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王女士看到一则免费领养小猫的信息,挑了一只心仪的小猫后,却被告知还须签领养和买18个月猫粮的协议,王女士感觉被骗了,要求给个说法。店家:别声张,可以单独给你处理!
王女士一个人生活,感觉有点孤单,就想养只小动物和自己作伴。正巧她看到一则可以免费领养小猫的信息,觉得不错,便抽空找到宠物店了解情况。
得到了店员的证实后,王女士挑了一只可爱的小猫正想离开,店员却说还有一份领养小猫的协议要签,更让王女士无法理解的是,另外还有一份买18个月猫粮的协议。
王女士想不明白,不是说免费领养小猫吗?怎么还要买18个月的猫粮?王女士感觉自己被骗了,便找来了调解员。
王女士把情况和调解员说明后,为了了解到事情的真相,调解员以顾客的身份也去领养小猫,结果证实了王女士的说法,并发现18个月的猫粮价格要比小猫的价格高出一倍。
于是,王女士和调解员一起来到了店里,当调解员提出想进店看一下时,却遭到了店员的阻拦,无奈,调解员只好联系店家了解情况。
店家表示,他们的猫也是有成本的,他们店也是要营业赚钱的,这只是做买卖的一种手段而已。
不过,事先他们都有跟顾客说明了的,送小猫要买猫粮,或者不买猫粮,直接买小猫也是可以的,要是顾客有询问,他们也会和顾客沟通的。
可王女士并不认同店家的说法,她说在签协议前,所有的店员都是说领小猫不要钱,根本就没有告知必须买18个月猫粮的事,她还有聊天记录作证。
王女士表示,她已对店家失去了信任,要求解除协议,可对方却表示,协议上已经写明了协议一旦签订,是不能解除的。
当调解员质疑店家强买强卖时,店家当场就否决了这种说法,他觉得他们事先已经告知了领养小猫必须要买猫粮的事,所以不属于强买强卖。
随后,店员要求和王女士私下沟通,表明王女士的事可以单独和她解决,但王女士不能把事情说出去。
王女士直接就拒绝了对方的提议,她觉得自己一个人被骗也就算了,她要让更多的人知道这是一个骗局。
更让王女士无法接受的是,领养的小猫在后续的检查中有很多的问题,七天后就离她而去了,可当初领养的时候店员却说这小猫是非常健康的,并且还有七天质保期。
小猫离去后,王女士联系到店家,再次要求解除合同,可对方却告知王女士可以再去领一只小猫,如果非要解除,王女士必须赔偿对方3000元。
一、店家的行为是否涉嫌虚假宣传?会受到处罚吗?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店家发布信息时表明小猫是送的,并没有说明买了猫粮才能送小猫,而且,当王女士事前询问时,店员也未作说明。
所以,可以认定店家并没有向王女士全面地提供信息,误导了王女士消费,因此,店家的行为已涉嫌虚假宣传。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还可以要求惩处经营者。
因此,王女士可以要求店家赔偿损失,还可以将店家举报到市监局,要求对店家作出相应的处罚。
二、小猫离去后,王女士再次要求解除合同,可店家却要求她赔偿3000元,店家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应低于造成的损失。
3000元的赔偿金已明显高于店家的实际损失,因此,店家的要求依法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三、王女士和店家签订的协议是否可以解除?
1、《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
王女士和店家签订的协议中,规定一旦签订就无法解除,如要解除,必须支付3000元违约金。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王女士所要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是不对等的,对于王女士来说,这协议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其实王女士是有权请求撤销协议的。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店家承诺小猫是健康的,还规定了七天的质保期,可是,王女士领养的小猫经检查后却发现了很多问题,而且仅仅过了七天就离去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王女士有权解除合同。
从以上2点可以看出,这合同从一开始就可以撤销,即便不撤销,后期王女士也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