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24日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参与家庭寄养工作。

第二章寄养条件

第七条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八条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第十条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第十一条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第三章寄养关系的确立

第十二条确立家庭寄养关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二)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三)审核。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四)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

(五)签约。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寄养家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

(二)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养寄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

(五)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

(六)配合儿童福利机构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

(七)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

(八)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

(九)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

(十)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

第十四条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五)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六)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七)根据协议规定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八)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寄养协议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儿童福利机构同意,经培训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第四章寄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九条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儿童福利机构书面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予以解除。但在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条寄养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

(二)寄养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和(四)项规定的;

(三)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

(四)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五)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六)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一)寄养儿童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寄养儿童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

(三)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第二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拟送养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

第二十四条家庭寄养关系解除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妥善安置寄养儿童,并安排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辅导、照料。

第二十五条符合收养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寄养家庭,可以依法优先收养被寄养儿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四)协调解决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处理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

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第二十八条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聘用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家庭寄养经费,包括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

寄养儿童养育费用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寄养工作经费等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儿童福利机构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一条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与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

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或者未经同意变更主要照料人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寄养协议。

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职责的;

(二)在办理家庭寄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损害寄养儿童权益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或者未经上级部门同意擅自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家庭寄养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与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家庭寄养合作项目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家庭寄养工作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44号)同时废止。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解放大街33-3号邮编:123000Email:fxsmzj@126.com

THE END
1.《《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解读》中国法院网综合报道民政部近日发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阐述了家庭寄养工作的目标、管理、服务、标准及责任,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解读如下:寄养儿童:家https://law.lawtime.cn/lifadongtai/3142.html
2.[新闻早报吉林]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昨起实施新闻 [新闻早报-吉林]民政部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昨起实施简介新闻栏目推荐 首页|全站地图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网版权所有 https://news.cctv.com/2014/12/02/VIDE1417481288438550.shtml
3.包含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西语例句西语助手例句词典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doctype html> 登录_西语助手在线词典 http://www.esdict.cn/liju/es/%E5%AE%B6%E5%BA%AD%E5%AF%84%E5%85%BB%E7%AE%A1%E7%90%86%E6%9A%82%E8%A1%8C%E5%8A%9E%E6%B3%95
1.2024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全文对于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律图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2024-02-21 20:00:05 已帮助2206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离婚协议书怎么写2024家庭暴力 双方协议书应该是这样写离婚协议书双方姓名,民族,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双方哪年登记...https://www.64365.com/special/2014jtjyglbfqw/
2.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 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 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 养育的照料模式。第三条【基本原则...https://m.renrendoc.com/paper/189763289.html
3.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被寄养儿童 ...http://www.0573lawyer.com/show.aspx?id=271
4.解读《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摘要】:<正>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家庭寄养工作的管理,维护被寄养孤儿、弃婴的合法权益,2003年10月27日,民政部发布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总则、被寄养儿童、寄养家庭、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寄养协议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和附则八章,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MIZH200312014.htm
5.《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施行本报讯(记者周家望)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那些各方面条件较好、并且自愿申请为儿童福利机构代养孩子的家庭,在符合住房、收入、健康状况等硬性指标的情况下,可与民政部门或指定机构签订寄养协议,寄养不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https://news.sina.cn/sa/2003-10-30/detail-ikknscsi1635441.d.html
6.《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明年施行中国民政部今天颁布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提出了家庭寄养工作的目标,规定了家庭寄养工作的管理、服务、标准及规范,以及民政部门在家庭寄养工作中的责任等。 据报道,根据新颁布的《办法》,那些各方面条件较好、并且自愿申请为儿童福利机构代养孩子的家庭,在满足住房、收入、健康状况等硬性指标的情况下...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10/id/88717.shtml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第54号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立国 2014年9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http://www.yidu.edu.cn/detail/article/577820cdede4fe1a938eab0e.html?q=C/N
8.台中市儿童少年家庭寄养及机构安置办法?法律法规第1条 本办法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综理儿童少年寄养安置事项如下: 一、申请寄养案件之调查、审核、处理。 二、寄养家庭之召募、调查、审核、授证及训练辅导。 http://m.110.com/fagui/16435.html
9.寄养协议书范本(通用10篇)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使不幸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被寄养儿童合法权益,促进被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孤儿家庭寄养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https://www.yjbys.com/xieyishu/fanben/1985142.html
10.康复科工作总结(2)教研部门和特教学校负责送教上门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送教教师开展教育科研、业务培训、专题研讨等活动,加强对送教上门的过程管理和业务指导。要特别突出对送教教师的康复知识培训,提高送教上门服务能力。 (3)把握“送教育、送知识”和“送关爱、送政策”相结合的方式,积极与送教服务家庭沟通,让残疾儿童少年...https://www.jy135.com/gongzuozongjie/2344103.html
11.心理孤儿(精选十篇)家庭寄养, 就是指由政府出资, 由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选择合适的家庭, 由家庭为儿童提供所需的生活照料和服务, 使儿童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得到细致的照顾和关爱。 为了分析家庭寄养是否有利于孤儿的社会性发展, 崔丽娟、杨志勇 (2002年) 随机选取儿童福利院儿童和家庭寄养儿童各30名。采用了儿童社会适应量表、信任他人量表...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9vy3dv1.html
12.儿童康复科个人年度工作总结(精选15篇)一是基地坚持每月派两名康复指导老师到曲池和唐璜寄养家庭,与医疗、育儿、综合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合作进行家庭访视和康复筛查,详细记录孩子的生活和身体机能。具有康复价值的儿童,经各部门联合评估后,立即带回基地进行康复训练,充分发挥残疾儿童的最大潜能。 二是对患儿养父母进行康复知识的培训和宣传,让家长充分认识到脑瘫...https://www.ruiwen.com/nianduzongjie/6661408.html
13.康复科年度总结(精选22篇)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我院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正确处置医疗废物。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掌握正确的洗手方法,规范洗手达标率100%。无菌物品合格率100%。严格执行安全注射制度,一人一针一管执行率100%。积极主动接受院感知识培训,完成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计划。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nianzhongzongjie/20230301105754_6558854.html
14.今天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条例》对家庭成员的范围采取列举方式进行了界定,为相关部门认定家庭暴力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在附则中还规定了“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广东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 ...http://m.hbgstv.com/p/11739.html
15.康复治疗师工作总结(精选15篇)一是基地坚持每月派两名康复指导老师到曲池和唐璜寄养家庭,与医疗、育儿、综合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合作进行家庭访视和康复筛查,详细记录孩子的生活和身体机能。具有康复价值的儿童,经各部门联合评估后,立即带回基地进行康复训练,充分发挥残疾儿童的最大潜能。 二是对患儿养父母进行康复知识的培训和宣传,让家长充分认识到脑瘫...https://www.wenshubang.com/gongzuozongjie/3747089.html
16.中国实施家庭寄养新规或带来更多挑战中国民政部最新修订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2003年颁布的“暂行办法”,旨在为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提供更多保障。 与“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提高了家庭寄养标准,将原来每个家庭寄养儿童数量从不超过3人改为不超过2人,且要求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业内人士表示,新规确实能够更好地...http://3g.sdchina.com/show/31420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