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今年1月27日,李某因家中亲人过世,将自己饲养的宠物狗寄养在被告张某经营的宠物店内。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宠物狗由张某负责喂养6天,李某每天给付张某寄养费100元(包含狗粮等)。2月3日,李某料理完家事后,将宠物狗从张某的宠物店中接回,并按约定支付给张某600元的寄养费。
可回到家后,李某便发现宠物狗有呕吐、拉稀现象。他立即把这一情况告诉张某,张某当即对李某的宠物狗进行打针治疗。2月5日,李某的宠物狗不见好转,反而病情加剧,李某便将宠物狗带至沧州市某宠物诊所进行诊治,但李某的宠物狗最终还是死亡。其后,李某和张某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至孟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宠物狗死亡补偿金5000元,并附当初购买宠物狗的票据。
为了减轻
双方当事人的诉累,魏岩决定利用调解方式了结此案。在随后的日子里,魏岩多次找到李某和张某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与他们讲清利害关系,讲明法律责任,最终促使李某和张某双方都同意各退一步。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