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消费者到淮安区市监局城区分局投诉称,其在某美容中心购买的瘦身奶片,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市监部门通过鉴定,该减肥产品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该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淮安公安分局移送案件。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某小区内将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后办案民警前往山东济南某区捣毁该生产瘦身奶片的犯罪窝点。现场抓获1名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查获压片机、包装机等生产机器4台,原料及半成品300多公斤,商标、包装材料等12万件。通过深度研判,办案民警又至安徽、河南、湖北、云南等省抓获销售该产品的下线代理5人,该案共9名犯罪嫌疑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评析】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提供)
来历不明的肉毒素能使用吗
2023年2月9日,一名消费者到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报警称从网上购买到疑似假肉毒素。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肉毒素为假药。淮安分局民警经过研判经营、缜密侦查,成功破获这起生产、销售假肉毒素案。
广东籍犯罪嫌疑人毛某2021年以来,以每盒几十至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销售韩国Botulax100、国产衡力等十余品牌的仿制假冒肉毒素数千盒。其销售下线近百人,购买者很多是小美容店、小减肥店业主,他们将假肉毒素买回后数倍加价注射到不知情的消费者身体内,以达到减肥、瘦脸、祛皱等效果。购买者涉及全国18个省份,涉案药品总价值50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捣毁黑作坊及仓库12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6人。
医疗美容(以下简称医美)行业是伴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大行业,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如非法行医、无证经营药品、使用假药品等问题。肉毒杆菌毒素(肉毒素,botulinumtoxin)是肉毒杆菌产生的毒素,是一种神经毒素。它具有化学去神经作用,作用于咬肌可以使其出现废用性萎缩,从而达到减小体肌的目的。肉毒素是一种毒性药品,不当使用可能会引起肌肉松弛麻痹,严重时可能会引发呼吸衰竭、心力衰竭等危及生命健康的症状。所以广大消费者一定不要到无资质小美容店使用来历不明肉毒素,提高自身识假辨假意识和自防能力。
饭店能强制收取餐具费吗?
经立案调查,该饭店从事餐饮服务,未能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的规定,最终该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该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元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日常生活消费中,消费者进入餐饮店就餐较为普遍,但强制收取餐具费、餐位费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影响了消费者就餐体验。消费者进入餐饮店就餐,其享有免费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的权利,餐饮经营者不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明显剥夺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及选择权。
通过此类案件的查处,有效遏制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帮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维护了和谐稳定的消费环境,也有助于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
(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城分局提供)
小小“减肥糖”危害真不小
因当事人已涉嫌违法犯罪,2023年6月20日该局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经公安部门侦查,在淮安区抓获经销商3人,并赴山东、安徽、河南、湖北、云南等外省抓获涉案产品生产商、代理商6人,目前案件仍在侦办中。
西布曲明是一种抑制剂,它会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同时也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因此多个国家和地区逐步停止使用。目前,我国明令禁止西布曲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属于重点打击的违法添加物之一,常见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食用这类产品后容易出现食欲减退、失眠、口渴、便秘等症状,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年轻女性朋友为追求完美身材,盲目听信商家的虚假宣传,从而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本案也提醒了广大消费者,应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减肥瘦身,在食用宣传减肥类食品后出现不适症状,应高度警惕并通过12315投诉举报。
(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下分局提供)
“会员卡售出不退”合理吗?
2023年3月,消费者向市监局开发区分局投诉与淮安区某舞蹈工作室之间存在年卡退费消费纠纷,分局对消费纠纷予以调解。
调解初期,该舞蹈教室经营者对调解持消极态度,认为消费合同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会员卡售出不退”,坚持不同意消费者的退费要求。经调查,我局发现当事人所称的消费合同中的部分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开发区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在指出当事人消费合同问题后,当事人意识到错误,积极改正,同意与消费者达成退卡退费调解。
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分局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格式条款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一些经营者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尤其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优势,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保护自身权利,免除了自身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甚至将不公平条款强加消费者。
(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提供)
本案中,投举人是一名“职业举报人”,一次性购买商品的数量较大,是一般消费者的数倍,其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索取赔偿,而非生产生活所需,其向市监部门投诉举报,也是为了通过市监部门给被投诉人施加压力,以“借机牟利”。本局执法人员受理此案后,按照程序依法予以处置,结合被投举人无违法的主观故意,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我们认为,对于投举人的不同动机,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对于公益型的投举行为,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对于以索取赔偿或牟利为目的投举行为,应结合违法行为危害性大小等因素,采取巧法,迂回处理,使“职业举报人”无利可图。
榨菜低盐陷阱,真假难辨
鉴于该百货店经营者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河下分局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并将“天外天榨菜”生产厂家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
柴米油盐酱醋茶,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本案例中的“高盐值”榨菜虚假标注成低盐类榨菜,无疑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影响了消费环境,对此类举报的查处,有利于维护消费公平。
原告陆某与被告某培训公司、冯某、于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处理结果】
本院支持原告的主张,虽然原告是向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付款38720元,但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其公司的账号受原法定代表人于某的控制,故原告实际是向被告某培训公司的股东于某支付的学费38720元,本院确认原告向被告某培训公司的股东于某支付的学费38720元,应视为原告是向被告某培训公司支付学费38720元。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某培训公司的股东于某于2021年10月16日在《汤姆之家绿地中心学员退费申请表》上签字,表明被告某培训公司同意退还原告费用37348元,现被告某培训公司仅退给原告7469.6元(3734.8元+3734.8元),尚有29878.4元未退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冯某、于某对被告某培训公司退还培训费用人民币2987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在一般商事活动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故在审判过程中为维护公平正义,应当适当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不过分苛责于消费者。受“双减”政策及新冠疫情影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逐渐增多,为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充分实现定纷止争之职能,在审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过程中,应当充分结合审判实践,做到同案同判,本案属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情形。
(淮安区人民法院提供)
王某与江苏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某物流公司站点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通过“咸鱼”网站平台出售明代晚期青花忍冬纹花卉盘,案外人彭某与原告王某达成买卖合意,并约定合同价款为5800元,后案外人彭某将货款5800元暂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原告王某委托某物流公司托运案涉青花瓷盘,并为案涉青花瓷盘办理保价5800元手续。为此,原告王某向被告支付货物保价费29元,快递服务费15元。交货时,彭某发现案涉青花瓷盘已经碎裂,故拒绝收货,要求取消交易,原告表示同意。此后,原、被告之间对案涉青花瓷盘的赔偿进行协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价、保价5800元进行赔付,被告认为快递合同约定货物毁损后,实际价值与保价不符的,以实际价值为准,而案涉青花瓷盘为仿品,实际价值不超过2000元,被告应以实际价值进行赔付。原被告双方对赔付金额的数目存在较大争议,引发诉讼。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5844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毁损货物的价值如何认定?
首先,古玩文物行业属于高风险与高利润并存的特殊行业。其次,在古玩交易中,基于各人喜好和鉴赏能力而形成的价值判断标准不一,因此,对特定交易所隐含的利益与风险的评判也因人而异,利益是交易的动因,而不能确定的风险是当事人必须考量的交易成本,当事人在两者相权衡的基础上自由决定是否交易。一旦交易完成,当事人事后经鉴定或其他途径发现真正的利益与风险并不符合其当初的预期,甚至可能大相径庭,也不能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古玩作为一种蕴含高度不确定性的特殊商品,交易本身稳定性和安全性就难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