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宠物买卖交易中,“星期狗”事件时有发生。所谓“星期狗”,是指消费者购买时表现得十分精神、活泼可爱,可是多数买回去7天左右就会出现生理疾病甚至死亡的宠物狗。遇到这种情况,商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成功化解了一起关于“星期狗”的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背景
某宠物店到庭后辩称,其免费代养该幼犬时精神状态良好,且购买前已如实告知李女士幼犬7天后需要打3针卫佳五疫苗和1针狂犬疫苗,打完后就可以办理犬证。李女士于10月29日到宠物店里确认其购买的幼犬没有任何疾病问题后才支付尾款并将小狗接走。幼犬生病原因诊断为胃肠炎,粪便中有滴虫和带有毛发,这些均可证实原告在饲养过程中出现偏差不科学喂养,从而导致幼犬生病。
法院审理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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