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会遇到帮别人照看家狗的情况。然而,一旦发生狗咬人的事件,责任的归属往往成为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我们知道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在寄养的情况下,尽管宠物主人和实际饲养人、管理人相分离,但作为实际饲养或管理动物的人,你需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那么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法律上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因此,无论是在一般场合还是寄养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需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判断责任的依据主要是看是否存在证据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
如果能证明,那么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这包括:
1.医疗费用;
2.误工费用;
3.护理费用;
4.交通费用;
5.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护理费用、交通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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