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拟对持有的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兴隆大厦二百有限公司、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6户债权进行处置。截至破产重整受理日,债权标的合计64,551.22万元,其中本金合计56,549.57万元,利息合计8,001.65万元。资产分布地区:阜新、盘锦、营口。沈阳中院于2021年12月24日裁定批准了《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裁定兴隆系92家企业合并重整。债权情况具体如下:
一、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债务企业名称: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15号
债权标的总额:21,738.69万元(截至破产重整受理日2019年6月22日)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持有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债权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1,738.69万元,其中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9,872.00万元,利息为人民币1,866.69万元(截至2019年6月22日)。贷款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为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阜新市海州区的一处商业出让土地及地上6处房产;保证人为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李维龙及财产共有人孙莹。
债务企业概况
抵押人情况
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保证人情况
1.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2.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3.自然人保证人
李维龙,男;孙莹,女
抵押物情况
该债权项下抵押物为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80号的一处商业出让土地使用权7,150平方米及地上6处房产(五层,面积合计29,216.68平方米)。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项目所涉及的各法人主体均已进入兴隆集团实质性合并破产重整,目前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
债权合法有效,该项目贷款方式为抵押和保证,该抵押为第二顺位抵押,第一顺位为我司另一债权。抵押物为一幢5层高的商业楼,位于阜新解放广场附近,交通便利、人流量较大、客流量较为稳定、商业较发达,适合作为商业购物中心使用,具有一定投资前景及价值。
二、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债务企业名称: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
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0号、84甲1、84甲2、84甲3、84甲4、84甲5、84甲6、84甲7
债权标的总额:5,620.66万元(截至破产重整受理日2019年11月21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持有沈阳兴隆一百商业有限公司债权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620.66万元,其中贷款本金为人民币4,968.00万元,利息为人民币652.66万元(截至2019年11月21日)。贷款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为盘锦兴隆宝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盘锦市盘山县经济开发区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营口市站前区的房产及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证人为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李维龙及财产共有人孙莹。
抵押人概况
1.盘锦兴隆宝通实业有限公司
2.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
抵押人均已纳入兴隆系92家实质性合并破产重整中。
保证人概况
保证人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李维龙、孙莹因在之前债权中已有阐述,故本此不予重复论述。
该债权项下抵押物为盘锦兴隆宝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盘山县太平镇杜家村的8处工业房产26,434.85平方米(包括1处办公楼,1处宿舍楼,1处食堂以及5处厂房)、工业土地使用权100,619.00平方米;以及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营口市站前区学府路北13号的房产(地上1-8层)54,474.13平方米及对应的商服用地18,207平方米,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营口兴隆大厦”经营所在地。
债权合法有效。该项目所涉及的各法人主体均已进入兴隆集团实质性合并破产重整,目前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
盘锦抵押物所处位置交通便利,现状保存完好;位置为盘锦市盘山县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抵押物配套设施完善,包括1处办公楼,1处宿舍楼,1处食堂以及5处厂房,规划环境较好,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抵押物登记为第一顺位。
营口抵押物地理位置为营口市站前区学府路北13号1-8层,为市中心最为繁华地带,人流量大,配套设施完善,抵押物现状良好,外部装修较新,适合作为商业购物中心使用,易招商。抵押物该抵押物登记为第四顺位,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我分公司,在我分公司持有的营口兴隆项目中。
三、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债务企业名称: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所在地:盘锦市兴隆台区中兴路103号
债权标的总额:9,339.33万元(截至破产重整受理日2020年5月11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持有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标的总额为人民币9,339.33万元,其中贷款本金为人民币7,960.80万元,利息为人民币1,378.53万元(截至2020年5月11日)。贷款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为盘锦兴隆大厦三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盘锦市大洼区的一处商业用房及位于此处综合出让用地使用权;保证人为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李维龙及财产共有人孙莹。
盘锦兴隆大厦三百有限公司
保证人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李维龙及财产共有人孙莹因在之前债权中已有阐述,故本此不予重复论述。
该债权项下抵押物为盘锦兴隆大厦三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的的一处商业用房(1-5层)25,989.24平方米以及位于此处综合出让用地使用权13,359.00平方米。抵押登记为第一顺位。
抵押物所处位置交通比较便利,位于大洼县繁华地带,四周围绕凤凰城、鹤吉小区等生活社区,周边商业氛围浓厚,楼体南北两侧均有停车场。抵押物现状良好,适合作为商业购物中心使用。
四、盘锦兴隆大厦二百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债务企业名称:盘锦兴隆大厦二百有限公司
所在地: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97号
债权标的总额:2,688.91万元(截至截至破产重整受理日2020年5月11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持有盘锦兴隆大厦二百有限公司债权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688.91万元,其中贷款本金为人民币2,298.14万元,利息为人民币390.76万元(截至2020年5月11日)。贷款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为盘锦兴隆大厦三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的的一处商业用房及位于此处综合出让用地使用权。保证人为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李维龙及财产共有人孙莹。
抵押人盘锦兴隆大厦三百有限公司在之前债权中已有阐述,故本此不予重复论述。
保证人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李维龙及财产共有人孙莹因在之前债权中已有阐述,故本此不予重复论述。
该债权项下抵押物为盘锦兴隆大厦三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的一处商业用房(1-5层)25,989.24平方米以及位于此处的一处综合出让用地使用权13,359.00平方米。
该项目为第二顺位抵押,第一顺位我我司债务人为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该项目所涉及的各法人主体均已进兴隆集团实质性合并破产重整,目前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现场为“盘锦兴隆三百”经营所在地,周边商业氛围浓厚,楼体南北两侧均有停车场。抵押物现状良好,适合作为商业购物中心使用
五、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债务企业名称: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所在地: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80号
债权标的总额:6,979.24万元(截至破产重整受理日2020年7月9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持有阜新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债权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979.24万元,其中贷款本金为人民币5,800.63万元,利息为人民币1,178.62万元(截至2021年12月24日)。贷款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为债务企业名下的位于阜新市海州区的一处商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6处房产,保证人为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李维龙及财产共有人孙莹。该企业于2020年7月9日由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
该债权项下抵押物为债务企业名下的位于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80号的一处商业出让土地使用权7,150平方米及地上6处房产(五层,面积合计29,216.68平方米),为第一顺位抵押。
该项目所涉及的各法人主体均已进兴隆集团实质性合并破产重整,目前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抵押物位于阜新解放广场附近,位置交通便利,商业较为活跃。抵押物现状良好,适合作为商业购物中心使用,门市容易出租。抵押登记为第一顺位。
六、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债务企业名称: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
所在地: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大街东20号
债权标的总额:18,184.39万元(截至破产重整受理日2020年6月3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持有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债权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8,184.39万元,其中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5,650.00万元,利息为人民币2,534.39万元(截至2020年6月3日)、贷款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为债务企业名下的位于营口市站前区的房产及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证人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李维龙及财产共有人孙莹。
保证人辽宁兴隆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李维龙及财产共有人孙莹。因在之前债权中已有阐述,故本此不予重复论述。
该债权项下抵押物为债务企业名下的位于营口市站前区学府路北13号的房产(地上1-8层)54,474.13平方米及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8,207平方米。
该项目所涉及的各法人主体均已进入兴隆集团实质性合并破产重整,目前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抵押登记为第一顺位。抵押物所处位置在营口市站前区,为市中心最为繁华地带,交通便利,人流量较多,商业发达,配套设施完善。抵押物现状良好,外观较新,适合作为经营商业购物中心使用,具有较大投资价值。
合作意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