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公安部对20名重点在逃人员发布A级通缉令;对此次A级通缉令中的20名重点在逃人员,群众提供有效线索为抓捕工作发挥关键作用的人员,每抓获一名在逃人员公安部将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
20名重点在逃人员
1、高福新
男,回族,1973年3月3日出生,身高170厘米左右,讲普通话。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73号院3号楼5单元902号;身份证号码:110228197303030018。
犯罪嫌疑人高福新
2、贾薇薇
绰号“老薇”,女,汉族,1987年1月24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贾庄村18号楼1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130503198701242726。
犯罪嫌疑人贾薇薇
3、陈富华
女,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门街7号多地尔花园第1幢A座2单元1102号;身份证号码:142327198008125824。
犯罪嫌疑人陈富华
4、马小民
男,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身高183厘米左右。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赵村;身份证号码:142701196305292177。
犯罪嫌疑人马小民
5、张铜钢
男,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欧风丽景小区12栋402号;身份证号码:150207197904081019。
犯罪嫌疑人张铜钢
6、林建晨
男,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身高172厘米左右。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江滨南路六巷3号;身份证号码:352203198810300514。
犯罪嫌疑人林建晨
7、王海涛
男,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身高172厘米左右,方形脸,头发稀少(谢顶或者秃顶),体态适中,吉林口音。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柴南小区4-6-128号;身份证号码:22020419720404331X。
犯罪嫌疑人王海涛
8、孙佰江
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身高185厘米左右,圆形脸,体态较胖,吉林口音。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松江河镇白山街四委四组;身份证号码:220621196902010236。
犯罪嫌疑人孙佰江
9、杨伟
男,汉族,1983年8月11日出生,身高180厘米左右,方形脸,体态中等,湖北口音。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老城镇新华村9组59号;身份证号码:421087198308114234。
犯罪嫌疑人杨伟
10、刘振威
男,汉族,1991年1月8日出生,身高175厘米左右,体态偏胖,安徽蚌埠口音。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新城口村东刘组10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9101081493。
犯罪嫌疑人刘振威
11、廖发达
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前进村洪村社;身份证号码:350211198912153015。
犯罪嫌疑人廖发达
12、苏维
男,彝族,1988年7月16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威宁彝族苗族自治县雪山镇锅底村高潮组;身份证号码:522427198807163014。
犯罪嫌疑人苏维
13、焦小林
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身高170厘米,中等身材,眼睛偏黄,河南鹤壁口音。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东头村向阳街14号;身份证号码:410611197702100015。
犯罪嫌疑人焦小林
14、牟振宇
男,土家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和平南街39号1003室;身份证号码:422802197607165433。
犯罪嫌疑人牟振宇
15、于凡翔
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东城办事处烈山大道182号;身份证号码:421302198011130893。
犯罪嫌疑人于凡翔
16、周英杰
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桥头社区居委会长安中路37号;身份证号码:430682198209020517。
犯罪嫌疑人周英杰
17、李新建
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身高167厘米左右。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冯桥乡崔庄村后李庄515号;身份证号码:412322197301198431。
犯罪嫌疑人李新建
18、张立创
男,汉族,1985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凤安镇上坑村委会文光村民小组11号;身份证号码:441621198512084839。
犯罪嫌疑人张立创
19、欧兴运
男,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户籍地:海南省琼海市长坡镇高塘村23号;身份证号码:460002198402134111。
犯罪嫌疑人欧兴运
20、唐峪林
曾用名唐伟山,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书台村732号;身份证号码:513701199010011757。
犯罪嫌疑人唐峪林
请广大人民群众发现以上在逃人员线索后,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