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送养、同是收取营养补偿费,家住湖北省麻城市的项某却不像陈丽那么“幸运”。
2013年12月18日,项某妻子黄某产下一名男婴。此前项某一家已育有4名子女,第5个孩子出生后,项某便想将其送人。麻城市城区居民邹某得知此消息,希望能够抱养孩子,但因嫌项某提出的5万元营养费过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几日后,项某主动联系上邹某,称价格可以少一些。最终,邹某在支付了3.98万元现金后将婴儿抱回自己家中抚养。此款被项某用于偿还债务、进行房屋改造和家庭其他生活开支等。
2014年6月12日,麻城市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部门举报,对项某展开调查。同年8月,因涉嫌拐卖儿童罪,项某被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我是因为家庭困难无力抚养,才将儿子送人的。所收取的3.98万元是对方付给妻子的调养费和对家庭的资助费。”庭审过程中,项某辩称,自己将儿子送人的行为是送养,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经审理,麻城市人民法院认为,项某与妻子黄某在已生育多名子女的情况下,得知怀孕后未采取相应措施,且在婴儿出生后不到半月,即联系他人送养,并出价5万元。在买方以价格过高为由拒绝后,项某主动联系买方,并将价格降至3.98万元。收到款项后,项某将其用于偿还债务、进行房屋改造和家庭其他生活开支等。以上事实充分说明,项某主观上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客观上亦收受了明显不属于营养费和感谢费的收款。
据此,法院认定该行为不属于民间送养行为。因犯拐卖儿童罪,项某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除已追缴的违法所得两万元外,继续追缴项某的违法所得1.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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