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的定义?

家庭寄养是指将儿童或婴儿寄托在亲友家中或专业的寄养机构中,由专业人员进行照顾和教育。家庭寄养的布置需要充分考虑儿童的特点和需求,提供安全、舒适、温馨的环境。具体来说,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布置:

1.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家庭寄养需要在亲友家中布置一个适合儿童居住的房间,提供舒适的床铺、床上用品和玩具等。

2.保证室内卫生和清洁。家庭寄养需要定期清洁房间,保持室内空气清新,保障儿童的身体健康。

3.确保室内安全。家庭寄养需要对儿童生活的环境进行安全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儿童的安全。

4.提供合理的膳食和营养。家庭寄养需要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膳食和营养,保证儿童的生长发育需求。

5.提供专业的教育和护理。家庭寄养需要为儿童提供专业的教育和护理,帮助儿童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4号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4年9月24日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第二章寄养条件

第七条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八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第十条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第十一条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三章寄养关系的确立

第十二条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二)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三)审核。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四)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

(五)签约。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寄养家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

(二)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养寄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

(五)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

(六)配合儿童福利机构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

(七)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

(八)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

(九)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

(十)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

第十四条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五)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六)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七)根据协议规定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八)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儿童福利机构同意,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第四章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九条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儿童福利机构书面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予以解除。但在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条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二)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和(四)项规定的;

(三)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四)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五)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六)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三)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第二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拟送养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

第二十四条家庭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妥善安置寄养儿童,并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辅导、照料。

第二十五条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

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第二十八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聘用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家庭寄养经费,包括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

寄养儿童养育费用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寄养工作经费等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儿童福利机构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一条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

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者未经同意变更主要照料人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寄养协议。

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职责的;

(二)在办理家庭寄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损害寄养儿童权益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或者未经上级部门同意擅自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家庭寄养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家庭寄养合作项目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家庭寄养工作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44号)同时废止。

从某种意义上说,《细则》中的种种规定,就是为寄养儿童将要进入的寄养家庭做出严格的行为规范。

尤其要防止仅仅把接受寄养儿童当作挣钱的活计,而不能建立起从内心出发的“准亲子关系”,真正对寄养儿童的生理的和心理的成长和发展付出心血。

而这些寄养的宠物店,会在一些比较重要的节假日涨价,比如过年、国庆节假期时,会普遍上涨20~30元,主人要做好心理准备。

首先寄养家庭领养者必须有经济能力,有过养狗经验并且对犬要有爱心,其次寄养家庭成员对犬只不过敏,最后是若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领养犬只的,必须经原单位同意为其重新寻找领养人,未经同意,不得自行转交他人或弃养。

一.寄养孩子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如果是亲戚之间的寄养不需要办手续。如果是未满十八周岁孤儿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就必须寄养到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服务机构委托的寄养家庭。

2、因为我们都要上班,同时家里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所以希望学校能托管我们的孩子。

3、家长的文化水平比较低知识储备不够,没有办法很好的辅导孩子们的功课。

THE END
1.宠物店选址的投资策略开店指导圣宠宠物官网想在一个地方长久的经营一家宠物店,选址是宠物店的关键,宠物店选址好代表宠物店成功了一般,那么宠物店该怎么选址呢?宠物店选址需要考虑的问题比较多,圣宠宠物为您介绍宠物店在选址的投资策略。 1.投资形式:可以选择 加盟宠物店 或独自建店,合纵投资如http://www.petjm.com/kaidianzhidao/1375.html
2.[商业计划]宠物店策划书.ppt公司简介:P-pet生活会馆是为您身边的宠物提供美容保养和宠物生活用品。服务项目主要由“宠物美容、宠物商品、宠物寄养”组成。其中宠物美容部分包括了(洗澡、修指甲、修剪毛发、造型设计、染色等等)。宠物商品部分包括(宠物服装、项圈、牵引绳、饰品及零食等等),宠物美容宠物医疗,宠物摄影,宠物寄养部分也正是P-pet最具...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7/1203/142566592.shtm
1.小狗的生长地——宠物家庭(以宠物为主)养宠技巧在城市的喧嚣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养宠物。它们不仅是我们生活中的伙伴,更是我们家庭的一份子。而小狗作为最常见的宠物之一,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如何在家庭中提供一个适合小狗生长的环境呢?本文将以宠物家庭为主题,为大家详细介绍小狗的生长地。 https://www.pettb.cn/article-36215-1.html
2.宠物店开店选址方法有哪些?宠物店在哪里开比较合适?→买购网宠物店的发展也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而产生的服务性项目,宠物店行业受到投资者们的青睐。而选址是宠物店门店经营的关键,在门店选址时可以通过费用分析、消费者分析、前景分析等方式进行选址,可以将宠物店开在商业街、小区内、高档社区等地方。接下来请跟Maigoo小编一起详细了解宠物店开店的...https://m.maigoo.com/zhaoshang/521139.html
3.宠物寄养策划书(精选10篇)时间流逝了,匆匆的流逝了,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我们的工作又将迎来新的任务和目标,何不赶紧趁现在写写策划书。现在你是否对策划书一筹莫展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宠物寄养策划书,欢迎大家分享。 宠物寄养策划书 1 一、前言 宠物店(pet shop)是专门为宠物提供宠物用品零售、宠物美容、宠物寄养、宠物活体销售的场所...https://www.ruiwen.com/cehuashu/7395468.html
4.宠物店创新创业计划书(通用7篇)中国的家养狗数量居亚洲之首,据统计目前中国入户家养犬总数达6000万,如果包括大量未登记狗只,中国家养犬的数量将达到1亿以上,其中宠物犬达到650万左右。中国人对宠物的饲养与宠爱使宠物市场应运而生,宠物市场主要由宠物食品、生活用品、宠物医疗、宠物美容、宠物活体销售、宠物相关服务(宠物寄养宠物配种等)组成,近几...https://www.oh100.com/kaidian/4689055.html
5.宠物殡仪馆加盟宠物殡仪馆怎么加盟?加盟费多少?逐年扩大的养宠家庭规模,和人们在宠物上的花费成正相关。从宠物粮到宠物玩具,从宠物医疗到宠物美容,从宠物寄养到宠物殡葬,近几年来,和宠物相关的行业得到飞速的发展,其发展特点是规模大,发展速度快、行业更加细分。仅2020年,宠物消费市场规模就高达2065亿元。 https://www.zuizhifu.com/xm/3375
6.休闲生活馆创业计划书(精选6篇)2008年7月,“Jy pet”旗下的第一家实体店铺“Jy宠尚宠物生活馆”在湖塘乐购附近落户,面积约为100平米,经营业务集宠物用品、宠物美容、宠物寄养、宠物活体销售为一体,资产达30余万元人民币。 2009年9月的“Jy pet”招兵买马,高薪聘请销售人才,制定了新的发展战略和颇具激励效应的薪酬制度,并致力于团队的建设,为...https://www.360wenmi.com/f/fileu81pletz.html
7.宠物店店面选址 个人兴趣 办理手续 3装修设计 实操类别 设计细节 4注意事项 开店筹备 设计原则 表达要素 5词条图册 1基本概念 编辑 宠物店照片(3)宠物店(pet shop)是专门为宠物提供宠物用品零售、宠物美容、宠物寄养、宠物活体销售的场所。其经营项目一般包括宠物用品超市、活体销售、宠物美容、宠物寄养、宠物医疗、宠物乐园...https://baike.sogou.com/v69539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