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民政局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寄养评估工作,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询价,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报价。
一、项目期限
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6月止。
二、项目内容
1、为依法由江门市民政局办理的收养登记业务开展收养评估,须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执行,具体包括收养前收养评估和收养后的服务跟踪,预计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开展收养评估件数不多于5件。
2、对2021年四市三区民政部门开展收养评估工作进行检查评估,逐个个案检查是否按照民发〔2020〕144号文件精神落实要求,预计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各市(区)开展收养评估工作不多于50件。
3、对2021年四市三区民政部门开展家庭寄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逐个个案检查是否按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家庭寄养管理的实施细则》(粤民发〔2016〕7号)精神落实要求,预计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各市(区)开展家庭寄养工作不多于5件。
三、报价人要求
(一)必要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能按照要求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2、为经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3、有3名以上专职从事评估工作的正式聘用工作人员或社会工作者。
(二)优先条件:
四、项目预算
项目总预算为人民币2万元。
五、报价要求
(一)报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项目总报价(报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有效的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暂无法提供可出具书面说明)。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近三个月(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下同)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复印件;
(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复印件。
(二)本项目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报价人利润。由报价单位自行测算报价,一经选用,项目报价总价作为报价单位与询价单位签订合同的最高金额;报价单位的报价,应是本项目范围和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三)报价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报价的风险。
六、报送方式
报价单位需在2021年6月16日(含6月16日)前将报价材料送达。逾期送达视为报价无效。
八、评选方式
(二)本次询价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以询价公告规定的条件为依据。评分比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