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屎官”将猫咪寄养后竟要不回来了,法院判决:退猫
“铲屎官”将猫咪寄养后,寄养人竟横刀夺爱,拒绝返还猫咪,还声称猫咪是属于寄养人的。
来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涉案宠物猫应当归谁所有?
案情回放
原告买猫转账记录
原被告部分聊天记录
张女士则辩称:范先生并未对其宠物猫“小米”进行芯片注射或登记,无证据证明“宝贝”系其所有的宠物“小米”。而张女士可以提供购买宠物用品及治疗费用发票证明其对“宝贝”的占有权,因此,其拥有涉案猫咪的所有权。她养猫咪付出的精力比范先生还要多,因此她有权得到猫咪的所有权。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范先生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涉案猫的所有权,系该猫的所有权人,依法对猫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范先生在本案中已经证明其将名为“小米”的猫咪送至张女士处寄养,现范先生要求返还,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女士辩称其所养名为“宝贝”的猫为其偶然所得并未提供相应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猫咪。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宠物寄养法律关系分析
随着宠物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宠物寄养成为宠物主人的刚需,宠物主人若不方便照顾,可以将宠物寄养至商家或个人处,由商家或个人提供喂养和照料服务。通常来讲,宠物主人和寄养方之间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在履行宠物寄养行为中均应恪守义务。
宠物主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寄养费用;
3.损失赔偿责任,对于非因受托人疏忽下宠物造成的损失,应当及时予以赔偿。
寄养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对宠物的照顾义务,提供宜居环境、健康饮食与疾病及时治疗等;
2.宠物情况及时告知义务,对于宠物遇到的突发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宠物主人;
3.宠物返还义务,在宠物主人请求返还或结束照顾时,不能拒绝退还。
二、提前签订书面协议维护各方权益
因宠物寄养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有相当比例的纠纷系因寄养双方未事先签订书面协议或约定不清,导致寄养解除时出现分歧,责任承担难以确定。在此,法官提醒在宠物寄养时,应提前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三、归还时可主张寄养期间的必要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