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萌宝宠物商店看中了一只猫咪,与宠物商店签订了《宠物买卖合同》,约定由萌宝宠物商店向王女士提供健康猫咪一只,价款为5000元;同时,萌宝宠物商店保证如猫咪短期内生病可以随时找商店协商处理。当日,王女士接猫咪回家。两天后,猫咪出现呕吐情况,王女士遂与宠物商店联系,宠物商店指导王女士给猫咪少吃多餐,一周后猫咪精神状态仍不佳,萌宝宠物商店派人将猫咪接回治疗。后王女士与萌宝宠物商店就猫咪的购买合同履行及猫咪治疗费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王女士诉称,其和宠物商店签订的购买合同很清楚,宠物商店应当提供健康的猫咪,但是猫咪一直食欲不振、精神不佳,发现该问题之后其与宠物商店经过了充分的沟通,但猫咪情况并未好转。此后,宠物商店将猫咪接走治疗,要求支付治疗费756元后才能取回猫咪。其认为猫咪出售时就可能存在不健康的情况,我主张解除购买合同,要求萌宝宠物商店退还购猫款5000元。
萌宝宠物商店辩称,王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当时交付的猫咪是不健康的,猫咪出现不适时,其对王女士进行了指导,猫咪情况没有好转时其积极进行了救助,即使要求解除合同,756元的治疗费也应该由王女士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王女士支付购猫款后,萌宝宠物商店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交付一只健康的宠物猫。宠物猫在王女士接回后一周内生病,属于合同约定中“短期内”猫咪存在健康问题的情形,王女士有理由就购买时宠物猫的健康问题提出合理怀疑。宠物商店将猫接回治疗的行为并无不妥,但就治疗项目及费用并未告知王女士,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王女士有理由拒绝支付,现王女士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购猫款,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王女士与萌宝宠物商店签订的《购买宠物买卖合同》解除,萌宝宠物商店退还王女士全部购猫款5000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消费者购买的宠物虽属活体,但仍然具有商品的属性,保证宠物身体健康是商家出售此类活体商品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本案中,宠物商店交付的宠物猫一周内生病,可以推定宠物商店交付的商品存在健康方面的瑕疵,王女士有权就此提出异议从而主张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