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一、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按照《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依据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全市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市、区)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电力、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企业,依据企业绩效级别,在允许运输的情况下,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三)面源管控措施
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施工工地全天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工序,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建成区及周边区域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频次(冰冻期除外)。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渣土、砂石料运输车辆禁止上路。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
(四)其他措施
禁止垃圾、秸秆露天焚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占道露天烧烤。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二、公众防护措施
三、倡议性减排措施
保定
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
邯郸
邯郸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应急响应
一、引导公众加强防护
二、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
工业企业管控措施。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调整后的《邯郸市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严格依法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及其他县(市、区)建成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面源管控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交通高峰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
沧州
沧州市定于2024年10月3日12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一、工业企业管控措施
按照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中心城区建成区、县(市)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中,日常进出载货车辆超过20辆、日运输量150吨以上或重型载货车辆超过5辆的用车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面源管控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禁止线性工程铺装路面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区主次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湿扫和保洁作业频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