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贵州凤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凤冈县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凤冈县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标准
一、凤冈县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1.中心城区基准地价
表1凤冈县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表
用途
级别
商服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范围
Ⅰ
4900
1000
260
龙泉镇
Ⅱ
3300
900
250
Ⅲ
2200
800
240
何坝镇
207
花坪镇
Ⅳ
1400
700
220
195
备注:花坪镇因征地补偿标准低于龙泉镇、何坝镇,故工业用地低于龙泉镇、何坝镇。
其地价定义如下:
(1)估价期日:2017年7月1日。
(2)商服用地地价:定级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容积率为1.0,临街深度20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程度Ⅰ级地范围内达到宗地红线外“六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气、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Ⅱ、Ⅲ级地范围内达到宗地红线外“五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Ⅳ级地范围内达到宗地红线外“四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3)住宅用地地价:定级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容积率为2.0,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程度Ⅰ级地范围内达到宗地红线外“六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气、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Ⅱ、Ⅲ级地范围内达到宗地红线外“五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Ⅳ级地范围内达到宗地红线外“四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4)工业用地地价:定级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容积率为1.0,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程度Ⅰ级地范围内达到宗地红线外“六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气、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Ⅱ、Ⅲ级地范围内达到宗地红线外“五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Ⅳ级地范围内达到宗地红线外“四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2.镇乡基准地价。
表2凤冈县镇乡基准地价表
镇乡
类别
商服
用地
住宅
工业
一类
500
进化镇、琊川镇、
绥阳镇
400
600
300
级别外
二类
450
蜂岩镇、天桥镇、
永和镇、永安镇、
土溪镇
350
三类
370
王寨镇、新建镇、
石径乡
(2)商服用地地价:定级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容积率为1.0,临街深度15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程度Ⅰ级地范围内达到宗地红线外“五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Ⅱ~Ⅲ级地范围内达到宗地红线外“四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3)住宅用地地价:定级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容积率为2.0,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程度Ⅰ级地范围内达到宗地红线外“五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Ⅱ~Ⅲ级地范围内达到宗地红线外“四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4)工业用地地价:定级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容积率为1.0,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程度Ⅰ级地范围内达到宗地红线外“五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Ⅱ~Ⅲ级地范围内达到宗地红线外“四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二、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应用说明
1.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的要求,本次进行了综合定级,确定商服、住宅、工业用地级别时均查看凤冈县土地定级(基准地价图)。
2.土地级别范围说明是对土地级别图划定土地级别界线的简要文字说明,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应以土地级别图为准。
3.以主、次干道为级别界线的,低级别一侧临路的宗地原则上归入上一级别。各类用地级别界限以道路为界时,道路低级别一侧地上若有建筑物,则临街第一排建筑物的地价取用高级别基准地价;道路低级别一侧地上若无建筑物,则进深20米范围内的地价取用高级别基准地价。
4.宗地跨越两个不同级别的,原则按照高级别确定。若只有少数土地面积在高级别范围内时,则该宗地按低级别确定。
6.本次基准地价的调整更新和发布,确定的基准地价是指在某一时点上,城镇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在设定容积率水平下和某一开发程度下的各种用途(商服、住宅、工业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内涵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补偿费或城市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及土地所有权收益。
7.本次基准地价调整用地类型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三类。并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对具有不同经济效益能力的土地用途在基准地价基础上确定了不同的价格评估标准,详见《凤冈县中心城区各用途基准地价水平对照表》。
8.本次基准地价调整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7月1日。城镇基准地价是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将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由于基准地价受土地供求关系(如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多方面影响。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动态变化比土地定级成果要快。一般情况下,基准地价调整成果应在公布周期内根据土地市场状况调整或配合地价指数使用。
9.在使用工业用地地价时要注意国家规定等级所对应的出让最低价标准。龙泉镇、何坝镇,县城规划区以内、土地定级范围以外工业用地参照中心城区末级工业用地地价水平,地价影响因素修正体系均按城区末级地修正体系,县城规划区以外、土地定级范围以外、行政辖区以内工业用地参照一类镇乡二级工业用地地价水平,地价影响因素修正体系均按城区末级地修正体系。花坪镇规划区以外、土地定级范围以外、行政辖区以内工业用地参照一类镇乡三级工业用地地价水平、地价影响因素修正体系均按城区末级地修正体系。
10.中心城区土地定级范围之外、中心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商服、住宅地价水平参照城区末级地地价水平及其地价影响因素修正体系。
11.中心城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外商服、住宅地价水平参照一类镇乡一级地,地价影响因素修正体系均按城区末级地修正体系。
12.镇乡级别范围外的土地,参照三类镇乡三级地基准地价水平确定。
三、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自2017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基准地价成果均应包含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8月1日前已经发布的应补充制订,提交备案的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应包含公共服务项目用地”(详见附件1)。
四、基准地价修正应用
基准地价体系的建立可作为县政府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进行宗地地价评估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运用基准地价修正体系评估。
宗地评估地价=分用途基准地价×区域因素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开发程度修正
(一)用途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从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按该标准,建设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从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增加了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将市域城乡用地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为做好与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衔接,适应现实生活中众多用途的评估需要,按照土地供求关系的替代性和价格的相对一致性,对于具有不同经济收益能力的土地用途,确定不同的价格评估标准,进行分类管理。(详见附件2、附件3)
(二)区域因素修正。
按照《2017年凤冈县中心城区及镇乡基准地价影响因素及系数修正表》中宗地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修正系数表确定。
(三)容积率修正。
基准地价评估时对应的容积率是均质地域内的平均容积率,各宗地的容积率可能各不相同,而同时,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极大,难以在编制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时考虑进去。因此如果在因素修正系数表中未能考虑容积率影响,就必须进行进一步修正,将平均容积率修正到实际容积率水平。
1.商服用地。
A、中心城区:
凤冈县Ⅰ、Ⅱ级地:Kij=H×K1+K2×40%+(K3+K4+…+Kn)×30%
凤冈县Ⅲ、Ⅳ级地:Kij=H×K1+(K2+K3+…+Kn)×40%
式中K1、K2、K3…Kn分别为商服房屋第1层、第2层、第3层…第n层按面积比例分摊的容积率,其中K1小于1时按1计。
H为底层房屋临街(主次干道)深度修正系数,当深度小于或等于20米时,H=100%;当深度大于20米时,计算式为:
Ⅰ、Ⅱ级地H=[(h-20)×30%+20]/h;不临主次干道时,H=30%;
Ⅲ、Ⅳ级地H=[(h-20)×40%+20]/h;不临主次干道时,H=40%。
B、镇乡:
凤冈县一、二类镇乡:Kij=H×K1+(K2+K3+…+Kn)×40%
凤冈县三类镇乡:Kij=H×K1+(K2+K3+…+Kn)×50%
式中K1、K2、K3…Kn分别为商服房屋第1层、第2层、第3层…第n层分摊的容积率,其中K1小于1时按1计。
H为底层房屋临街(主次干道)深度修正系数,当深度小于或等于15米时,H=100%;当深度大于15米时,计算式为:
一、二类镇乡:H=[(h-15)×40%+15]/h;不临主次干道时,H=40%
三类镇乡:H=[(h-15)×50%+15]/h;不临主次干道时,H=50%
2.住宅用地
当宗地容积率K小于或等于标准容积率(标准容积率为2.0)时,不作容积率修正;当宗地容积率K大于2.0时,Kij=K/2.0×100%。
C、求算商业、住宅混合用地地价时,总容积率K,商服用地基准地价A,住宅用地基准地价B,商业与住宅建筑面积分别占a%和b%,商服用地采用总容积率按公式计算修正系数为K商、住宅用地采用总容积率查表得到修正系数为K住,则计算公式:
单位地价=A×K商×a%+B×K住×b%
3.工矿仓储用地。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第二条第八款,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矿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故工业用地不作容积率修正。
但对于在基准地价土地用途的细分中,参照工业基准地价水平的其他用地,需作容积率修正。若容积率K小于或等于1.0时,按1.0计;容积率K大于1.0时,Kij=1+(K-1)*20%。
(四)土地使用年期修正。
基准地价对应的使用年期,是各用途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期,而具体宗地的使用年期可能各不相同,因此必须进行年期修正。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1.有限年期使用权地价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地价的计算公式为:
Pm=Pn×Y=Pn×[1-1/(1+rd)m]÷[1-1/(1+rd)n]
式中:Pm—有限年期或剩余使用年期转让地价;
Pn—最高出让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Y—有限年期出让地价;
rd—土地还原率,商服6.58%、住宅5.4%、工业5.0%;
n—基准地价土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商服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m—宗地剩余使用年限。
2.无限年期土地使用权地价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地价的计算公式为:
P=Pn×Y=1/[1-1/(1+rd)n]
式中:P—无限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
Y—无限年期修正系数;
n—基准地价土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商服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
(五)期日修正。
计算公式为:
T=Q/QO
式中:T—某类土地地价修正到估价期日的系数;
Q—某类土地估价期日的地价指数;
QO—某类土地交易时日的地价指数。
对不同时期发生的交易宗地价格,修正到估价期日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V=Kt×Vo
式中:V—修正到估价期日的宗地价格;
Vo—实际成交宗地地价;
(六)开发程度修正。
比较待估宗地价格定义与基准地价内涵,当二者内涵一致,开发程度相同时,则不必进行土地开发程度差异修正,当二者不一致时,则需进行土地开发程度差异修正,将基准地价修正为与待估宗地地价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
表3土地开发费用分项一览表
通路
通气
通电
通讯
通水
排水
场地平整
合计
10
12
5
4
8
6
55
宗地内场地基本平整,可按规划设计条件实施建设的,不作修正。需要实施挖填方工程才能达到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概算,确定相应的地价修正值。
根据凤冈县实际,并参照《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33号)规定,需要出让办理产权的地下空间,制定如下空间利用情况修正。
(1)地下空间是指全封闭的地下空间。
(2)地下第1层商场按地上三层商服用地楼面基价40%计。
(3)地下第1层停车场按地上三层商服用地楼面基价20%计。
(4)地下第2层及以下地下空间根据当地地价管理的需要增收地价款,按地下第1层楼面地价50%计。
地下空间评估价格=楼面基价×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建筑面积
附件: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表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关系对照表
3.凤冈县完整土地使用权各用途基准地价水平对照表
附件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用途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的细分用地类型含义
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对照关系
参照地价水平
中心城区
一类镇乡
二类镇乡
三类镇乡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801机关团体用地
A1行政办公用地
住宅基价90%
810
720
630
360
270
405
315
333
216
0802新闻出版用地
/
0803教育用地
A31高等院校用地
住宅基价80%
640
560
320
280
296
192
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A33中小学用地
A34特殊教育用地
0804科研用地
A35科研用地
0805医疗卫生用地
A5医疗卫生用地
住宅基价70%
490
210
245
259
168
0806社会福利用地
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住宅基价50%
200
150
225
175
185
120
0807文化设施用地
A2文化设施用地
住宅基价80%
0808体育用地
A4体育用地
0809公用设施用地(不含营业网点用地)
U1供应设施用地
工业基价
U2环境设施用地
U3安全设施用地
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0810公园与绿地
G绿地
工业基价80%
208
176
166
156
附件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关系对照表
编码名称
含义
0501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和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等的用地
B11零售商业用地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商服基价
0502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2农贸市场用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商服基价80%
0503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3餐饮业用地
0504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14旅馆用地
0505商务金融用地
B2商务设施用地
0506娱乐用地
指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影视城、仿古城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1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0507其他商服用地
指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商务金融、娱乐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洗染店、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赛马场、高尔夫球场、废旧物资回收站、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维修网点、物流营业网点,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配套服务设施等用地
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商服基价70%
R12、R22、R32中的商业金融用地
工矿仓
储用地
0601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机械和设备修理及直接为工业生产等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M1、M2、M3一、二、三类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0602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排土(石)及尾矿堆放地
H5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工业基价90%
0603盐田
指用于生产盐的土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及附属设施用地
0604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包括物流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等
W1、W2、W3一、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不包括大型批发市场
工业基价110%
0701城镇住宅用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含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等用地
R1、R2、R3居住用地(一、二、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包括:住宅建筑用地、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及居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幼托、文化体育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但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及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住宅基价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用地,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用地,以及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指独立的科研、勘察、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科普等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指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等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包括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以及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含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含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含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含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广场和用于休憩、美化环境及防护的绿化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含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特殊用地
0901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H41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0903监教场所用地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H42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0904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A9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0905殡葬用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中的殡葬设施用地
0906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风景名胜景点(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的管理机构,以及旅游服务设施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他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A7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交通运
输用地
1001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及场站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H21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1002轨道交通用地
指用于轻轨、现代有轨电车、单轨等轨道交通用地,以及场站的用地
S2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
1003公路用地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H22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1004城镇村道路用地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公用道路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专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及其交叉口等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S1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S3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1005交通服务场站用地
指城镇、村庄范围内交通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公路长途客运站、公共交通场站、公共停车场(含设有充电桩的停车场)、停车楼、教练场等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2社会停车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工业基价150%
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1007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的用地
H24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1008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程、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H23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1009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矿石、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H25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09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中的水工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U32防洪设施用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
注:1.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不受该地价表限制。2.物流用地中按功能划分单独的装卸区、仓储区用地部分按本表中063仓储用地价格水平。3.进行区域因素和容积率修正时,参照其对应的地价类型,如参照商业基准地价,按商业的修正体系。
附件3:
凤冈县完整土地使用权各用途基准地价水平对照表
3920
2640
1760
1120
480
3430
2310
1540
980
420
234
198
186
286
275
264
242
228
215
S1城市道路用地
390
375
330
311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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