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9日讯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2年第102次发审委会议于昨日召开,审核结果显示,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瀚新材”)首发获通过。这是今年过会的第295家企业。
江瀚新材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李宁、张铁柱。这是中信证券今年保荐成功的第39.5单IPO项目。
江瀚新材的主营业务为功能性有机硅烷及其他硅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功能性硅烷。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江瀚新材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均未超过30%,任一股东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甘书官以及甘俊父子,其合计持股20.75%,甘俊拥有新西兰永久居留权。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公司9名股东甘书官、甘俊、简永强、陈圣云、贺有华、侯贤凤、李云强、阮少阳、汤艳在2019年5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同意在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策事项中保持一致,按照达成的一致行使投票权及决策权;如各方无法形成持股50%以上同意的多数意见,则按持股比例最高的意见为一致行动意见。
江瀚新材本次拟在上交所主板发行股份不超过6666.67万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江瀚新材拟募集资金20.59亿元,分别用于功能性硅烷偶联剂及中间体建设项目、年产2000吨高纯石英砂产业化建设项目、年产6万吨三氯氢硅项目、年产2000吨气凝胶复合材料产业化建设项目、科研中心与办公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甘书官、甘俊父子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与另外七名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甘书官、甘俊父子能否有效控制发行人,是否应将其他七名股东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2)在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情况下,认定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监管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2)不同产品毛利率差异较大且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3)非寄售模式毛利率高于寄售模式毛利率、买断式经销毛利率高于非买断式经销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4)2021年主要产品外销-非买断式经销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