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涉宠物纠纷典型案例|北京法院

——涉宠物纠纷案件中,购买、寄养、寻宠等涉宠服务交易往往产生较多问题,给受害人造成情感与财产的双重损失。那么作为养宠人,如果遇到“货不符实”的问题,或者对涉宠合同履行存在异议时,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

网购英短猫患有猫瘟,顾客诉全额退款获支持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法官提示

此外,商家在出售宠物时,要遵守诚信原则,如实描述宠物信息,杜绝不实虚假宣传,建议对宠物进行必要的体检后再出售,避免因信息不符引发纠纷。

案例二

聘请专业团队寻宠未果,法院判决退还部分费用

经双方沟通协商,寻宠公司给翟女士出具了一份9000元的套餐服务,并承诺派遣三名从军40年的军人,均具有国家颁发的寻宠资格证书,公司答应向翟女士提供三人寻找乐乐的寻宠路线图,并表示他们具有三十种技巧和方法,配备GPS寻犬定位仪、远红外线探测仪、犬爪探测仪、宠物嗅觉仪、警犬等四十种寻宠专业设备,宠物找回率高达95%。

寻宠心切的翟女士按照公司客服的要求先行支付了1000元服务费,该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到达翟女士住处,翟女士又按照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要求支付了6000元的服务费用,双方遂签订了《寻宠服务协议书》。

被告寻宠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第四条约定,公司提供的服务均为定制服务,根据翟女士的实际情况派遣公司专业寻宠团队到翟女士丢失宠物所在地进行实地寻找,属量身定制。此服务不支持退款。翟女士付款后即默认服务开始。因而,寻宠公司据此主张不承担退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双方签订的《寻宠服务协议书》中的第四条,系寻宠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翟女士协商的条款,应当属于格式条款。该条约定加重了翟女士的违约责任,排除了翟女士依据合理理由要求退还服务费用的权利,该条款的约定应属无效。

近年来,宠物服务逐渐呈现多样化态势,家养宠物高丢失率低召回率催生寻宠行业,热度逐渐提升,因寻宠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

《民法典》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寻狗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格式条款,意图排除服务购买人依据合理理由要求退还服务费用的权利,该条款的约定属于无效。

在此提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留痕,每一个程序或者环节都留有书面或者录音、录像证据,出现纠纷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

宠物寄养期间死亡,服务方被判赔偿

被告赵女士辩称,狗是自己得病死亡的,不应该返还费用。宠物狗死亡当天就通知了原告,让原告拉着狗去鉴定死因,但原告迟迟未到,赵女士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将狗掩埋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汪先生与赵女士之间形成口头合同,赵女士对汪先生的两条狗进行寄养。赵女士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妥善管理好寄养的两条狗。虽然现在不能明确狗的具体死因,但是,狗送至赵女士处时并没有异样,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狗的死亡与其无关,故法院认定赵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寄养费,因只有一条狗死亡,法院只支持退还该一条狗的寄养费用。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赔偿汪先生宠物狗寄养费657.5元、买狗价款2500元,共计3157.5元。

宠物寄养是众多宠物医院、宠物美容店兴起的一种宠物托管服务,宠物主人和宠物托管方之间形成的是民事合同关系,宠物寄养店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赵女士不能证实宠物狗是因自身疾病无法医治的原因死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

宠物狗掐架主人拉架被咬伤,因未牵绳法院判决承担全责

邓女士饲养了一条黄白色柴犬,郭女士饲养了一条棕色巨贵犬。2021年3月24日,邓女士的朋友贺女士在公园遛柴犬时,该柴犬被郭女士饲养的巨贵犬咬伤。后郭女士上前掰开巨贵犬的嘴,将巨贵犬拉开,在此过程中,郭女士被柴犬咬伤。根据监控录像显示,郭女士在遛狗时未牵绳。

当日,该柴犬被送到宠物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药费8200元。同日,郭女士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原告邓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郭女士赔偿宠物狗医药费8200元。

郭女士辩称,其认可原告宠物狗被自家狗咬伤的事实,但不认可发票金额,不同意支付医药费。郭女士表示,两只狗吵架,她拉架的时候被原告的狗也咬伤了,当庭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医药费2814元、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共计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郭女士遛狗过程中,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牵引了狗绳,其未能履行管理注意义务,以至其饲养的巨贵犬咬伤邓女士的柴犬,郭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女士在阻止巨贵犬撕咬柴犬的过程中被柴犬咬伤,郭女士对于其自身的损害,是其自身过错所导致。首先,事情起因,均因郭女士饲养的巨贵犬咬伤柴犬引起。其次,动物不具有理性,在两只犬撕咬打斗过程中,郭女士徒手掰开巨贵犬嘴巴,理应知悉可能会对其自身产生一定的损害。最后,柴犬是一种动物,而且是在被咬情况下,不能对柴犬进行过高要求。因而对于郭女士反诉要求邓女士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郭女士向邓女士赔偿财产损失8200元。

日常生活中,饲养的宠物大多生性温顺,但野性使然,动物天生即具备侵害他人的危险,司法实务对动物侵权问题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归责基准。

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通俗地讲,此类案件中的被侵权人无需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对侵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只需证明自己遭受到其饲养动物的侵害,责任人即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本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责任人才得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在此提示,动物所有人应当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积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管控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此类管控失序既包括主观大意,如本案中的郭女士遛狗时不牵狗绳,又包括管理不力,例如动物丢失未及时找回、放弃饲养动物未送交留检所而径行遗弃等行为。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此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没有规定免责事由,即需承担绝对责任。

饲养宠物是自由,文明养宠是责任,只有合法合规饲养,才能在安心享受宠物带来乐趣的同时,保障他人生活安宁,促进社会和谐。

案例五

电梯内宠物从猫包中逃脱,乘客躲避头部受伤获赔

王女士与周女士在昌平区某小区内同乘电梯,期间周女士所饲养的宠物猫从猫包中跳出,并在电梯中踩踏疾奔。王女士因猫在电梯中的踩踏疾奔行为导致自己头部受伤。

当日,王女士前往医院就医,花费服务费70元,西药费、治疗费1141.5元。几日后,王女士经医院诊断为动物致伤,同日,花费西药费及治疗费共计1240元。王女士还接种了狂犬病疫苗。

鉴于以上事实及损失,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女士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6906.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所饲养的猫对原告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女士赔偿原告王女士医药费2451.5元、交通费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元。

常见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纠纷,多发生于小区、公园等聚集性开放场所,饲养人往往忽略电梯、走廊等相对密闭空间内对宠物的必要管理,往往认为有牵引绳或置于专用宠物包内而放松警惕,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案例六

流浪狗咬坏小区车辆,业主诉物业赔偿获支持

协议签订后,李女士交纳了相应的停车费。一日,李女士发现自己的车被损坏,于是报警,经查看停车场监控,最终确定损坏原因为几只无人看管的狗。后李女士将受损车辆送修,并自行支付修理费5974元。

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李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597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地上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双方依据该协议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李女士支付了保管费用,物业公司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现李女士的车辆在停放期间出现损坏,物业公司虽然提供了巡检记录和监控截图,但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而物业公司应当对李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支付原告李女士车辆维修费5974元。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有财物保管服务,在发生财物丢失或毁损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人依保管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财物保管服务,但物业服务人在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物丢失或毁损有过错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涉宠纠纷案件总体情况及相应建议

近年来,宠物产业蓬勃发展,饲养宠物成为许多家庭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从买卖、托运、寄养到医疗、美容等,伴随宠物产业链的日趋延展和完善,宠物在给人们带来陪伴和快乐的同时,涉宠纠纷日益增多,给“铲屎官”们带来了不少烦恼。

一、涉宠物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7年至2021年,昌平法院共审理涉宠物纠纷民事案件119件,其中,2017年22件、2018年17件、2019年21件、2020年27件、2021年32件。

经调研发现,涉宠纠纷呈现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特点。从案由上看,包括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中介合同纠纷、保管合同、服务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等。从当事人主体上看,包括宠物出卖方、饲养者、中介方、运输方、侵权相对方,以及提供保管、医疗、殡葬等服务方,在部分流浪宠物伤人案件中还包括公园、广场、物业等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者。

二、涉宠物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宠物侵权类案件占七成。因宠物致害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等侵权纠纷,是涉宠纠纷主要类型,共计85件,占比71.4%。就宠物伤人致损类型看,主要分为宠物“抓、咬、挠”等直接与受害人接触导致受伤和非接触性宠物侵权两大类,占比分别为87%和13%。其中,宠物直接致损情形中,饲养者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拴绳、违法饲养大型犬等较为常见,此外,流浪狗伤人、受害人故意挑逗或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受伤等也日益增多。经统计,宠物饲养者承担全责案件68件。从侵权主体看,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权益受侵害较为普遍,尤其是非接触性宠物侵权案件中,老年人因受惊致伤比例较高。

三、涉宠物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

二是宠物饲养者未采取充分的安全防范措施。在部分饲养动物致损案件中,行为人在扔垃圾、取快递、遛狗等携宠物外出或搭乘电梯等期间,未采取牵绳束链、戴嘴套或将宠物置于专用包中等防范措施,导致宠物伤害事件发生时无法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其撕咬行为,部分案件中还出现因徒手制止而再次遭到宠物咬伤的情况。

四、涉宠物纠纷案件的建议

一是选择正规渠道购宠养宠,严格遵守饲养规定。选择具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店铺,购宠时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宠物信息、健康状况、价款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记录好商家信息。选中宠物后必要时到第三方宠物医院对宠物进行全面体检。养宠过程中,宠物饲养者要严格遵守《民法典》《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携宠出行时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宠物伤人、伤物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寄送、运输宠物过程中,自觉遵守对动物寄递的特殊防疫、包装运输规定,弃养宠物时应作出妥善安排。

四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培育文明养宠社会共识。建议司法机关、街道社区、消费者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多方联动,建立法治宣传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宣传,提升饲养者责任意识,提示消费者科学养宠,发生纠纷时理性维权。

记者:挑逗禁养的烈性犬,受害人是否应当担责?

答: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种类,法律中并没有直接列明,但从一般生活常识判断,攻击性较强、力量难以控制或者携带剧毒的动物都应当被归为此类,如藏獒、蟒蛇等。因危险动物实际无法通过人的饲养或者管理而降低其威胁,故饲养的危险动物只要造成他人损害,则将不可免责地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类责任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最严格的责任,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没有规定免责事由。即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侵权应承担绝对责任,即使受害人存在故意挑逗等行为,受害人也无需承担责任。

北京政法网记者:老人在小区遛弯时,经常被乱跑的犬只惊吓,有的甚至因躲避受伤,此时宠物饲养人需担责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上述规定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不仅限于动物对他人撕咬、抓伤等攻击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包括因动物突然扑向他人、导致他人受到惊吓出现心理恐惧而产生的其他损害的情形。因此,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有时因工作或生活原因,需要将宠物寄养在宠物店或者朋友家,若在寄养期间发生了宠物伤人事件,责任该由谁承担?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主体。

例如将宠物放在宠物店寄养的情况,由于宠物饲养人已支付了寄养费用,寄养行为产生时,宠物店就成为了宠物的管理人,需承担管理责任。此时因为宠物店管理疏忽,导致宠物寄养期间咬伤他人,且受害人并无过错时,宠物店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没有收费行为,比如饲养人将宠物暂时寄养在朋友家,出现类似问题,朋友也是要负责的。也就是说,即使你不是饲养人,如果是由于你的过失造成他人伤害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司法传真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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