如关键件、重要件的某些质量问题在装配、调试过程中曝露出来,供应商的服务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排故,需更换的整机或零部件及由此产生的需方经济损失均由供应商负责。
6.1.1经需方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退货后,若因该产品的相同质量缺陷以后重复出现不合格,需方在退货同时并按“合同价×检验件数×0.2”向供应商收取检验费。若影响生产,将按“配套产品售价×停产损失产量×0.2(索赔百分率)”向需方索赔停产损失费。
6.3.1对于整车售后,在三包规定范围内出现的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赔偿时,以**电动汽车公司的鉴定赔偿为主,计算方法如下:
6.3.2品牌声誉损失费收取标准:
6.9供应商同意在双方发生业务关系之日起(含双方有争议和纠纷期间),按需方要求以不超过一年供货额15%关键件、重要件的配件留存需方,作三包更换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