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全市医养结合工作,统筹整合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以下简称“两院”)的医疗与养老资源,促进“两院”深度融合发展,提升乡镇医养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方便、实用的健康养老服务。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为出发点,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卫生、大健康及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抚州实际,整合优化卫生、养老资源,创新服务理念,不断提高农村健康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农村老年人在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均能获得医中有养、养中有医的医养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专门组织人员对乡镇敬老院、卫生院的床位、医生、护士、护理员及管理人员等情况,开展调查统计工作,掌握基本情况和老年人的需求动态,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库。做到统筹布局、合理安排、适度超前。在此基础上,制定“两院”深度融合实施方案,并在2021年2月份将方案报市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医养结合实施阶段(2021年2月至2023年11月)
各县(区)要根据“两院”建设总体要求,因地制宜、规划落实好“两院”深度融合工作。1.乡镇敬老院、卫生院双方均需整体新建的或敬老院、卫生院单方需新建的,力争做到同区建设,整体连片,医养同院,卫生院为敬老院提供医疗服务。2.乡镇敬老院、卫生院相距较近的,通过整合资源,应在敬老院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实行备案制,由对应的卫生院派出医务人员,在该敬老院开展医疗服务。3.乡镇敬老院、卫生院相距较远的,卫生院可申请变更服务项目,增加养老服务职能,收住有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他们提供医养服务。同时,还应与对应的敬老院定期开展巡诊服务。
以上三种形式,敬老院、卫生院双方都应签订合作协议,做到职责清晰,责任明确,薪酬合理。各县(区)还要以智慧百乡千村健康扶贫工程为依托,充分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闲置学校等资源,开展农村居家医、养一体化服务。
(三)总结评估验收阶段(2023年11月至12月)
届时,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将由市卫健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等有关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对各县(区)“两院”深度融合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验收。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服务对象和范围。1.敬老院在满足农村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如有空余床位,对享受生活低保、低家庭收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或社会上有需求的老年人均可提供养老和照护服务。2.具备医养结合机构条件的卫生院可接收社会上有需要照护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提供医疗和照护服务。
(二)规范入院体检内容。老年人在入住敬老院前由卫生院(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提供入院体检,体检项目应包括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血压、心电图、肝肾功能、胸片、B超等常规项目,或者出示近1个月内具有资质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需包括以上体检项目结果)。如有传染病、精神病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的老年人,治愈后按体检情况入住。
(三)实行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卫生院(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发〔2019〕48号)的要求,对入住老年人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自老年人正式入住机构后,其评估结果原则上有效期为6个月。入住的老年人在评估有效期内如身体、能力、疾病状况发生变化的,或者有效期满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评估。
(四)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医养结合机构中的敬老院需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对入院老年人进行评估适用。即根据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社会参与情况等将老年人能力划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四个级别。在老年人正式入住机构后,若无特殊变化,应当每6个月进行1次评估,当老年人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即时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为具有老年人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五)确定入住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与标准原则上按照住宿费、生活费、照料护理费等方面确定。1.政府兜底农村特困人员老年人入住乡镇卫生院由县(区)民政部门按供养标准和生活照料护理标准支付。2.非政府兜底的老年人入住敬老院和有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卫生院的收费项目与标准由各县(区)结合当地消费情况确定,并根据市场的变化可对收费项目与标准给予调整。
(六)明确床位设置要求。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的实施意见》(抚府办发〔2017〕67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敬老院达标建设的实施意见》(抚府办发〔2017〕61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抚府办发〔2019〕85号)文件精神,1.各乡镇卫生院按当地人口的1‰设置康复床位,康复护理床位建设面积一般为25-30平方米。2.乡镇敬老院护理型床位占比应达到70%以上,确保优先满足辖区内特困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需求。3.按乡镇老年人口总数的0.2‰设置安宁疗护床位,为有需要的生命末期患者提供照护服务。4.村卫健室医生与农村居家老年人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签约率达100%;同时积极与当地“幸福之家”有机融合,着力完善具有抚州特色的农村医养服务设施条件。
五、保障措施
(一)简化审批程序。1.卫生院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依法向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备案,依法向所在地的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2.敬老院申请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的,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3.卫生院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应设立相对独立的楼层(区域)或主体建筑,所涉及的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事宜,卫生院可依据上述的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
(二)明确管理体制和职能。落实乡镇卫生院、敬老院属地管理责任。民政部门履行养老行政监管职能,卫生健康部门履行卫生行政监管职能。卫生院院长、敬老院院长任命按现渠道执行。
(四)加大医疗保障力度。农村特困老年人的门诊、住院费用按照贫困人员医疗保障政策实行保障,积极支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为农村特困老年人上门服务。将签约家庭医生为居家老年人上门服务中符合医保目录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已参加医保且符合医保规定可以办理慢性疾病的老年人,简化慢性病办理流程,并由其自行选择一家医院和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实行刷卡结算。积极保障老年人用药需求,积极推进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让群众可就近买到质优价廉的药品,特殊情况下,慢性病用药可延长到3个月用量。
六、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推进农村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两院”融合工作督查推进机制,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到位。
(三)严格落实目标任务。各县(区)要认真抓好“两院”融合工作,及时解决“两院”融合工作中出现的难题,落实目标任务,大力推进“两院”融合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打造具有抚州特色的“两院”融合工作新局面。
附件:1.“两院”融合签约合作协议书(参考范本)
2.《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
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
附件1
“两院”融合签约合作协议书(参考范本)
甲方:(医疗卫生机构)
乙方:(养老机构)
为加快推进“两院”融合工作,推动乡镇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无缝对接,满足乡镇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两院”融合协议书,双方遵照执行。
一、合作期限
双方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合作期限为年,期满后可重新协议并签约。
二、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甲方为乙方提供健康教育服务,每年定期开展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健康素养基本知识等健康教育讲座。指导协助乙方做好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
2.甲方为乙方提供预防保健服务,每年免费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并根据体检结果提供健康指导、慢病管理、中医药健康服务、失能健康评估和康复指导等服务。对乙方入住老年人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3.甲方为乙方提供疾病诊治服务,每年定期开展巡诊,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一次免费上门的集中义诊。
4.甲方为乙方提供老年人就医友善服务,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绿色通道,对有就诊及住院需求的老年人在挂号、检查、住院等方面落实手续简化,对急危重病老年人及时协助转院,对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提供疾病抢救与免费急救接诊服务。
5.甲方对乙方设置的医务室、护理站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等质量和管理工作负责,将其纳入日常药品安全内部督查范围。
(二)乙方职责
2.乙方要协助甲方共同建立、完善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个人健康档案,建立老年人医疗信息资料。
3.发生医疗纠纷时,乙方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配合甲方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医患纠纷。
三、附则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备县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各一份。
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养老机构作好医务室、护理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医养结合,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0月31日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
养老机构医务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医师人数≥2人的,至少应含有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护理员按需配备。
(三)其他药学、医技人员按需配备。
二、房屋
(一)整体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四)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如设康复室,应增加相应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诊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注射器、身高体重计、视力卡、视力灯箱、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器械柜、便携式心电图机、血糖测定仪、雾化吸入器、出诊箱、轮椅、输液椅、候诊椅、医用冰箱、污物桶。
设置康复室的,至少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还应当配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等等。
(二)急救设备
心电监护仪、心脏氧源(氧气瓶/制氧机)、供氧设备、吸痰器、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简易呼吸器。
(三)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四)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人员岗位职责。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
养老机构护理站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人员。
(三)按工作需求配备护理员,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5。
(一)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一)诊桌、诊椅、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火罐、刮痧板、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血糖测定仪、体外除颤设备、治疗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轮椅、输液椅、医用冰箱、污物桶。
(二)有必要的健康教育、办公和通讯联络设备,有诊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