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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郑聚英才计划”加快建设国家人才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19号),广泛集聚海内外创新创业团队,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有机衔接和贯通融合,为郑州人才高地建设提供坚实科技人才支撑,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应创新路径清晰、创业成果显著、预期效益明显。围绕我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元宇宙、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制造、现代食品、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领域,优先支持重点产业配套项目、产业化成熟项目、本土企业合作项目、投资机构进资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以下简称“团队项目”)的管理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中共郑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郑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开发区、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第五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项目入选及资助方案、跟踪指导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确定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委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定项目绩效目标,统筹人才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七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编制人才项目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预算规模,下达(拨付)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项目申报,按程序开展项目推荐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建议,负责协调下达(拨付)本级配套资金。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完成既定目标。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配合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共设置高端创业团队、高端创新团队、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四个类别。
第十一条高端创业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应为省、市A类或B类高层次人才,能够全程指导项目实施。
(二)团队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与依托企业签订连续3年以上工作协议并参与项目实施,每年4个月以上在郑工作。
(三)团队成员结构合理、稳定,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长期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
(六)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执行期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高端创新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二)团队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与依托企业签订连续3年以上工作协议并全程参与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创业领军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须取得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有5年以上企事业单位任职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6个月以上在郑工作。
(二)团队其他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与企业签订连续3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涵盖项目执行期,全程参与项目实施。团队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
(四)申报项目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符合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五)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执行期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创新领军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须取得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有5年以上企事业单位任职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4个月以上在郑工作。
(三)申报项目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符合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执行期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实际控制人相同的企业视为同一家依托企业,同一法人创办的企业视为同一申报主体。
第十六条各类申报项目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团队项目未完成结题验收前,不可再次申报新项目。
(二)申报单位有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有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联合惩戒记录的不得申报。
(三)已经获得过其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和涉密项目不得申报。
(四)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应绝对控股。
第四章认定备案
第十七条建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快速入选机制。推行网上申报、评审,实现快速认定备案。
(一)发布公告。市科技局凝练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要求,公开征集项目。
(二)初审推荐。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四)会议研究。市科技局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统筹产业分布、人才结构等因素,研究确定拟入选团队、项目名单和计划资助额度。
(五)社会公示。市科技局将拟入选团队和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认定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联合下达认定备案文件。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十八条对备案的高端创业团队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高端创新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创业领军团队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创新领军团队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团队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十九条团队项目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和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开发区、区县(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
第二十条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可择优认定为市级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政策待遇。项目备案后,“政府产业基金”、“私募基金”及“社会资本”跟进支持。
第二十一条各开发区、区县(市)将开展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优先足额安排。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计划、按进度推进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评审专家核定的任务指标签订任务书,明确最高补助金额、计划进度、项目实施目标和进度管理等内容。结题验收时同步进行项目投资经费核算,按照实际投入的50%,不超过任务书约定的最高资助额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项目目标的完成。赋予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在不改变研究方向和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允许研究人员中途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确需对项目预算总额、经济指标、团队核心成员等进行变更的,须事前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及时跟进项目动态管理,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验收合格的项目,由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提出资金补助方案。
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局对验收结果和资助方案进行审核,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统筹用于项目研发生产和团队绩效奖励。
第三十条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团队项目的具体实施,建立快速评审机制,提高项目管理的专业化能力,提升对入选团队的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在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中,凡决策和实施过程合规,勤勉尽责、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资助项目失败追究决策实施责任。在“不合格”项目中,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探索性强、研发风险高的项目,如已做到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虽未达到项目目标,仍可正常结题,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和其他项目申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已依据原人才政策奖励资助但未履行完毕的,按原政策额度继续执行,剩余资助资金在项目执行期满,并通过结题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在执行中可根据绩效评价情况适时调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