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适用于哪些经营主体?
答:经营范围是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上述经营主体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上述经营主体均需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二条
2.问:存量企业已经登记的非规范化条目是否受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要求的影响?
答:新设经营主体应使用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存量经营主体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应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对原经营范围予以规范调整。存量经营主体变更除经营范围以外的其它登记事项的,经营范围可以不变。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问: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如何确定企业属于什么行业,企业名称与经营范围有什么关系?
答:首先,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根据本单位从事的经济活动来确定对应的行业。如从事小吃店、咖啡馆等经营活动的,对应的行业分类为“餐饮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时,选择“餐饮业”作为本市场主体的行业类别。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4.问:登记前置许可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
答:经营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经营主体应当先办理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至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5.问:企业可以超越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吗?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