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期间,因宠物狗在A宠物店死亡,高乙向小韩出具《赔偿协议》,其中约定,由A宠物店向小韩赔偿18000元,赔偿款于2023年10月5日前赔付。
随后,小韩多次前往A宠物店与高乙交涉赔偿事宜,均未果。小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宠物店、郭甲与高乙赔偿其18000元与利息,并返还寄养费用406元。
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为保管合同纠纷。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宠物店在提供了部分保管服务后违约,合同双方就此沟通并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故小韩要求其返还保管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A宠物店、郭甲和高乙向小韩支付款项18000元以及相应利息。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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