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8法律咨询情况:今年第四季度,我市12348共接受法律咨询14905件次,较上季度有所减少。12348话务平台平均接通率为98.53%,群众满意度为97.20%。大多系民事法律关系咨询,其中较多的是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另外,还有其他种类的纠纷如相邻关系、物业合同纠纷等出现频率也很高。
二、热点预测
第四季度,根据法律援助和12348热线的咨询情况所见,有以下几种情况值得重视:
(一)关于低年级小学生校园欺凌形成的纠纷
咨询人反映,其9月送其儿子上小学一年级,一开始班级里气氛很好,但后来有几位体型比较高大的男同学对其儿子有意无意碰撞、抢其儿子的文具、撕其儿子的作业本和美术作业等,还经常推搡欺负其他小个子的男女生,骂脏话等,而老师对这几位同学批评多次也不管用,故咨询应如何应对。
值班律师答复,对于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才算构成了校园欺凌。法律依据:《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第三条治理内容及措施(一)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二)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现今,校园欺凌非常常见,多发生在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利用体能、人数或者家庭背景等条件,蛮横霸道、恃强凌弱,对此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也不能由学校老师孤军作战,需集合社会、法律、舆论等多方条件融合加以治理。
(二)关于相邻住户饲养宠物造成卫生问题的纠纷
咨询人反映,其居住地丰产巷有一户业主在自家房屋内饲养了多只猫,味道非常难闻,致使邻居们经常被吵得无法正常休息、无法开窗晾衣等,严重影响生活,其先向社区进行了举报,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后该业主不允许工作人员进门,也并不配合询问。后又向辖区派出所报警,警察出警后进入房内,与该业主协商后该业主后续搬离了一部分猫,但仍没有解决根本问题,故咨询律师如何处理?
相邻关系一直都是比较难处理的纠纷,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凡能调解解决的问题就不上升到去法院解决,邻里间应互帮互助互谅。而作为基层工作人员需要尽力做好各方的安抚工作,将邻里关系处理得更为融洽。只有各方一起努力,加强邻里之间交流,和睦相处,才能变成新时代的和谐邻里和健康文明的社会。
(三)关于他人伤害宠物造成的纠纷
值班律师告知咨询人,广场遛狗不拴绳给附近居民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不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有在被侵权人盗窃或者抢劫他人饲养动物,或者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已经对特定私人场所内有饲养动物及其危险进行过警示,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而被侵权人仍擅自进入的极端情形,才会认定受害人存在故意,对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予以免责。在这起案件中,狗只是对他人狂吠,并没有主动发起攻击。而对方为了报复、泄愤,拿起手中的太极剑直接刺向狗,因此存在过错,需承担主要责任。
近来,动物侵权案件频发,有不文明饲养动物、不规范管理动物的原因,也有某些人群道德观念的偏差和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比较重要特殊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人在不能举证证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形下,一般应承担责任。动物致人的损害,并不仅限于撕咬、追扑等直接接触所造成的损害,一些大型的犬只在狂吠时,也会给人造成惊吓或者恐慌,尤其是老人和孩子,会因害怕而摔倒受伤,因此遛狗不拴绳的行为是有损害他人人身安全权益风险的。因此居民应当合规饲养宠物尤其是大型犬,在小区、公园里,老人、孩子很多,虽然这些狗看着都很温和,但谁都不敢保证会不会发生意外,还是拴上一根绳子最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