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库车市旺喵宠物馆,经营者:赵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902MACGYUQ65H,住所:新疆库车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
当事人库车市旺喵宠物馆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7月11日,库车市农业农村局收到阿克苏地区政务服务热线中心原件呈批(受理编号为02202307112111)举报违法线索,7月12日,库车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阿不来提·艾沙、薛守君到库车市东城街道水韵社区海美水韵天城小区S5-1-122、S5-2-122号商铺库车市旺喵宠物馆,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执法检查,查获此宠物馆货架摆放贴着价格标签的兽药Avermectin(主要成分为阿维菌素、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70502069)79袋/支,在当事人手机互联网电商平台上架展示兽药Avermectin(网店上产品名称为狗狗驱虫、猫咪驱虫,价格一袋28.5元),收集宠物馆开业以来所有进货凭证的复印件和该宠物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库车市旺喵宠物馆经营者未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录视频、拍照取证,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兽药Avermectin(主要成分为阿维菌素、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70502069)79袋/支药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2023年7月14日执法人员阿不来提·艾沙、薛守君对当事人库车市旺喵宠物馆经营者赵某的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于同日提取了当事人库车市旺喵宠物馆经营者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当事人在互联网电商平台网店名称页面截图照片。
当事人在手机互联网电商平台“快团团”开设名为“水韵天成旺喵宠物生活馆”,并在该网店平台上架展示兽药Avermectin,与当事人经营的实体店货架贴着价格标签摆放兽药Avermectin一致,尚未销售。
当事人2023年4月27日开业以来,2023年5月13日进货1盒兽药Avermectin,5月21日进货1盒兽药Avermectin,6月4日进货2盒兽药Avermectin,前后进货一共4盒兽药Avermectin(主要成分为阿维菌素、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70502069),进货价为181元/盒,其中2盒是当事人私人饲养宠物上使用,其余2盒在店内销售。证据保存的79支兽药Avermectin、其中2盒未拆封、其余2盒已拆封并有9支已使用在当事人私人饲养的宠物上。此案件中未产生违法所得。
2023年7月14日,在库车市动物检疫站干部手机里的兽药卫士监管系统上追溯码查询证据保存的兽药Avermectin袋/支的详细信息,信息显示为此批次兽药2023年2月10日生产,生产企业为陕西天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70502069。与证据保存的兽药Avermectin包装标签信息一致。
当事人库车市旺喵宠物馆经营者赵某为违法行为个体、字号名称为库车市旺喵宠物馆,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库车市旺喵宠物馆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下列证据证明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实体店货架贴着价格标签摆放兽药Avermectin的事实;第二组证据包括2份《询问笔录》:于2023年7月14日上午及下午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笔录中当事人供述了兽药进货和销售兽药的事实;第三组证据为2张互联网电商平台网店名称及网店上架展示的兽药页面截图照片,确认了销售兽药的事实;第四组证据为库车市旺喵宠物馆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违法主体明确。以上证据共同证明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库车市旺喵宠物馆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之规定和《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3项之规定进行处罚。本机关责令停止经营兽药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未出售的2盒兽药Avermectin22支/盒;
2.处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货值金额362元的2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24元(人民币柒佰贰拾肆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库车县支行(账号为:65001695*******170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库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库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