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浙江省民政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市民救〔2019〕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低保和扶贫政策衔接
全面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按照“符合条件、同步纳入”原则,要及时将符合特困、低保、低边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兜底保障范围,要将认定的农村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全部纳入低收入农户范围,享受扶贫开发政策。积极推进特困、低保、低保边缘户与低收入农户的信息共享、数据交换。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专项帮扶政策的衔接协同,切实解决社会救助保障对象“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与社会福利政策相衔接,落实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要注重“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救助对象发展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
二、进一步健全单独施保认定办法
(一)残疾人单独施保
1.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视为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发放全额低保金并享受相应救助待遇。
2.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经个人申请,可视为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发放差额低保金并享受相应救助待遇。
3.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全额低保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享受全额补助金。
(二)重病患者单独施保
1.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病患者,可视为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发放全额低保金并享受相应救助待遇。
2.重病认定。重大疾病是指按《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的“门诊规定病种”(详见附件;门诊规定病种今后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新规定执行),以医保部门确认备案的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卡为准。
(三)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施保的申请、审批程序和经济状况认定,按现行低保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低保对象最低补差额为低保标准的30%。
三、进一步完善支出型贫困救助制度
(一)完善认定办法。对因病、就学等刚性支出过大造成实际生活困难的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因病、就学刚性支出低于我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因病刚性支出扣减标准:医疗支出为因病患者家庭提出申请之月前的6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各类报销、救助等结算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2)就学刚性支出扣减标准:教育支出为家庭成员就读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院校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其中,就读幼儿园的一学年保教费超过6500元的,按6500元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的一学年学费超过4000元的,按4000元计;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9000元的,按9000元计;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纳学费(保教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3.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以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财产标准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第十四条认定,其中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价格应低于我市同期8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二)明确救助待遇。经审批核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标准的,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发放全额(指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收入的情形)或差额低保金并享受相应待遇;家庭财产超过低保标准但符合低保边缘标准的,纳入低保边缘救助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支出型贫困家庭动态复核实行一年一核,复核时限为前12个月。
(三)申请审批程序
支出型贫困家庭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358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低保低边救助渐退制度
为着力防范脱贫群众返贫,实施低保、低边家庭一年渐退期制度。
(一)在册的低保、低边家庭人均收入分别超过低保、低边标准(以下简称超标)但未超过三倍的,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从核定其收入超标之月的次月起计算。
(二)渐退期内,低保家庭的低保金按每人我市同期低保标准的30%计发。12个月渐退期后,核定其收入仍超标的,退出低保或低边范围。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渐退期待遇。
1.因家庭财产超标的。
2.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自主择校就读的。
3.家庭成员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的。
4.拥有高档电器、饲养名贵宠物、佩戴名表等非生活必需品或具有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五、进一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
借助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优势,建立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小组,充分发挥村(居)两委会在扶贫帮困中“桥头堡”作用,发动村、支两委干部、党员、村民小组长对社会救助保障对象实行生活帮扶、心理疏导。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志愿者、爱心人士参与社会救助保障对象结对帮扶。大力提倡邻里互助,着力解决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日常生活照料问题,避免冲击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六、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绍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的
“门诊规定病种”
门诊规定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门诊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治疗、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肾、肝)、脑瘫或脑血管意外恢复期、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者心、肾、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耐多药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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