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移民机构国际移民组织IOM发布的《世界移民报告2022》,2020年全球国际移民数约2.81亿,约占世界人口数量的3.6%,比2019年约2.72亿的移民数增长约3.5%。
2018年4月,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组建成立,负责统筹协调移民及出入境管理事项。中国法律对“移民”没有明确定义,联合国将移民界定为“无论因何原因,自愿或非自愿,且无论通过何种手段进行正常或不正常的移民并在外国居住一年以上的人”。通常所说的移民,也包含未在外国居住,但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住权的情况,“身体”和“身份”的一重或双重迁移。
一、移民的类型
中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长期、常驻,是指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180日。”北京市公安局在外国人签证申请页明确:“预期在华停留180天(含)以内,请选择签证、停留证件申请;预期在华停留180天以上,请选择居留许可申请。”
少数国家持签证也可长期停留,并不要求办理居留许可。泰国有一种有效期长达5/10/20年的“特权入境签证”,名为精英签证(ThailandElitevisa/"PrivilegeEntryVisa"(PE)),每次入境允许在泰国逗留一年,只需交纳较高的签证费用。终极精英签证卡(EliteUltimatePrivilegeMembership)的办理费用为200万泰铢,签证有效期可达20年。
很多国家都有提供限期居留许可和永久居留许可申请。比如美国永久居留卡(PermanentResidentCard)俗称绿卡,获得渠道主要为两类:亲属类和职业类。其中职业类有五种类型:EB1杰出人才、EB2专业人才、EB3技术和非技术人才、EB4特殊人士、EB5投资移民。
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公民的法律资格,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国籍一般可通过出生或归化取得。
归化取得,通说指某人在出生国以外自愿、主动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行为。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可以通过归化取得国籍,但沙特阿拉伯、梵蒂冈等国家因宗教等因素,取得国籍难度非常大。一般情况,通过长期居住可取得国籍,如美国取得永久居留权并居住至少5年的可申办入籍;也有一些国家可通过“投资”直接取得国籍,如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投资40万美元以上的房产且5年内不转售,或者投资20万美元以上的房产但7年内不转售,又或者捐赠15万美元可持续发展基金等方式,无居住要求可申办入籍。
出生取得,分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前者以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确定其国籍,后者以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依据确定其国籍,以下对比中、美关于出生取得:
中国: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国籍法》第四、五、六条的规定:(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如果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且未加入外国籍或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其孩子在美国出生,将同时符合美国国籍和中国国籍的获取条件,出现双重国籍问题。
二、中国人加入外国国籍的冲突处理
(一)申请放弃中国国籍,或在境内使用外国护照视为放弃中国国籍。
中国国籍丧失有两种情形:
1.经批准退出,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2.定居国外自愿取得外籍的,自动丧失。
《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二)从未在境内使用外国护照,一般不会直接否定中国国籍。
鉴于取得外国国籍信息在国家之间不共享,非主动申报或使用外国身份的情况下,一国政府机关难以直接查明某人是否已取得外国国籍。另中国《国籍法》规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前提还有“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故如持有外国护照等身份文件从未在中国境内使用,一般不会直接否定他的中国国籍。
“未使用”外国护照的情况,如某持有外国护照的中国人,同时拥有第三国签证或居留许可(注意有效期内出入境),在出入境中国以及第三国时使用中国护照,从第三国出入境其他国家时使用外国护照,其外国护照在中国并没有“使用记录”。
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中国人无可避免使用外国护照等身份文件的,视同“未使用”,一般也不会因此直接否定其中国国籍:
1.外国护照为美、加、澳、新四国,领事约定给予出入境便利。
虽然中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但中国已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四国分别签署领事条约,给予自称具有双重国籍的人以旅行便利。根据领事条约,对于同时拥有中国护照和上述四国护照的人士,可持中国护照从中国出入境,持外国护照从外国出入境。
中国和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附文“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关于‘领事条约’中有关问题的换文(一)对方来文”的第二条“二、两国政府同意给予自称同时具有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在两国间旅行的便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上述人员出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居住国的法律处理;入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前往国的法律处理。”
中国和加拿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领事协定》第十二条“关于旅行方便(一)缔约双方同意给予自称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国籍的人在两国间旅行以便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双重国籍。上述人员的出境手续和证件按照其通常居住国的法律办理。入境手续和证件应按照前往国的法律办理。”
中国和澳大利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领事协定》第十条“领事保护和协助一、双方同意给予自称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国籍的人在两国间旅行以便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双重国籍。上述人员的出境手续和证件按照其通常居住国的法律办理。入境手续和证件应按照前往国的法律办理。”
中国和新西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领事协定》第十条“关于旅行便利一、双方同意为自称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国籍的人在两国间旅行提供便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双重国籍。上述人员的出境手续和证件按照其通常居住国的法律办理。入境手续和证件应按照前往国的法律办理。”
2.未成年人可办理《旅行证》/一次性《出入境通行证》出入中国边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替代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是以拥有中国国籍为前提。对于情况特殊的中国籍未成年人,可以向国外当地中国使领馆申请办理旅行证回国。出生即存在国籍冲突的未成年人可申办旅行证出入境中国。
如果入境中国后旅行证过期(两年有效期),再次出境中国时,可以办理一次性出入境通行证出境,前往中国驻外使领馆再次办理旅行证。
一次性出入境通行证: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规定,“是普通护照的代用证件”,办理的前提条件也是拥有中国国籍。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六条:“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由其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办事指南,“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出境的”包括两种情形:a.已取得外国护照、父母一方为外国人、一方为中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被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儿童;b.父母双方均未在国外定居,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已取得外国护照,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回国,旅行证已过有效期要求出境的。
虽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发布的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条件并不含注销户口,也未指定出境目的地,但不同省市有一定的实践差异,部分城市公安部门在受理时有要求提供户口已注销的证明,也有要求出境需前往国籍冲突国。
三、取得外国国籍或定居国外,是否需要注销户口
(一)已丧失中国国籍,要求注销户口。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户籍,是一种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方法,用于证明为当地的常住人口。拥有中国国籍是保留中国户籍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注销户口不代表丧失中国国籍,但失去中国国籍则必然失去中国户籍。
公安部曾发布《公布部省级公安机关户口问题(线索)举报投诉方式》表示要推进户口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包括处理他人因入外籍等原因户口该注销未注销的情况。《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当办理注销户口登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在国外已入籍或有居留权,前来申请注销户口的,应先进行国籍、居留证明认定。对经审查不予承认其外国国籍的,不予注销户口。”
个人未主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也从未在境内使用外国护照等身份文件的情况下,一般不会直接否认中国国籍,也不会因此要求注销户口。
(二)已出境定居,要求注销户口,但部分省市认为“出境定居”的法定内涵尚不明确,暂不注销户口。
《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内,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由于中国法律对“出境定居”没有明确是否以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为标准,上海公安的官方微博发文“出国定居的法定内涵尚不明确具体,因此,现阶段上海公安机关对出国定居人员不注销户口”。
四、外籍身份人士如何在中国内地长期生活
部分中国人因国籍冲突,不得以放弃中国国籍,但又需要长期在中国工作、生活,可根据条件办理居留许可或永久居留许可:
1.办理居留许可(非永居)
外国人可根据工作、学习、探亲、医疗等不同目的,申办相应类型的居留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分为五类:
a.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b.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c.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d.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e.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例如医疗)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具体申办流程可参考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服务指南》。
2.办理永久居留许可
外国人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申请永久居留。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b.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c.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d.上述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e.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f.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g.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具体申办流程可参考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服务指南》。
五、中国国籍的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六、移民可能产生的双重税务
税收居民是基于国籍、永久性住所、习惯性居处、重要利益中心等关联而形成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国籍身份冲突不必然导致税务居民身份冲突。是否存在双重税收居民冲突,主要取决于税收居民的征税方式和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