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志愿服务条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第一条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参加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县(市、区)应当成立由文明办、民政、民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老龄办等单位组成的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和协调指导。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明办。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服务。
第八条每年3月5日为昆明市志愿服务日。
第二章志愿者组织
第九条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登记成立,在同级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各项制度;
(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志愿服务信息;
(三)组织、指导、协调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开展志愿服务宣传、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的行业性志愿者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注册、培训;
(二)(二)组织实施志愿服务项目;
(三)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和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引导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身体状况、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等条件相适应,并征得志愿者的同意。
第十六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对志愿者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三章志愿者
第十七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申请,注册成为志愿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体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八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三)向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拒绝从事超出承诺范围的志愿服务;
(五)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时,获得志愿者组织的帮助;
(六)退出志愿者组织。
第十九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志愿者组织管理,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章程,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第二十条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识。
第四章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提倡在帮弱助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科技普及、环境保护、应急救援、救死扶伤、治安防范、法律援助、社区服务、文明创建、民族团结和民族进步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突发事件的受难者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可以接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委托方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志愿者组织可以自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需要志愿服务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申请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有损身体健康;
(二)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三)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应急救援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告知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为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办理在志愿服务活动期间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
第五章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本市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实施志愿服务项目;
(二)宣传志愿服务工作;
(三)培训志愿者;
(四)救助因志愿服务活动造成人身伤亡的志愿者或者遗属;
(五)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
(六)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志愿服务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社会的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捐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享受优惠。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服务事业提供经费支持。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本单位、本系统的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家庭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评选表彰优秀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聘用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志愿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志愿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过程中对志愿者、志愿者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志愿者协会主持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七章附则
关键词伦理知识;医务人员;调查研究
InvestigationoftheethicalknowledgeinthemedicalstaffsinthecommunityhealthservicecentersinShanghaiandthesuggestion
CHUJue1,ZHOUFeng2,LOULingzhi3,TAOQiongying4,CHENHuifang5(1.BeizhanCommunityHealthServiceCenterofJinganDistrict,Shanghai200071,China;2.NanjingdongluCommunityHealthServiceCenterofJinganDistrict,Shanghai200003,China;3.ShimenerluCommunityHealthServiceCenterofJinganDistrict,Shanghai200041,China;4.JiadingCommunityHealthServiceCenterofJiadingDistrict,Shanghai201899,China;5.PengpuCommunityHealthService
CenterofJinganDistrict,Shanghai200072,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investigatethecognitionofethicalknowledgeinthemedicalstaffsinShanghaicommunityhealthservicecenters.Methods:FromJunetoAugust2016,aquestionnairesurveywasconductedwithin7552medicalstaffsin245communityhealthservicecentersinShanghaiwithstratifiedsamplingmethod.Results:Thenumberofpeoplewhoknewverywell,basicallyunderstood,knewverylittleanddidnotunderstandcompletelywere536(7.1%),5411(71.7%),1536(20.3%)and69(0.9%)in7552medicalstaffs,respectively.Therewereobviousdifferencesintheunderstandingofethicalknowledgeamongthemedicalstaffswithdifferentpositions,titlesandacademicqualifications.Conclusion:ThedegreeofunderstandingofethicalknowledgeinthemedicalstaffsinthecommunityhealthservicecentersinShanghairemainstobeimproved.Thestudyandapplicationofethicalknowledgeshouldbestrengthened.
KEYWORDSethicalknowledge;medicalstaff;questionnairesurvey
社^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伦理建设是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监督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服务人群对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接受程度和满意程度[1]。医务人员除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需拥有与职业相匹配的医学伦理知识和医德修养,只有这样才能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医疗卫生服务[2-3]。目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在医学伦理建设方面还存在较大缺陷,为了强化医学伦理教育和制度建设,本文对上海市24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管理人员进行了医学伦理知识普及情况的调查,旨在掌握社区医务人员的医学伦理知识了解程度,为医学伦理知识教育和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上海市16个区域、245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采取分层抽样方法,在各年龄组中随机选取调查对象。具体为在岗职工150人以下的中心抽取30人、150人及以上中心抽取40人,共抽取7590名医务人员。
1.2调查方法
问卷设计参考2008年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医学伦理学》[4]和2010年冯泽永主编的《医学伦理学》[5],共发放问卷7590份,回收有效问卷7552份,有效应答率99.5%。
1.3调查内容
调查问卷分3部分,第一部分为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出生日期、岗位职称等;第二部分为对医学伦理学认识的自我感觉;第三部分包括对医学伦理学研究内容、对伦理学知识的具体评判等。题型为单选和多选题。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Excel建立数据库和数据结果分析,计数资料用率(%)表示,行卡方检验,P
1.5|量控制
标准化调查过程,统一培训调查员,对调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化处理。问卷回收后严格按照随机抽样方法进行问卷抽样调查。最后随机抽取5%的调查对象进行复核。
2结果
2.1样本人群的基本情况
7552名调查对象中,男性2084人(27.6%)、女性5468人(72.4%)。
按照年龄段进行划分,35岁及以下3049人(40.4%),50岁以下3841人(50.9),50岁以上662人(8.7%)。
全科医生2590人(34.3%),中医医生816人(10.8%),公共卫生医生1295人(17.1%),医技人员258人(3.4%),护士1682人(22.3%),行政人员911人(12.1%)。
医务人员中,高级职称353人(4.7%),中级职称3843人(50.9%),初级职称3356人(44.4%)。大学本科及以上5255人(69.6%),大专学历1887人(25.0%),高中、中专学历373人(5.0%),初中及以下37人(0.4%)。市区4881人(64.7%),郊区2671人(35.3%)。
2.2对伦理学知识总体了解情况
医务人员对伦理学知识非常了解、基本了解、了解很少和完全不了解的分别为536人(7.1%),5411人(71.7%),1536人(20.3%)和69人(0.9%)。
2.3对伦理学研究内容的了解情况
调查对象正确了解伦理学研究内容的为3894人(51.6%)。公共卫生医生正确了解的人数为745人(57.5%),得分率高于其他岗位;高级职称人员正确了解的人数为191人(54.1%),得分率高于初、中级;本科及以上人员正确了解的人数为2762人(52.6%),高于其他学历;城市人员正确了解的人数为2582人(52.9%),得分率高于郊区。
2.4对医德行为的正确了解和评价情况
调查对象正确了解和评价医德行为的人数为5744人(76.1%)。护理人员正确得分人数为1018人(60.5%),得分率高于其他岗位;初级职称人员正确得分人数为2567人(76.5%),得分率高于中、高级;本科及以上人员正确得分人数为4062人(77.3%),得分率高于其他学历;城市人员正确得分人数为3746人(76.7%),得分率高于郊区。
2.5对保护患者隐私的了解情况
调查对象正确了解保护患者隐私的人数为3659人(48.5%)。中医医生该项目得分人数为421人(51.6%),得分率高于其他岗位;高级职称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190人(53.8%),得分率高于初、中级;初中学历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22人(59.5%),得分率高于其他学历;城市与郊区人员该项目人数百分比基本持平。
2.6对不违背医学理论、不伤害原则的了解情况
调查对象正确了解不违背医学理论、不伤害原则的人数为6952人(92.1%)。医技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243人(94.2%),得分率高于其他岗位;高级职称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334人(94.6%),得分率高于初、中级;本科及以上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4871人(92.7%),得分率高于其他学历;郊区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2496人(93.4%),得分率高于城市。
2.7对辅助检查注意事项的了解情况
调查对象正确了解辅助检查注意事项的人数为7329人(97.0%)。医技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255人(98.8%),得分率高于其他岗位;高级职称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343人(97.2%),得分率高于初、中级;高中、中专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364人(97.6%),得分率高于其他学历;郊区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2601人(97.4%),得分率高于城市。
2.8对器官移植伦理的了解情况
调查对象正确了解器官移植伦理的人数为3930人(52.0%)。公共卫生医生该项目得分人数为724人(55.9%),得分率高于其他岗位;中级职称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2024人(52.7%),得分率高于初、高级;初中学历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21人(56.8%),得分率高于其他学历;郊区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1398人(52.3%),得分率高于城市。
2.9对临终关怀主要内容的了解情况
调查对象正确了解临终关怀主要内容的人数为7010人(92.8%)。全科医生该项目得分人数为2471人(95.4%),得分率高于其他岗位;中级职称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3624人(94.3%),得分率高于初、高级;本科及以上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4928人(93.8%),得分率高于其他学历;城市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4549人(93.2%),得分率高于郊区。
2.10对冷冻胚胎处理的了解情况
调查对象正确了解冷冻胚胎处理的人数为5619人(74.4%)。医技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213人(82.6%),得分率高于其他岗位;高级职称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273人(77.3%),得分率高于初、中级;本科及以上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4027人(76.6%),得分率高于其他学历;郊区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2069人(77.5%),得分率高于城市。
2.11对医学研究受试者保障的了解情况
调查对象正确了解医学研究受试者保障的人数为4106人(54.4%)。公共卫生医生该项目得分人数为761人(58.8%),得分率高于其他岗位;初级职称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1865人(55.6%),得分率高于中、高级;高中、中专人员该项目得分人数为215人(57.6%),得分率高于其他学历;城市人T该项目得分人数为2679人(54.9%),得分率高于郊区。
3讨论
3.1伦理学知识了解程度仍有待提高
上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体从业人员对伦理学知识了解很少和完全不了解的人数百分比达到20.3%和0.9%,在医疗、护理和行政人员中均有一定比例。对伦理学知识的掌握情况虽然未必会影响基层医务人员医疗水准的发挥,但却能够有效促进医患沟通,减少医患纠纷,保护患者自身权益,并增加患者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信任感[6-7]。
3.2伦理学中医患权利与义务认知不足
在医疗纠纷产生的一系列因素中,除医学诊断和治疗过程以外,医患权利与义务认知不足已逐渐发展成为主要影响因素[1,6]。本研究中,上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正确了解保护患者隐私、器官移植伦理的人数百分比分别为48.5%,52.0%%。作为国内经济、社会、医疗发展水平较为领先的城市,上海的社区医学伦理学知识教育和培训仍然任重道远。
3.3不同岗位、职称、学历的医务人员对伦理学认知有较大差距
伦理学知识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在医学院校中均应开设伦理学课程,入职教育和继续教育阶段也应囊括伦理学培训内容[8-9]。在本研究中,以不同岗位的医务人员对伦理学知识的了解程度为例,全科医生对伦理学知识非常了解、基本了解的人数百分比为48.1%和37.4%;医技人员对伦理学知识非常了解、基本了解的人数百分比为3.7%和3.6%,不同岗位间出现如此巨大的差异,将会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在开展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医技人员承担了重要的职责,其中进行的部分检查操作可能具有侵入性,与患者接触的程度甚至超过了部分临床医、护人员。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分别承担了不同的工作,都是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理应不存在伦理学知识上的显著差异。
4建议
4.1医学院校需加强伦理学知识教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的学科知识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在各级各类医学院校统一开设伦理学课程,为将来入职提供伦理学知识储备。
4.2入职教育应重视对伦理学知识的培训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岗前考核伦理学知识水平,以适应现代社会下的新型医患关系。入职教育中同时增加岗位伦理学知识内容,结合工作地点、针对患者特征,提高伦理学知识水平。
4.3在继续教育中加入伦理学知识
继续教育是提高医务人员专业能力的主要方式之一,伦理学知识应与科研、论文写作、学术进修及学术交流共同成为继续教育的主要方式,并纳入职称评定、年终考核及任用提拔的考核依据之中。
4.4在医疗服务中重视伦理学知识应用
伦理学知识最终将体现在医疗卫生服务的过程当中,并通过医患关系、患者体验和医疗卫生服务满意度进行反馈。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权益的伦理制度,在法制框架下调整、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伦理问题,使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全身心投入到医疗卫生服务中,也让患者得到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及身、心体验。
参考文献
[1]徐青松,周俊.关于社区卫生服务制度伦理建设的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3,26(3):410-411.
[2]傅伟韬,王柳行.医学伦理教育视角下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J].人民论坛,2016,(1):142-144.
[3]刘婵娟.医学伦理审查中道德冲突与程序性共识的构建[J].浙江社会科学,2016,(2):98-102.
[4]丘祥兴.医学伦理学[M].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
[5]冯泽永.医学伦理学[M].2版.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6]曹文华,高亚莉,安健,等.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医学伦理教育[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4):39,59.
[7]张素霞.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伦理建设的思考[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1,25(7):33-34.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或者注册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自愿、无偿、诚信、有益的原则。
第五条志愿服务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服务精神,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具备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第八条志愿者组织应当按照其章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并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者标志。
第十条志愿者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在街道、社区、乡镇、村屯等设立基层志愿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志愿者组织的职责:(一)制定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三)筹集、管理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物资;(四)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五)开展宣传与交流活动;(六)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度、措施;(七)履行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条件的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并登记或者注册,成为志愿者。
志愿者应当在志愿者组织的安排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者退出志愿者组织;(二)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培训;(三)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四)请求志愿者组织为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和必要的物质保障;(五)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二)遵纪守法;(三)维护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四)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可以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一)扶贫济困;(二)帮老助幼,帮残助弱;(三)抢险救灾;(四)环境保护;(五)社区服务;(六)支教助学;(七)拥军优属;(八)大型社会活动;(九)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志愿者组织应当及时对申请事项进行考查,并就可否进行服务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就服务事项、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志愿服务事业。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应当专门用于志愿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人、资助人及志愿者的监督。
志愿者组织接受的捐赠、资助等,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的宗旨和范围,并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及对志愿服务活动有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五条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受到表彰奖励的志愿者。
第二十六条接受志愿服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条件,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所需的专项服务培训和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二十七条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志愿者组织的过错,致使志愿者受到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因有过错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志愿者的过错程度,依法向其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志愿服务对象的过错对志愿者或者志愿者组织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志愿行动的法制思考
从2007年12月5日起《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正式实施。那么大规模的、那么大影响的社会群体行动,确实太需要法律规范了,志愿者也确实需要法律援助了。只有法制法规的规范和支持,志愿行动才有可能避免组织混乱和方向偏差。
就拿新出台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来说,比如志愿者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是不是还可以规定得更具体一点呢?一旦遭遇纠纷和困难,甚至是意外的时候,应该如何有效地维护志愿者在特定志愿行动中的权益;另外,怎么避免招募者、接受志愿行动的申请者同自身利益和利益集团关系上的谋私嫌疑,也需要具体规定。这个道理很简单,志愿者有的时候会发现自己实际上在替某个官员或某个老板“志愿”“打工”。
亟需具体、可操作的工作制度和细则
其实除了法律层面,还有工作层面上的。志愿者总不能是一人抓一把扫帚就奔向大街的乌合之众吧?所以要制定和比起现在已有的工作文本更加全面的、通行的和权威的工作规则和制度文件。比如志愿组织方式和纪律、招募志愿者的条件、对志愿者的培训、服务效果的评定以及鼓励和奖惩措施等等。有的事情看起来十分简单,在志愿组织内实施起来就是问题。比如具体的志愿者和志愿组织都具有时效性或一次性,怎么管理和组织行动,甚至包括组织机构注销和人员遣散的安全圆满完成,其实都可能是不小的问题;再有,有的志愿者所在单位已经有了很好的鼓励措施,有的就没有,而志愿组织在这个时候怎么奖励可能就有操作上的顾虑。还有,我们鼓励志愿者在组织中参加志愿行动,但是,有些人就是不可阻挡地自发志愿来了,既无单位也无组织怎么办?也应该有相应规定和安排。所以,与有关法律文件相匹配的、既全面系统而又具体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志愿行动工作细则和指导文件,建议有关方面抓紧制定出来。
只有这样,才能使志愿者放开手脚、放心大胆地开展志愿行动;只有切实保护他们的热情和权益,才有可能提升志愿行动事业和志愿行动质量;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使这个社会更加合理健康,更加公平正义,更加积极向上,更加富有理想。这才是具有高度吸引力和文化影响力的和谐社会。
志愿者在华语社会常常被命名为“义工”。我们一群参观者一次在台北一处景观就接受过一所台湾最著名大学的历史系老教授的志愿讲解服务。他十分自豪地说自己是义工,工作完全是义务的,有一定数量的服务日规定,其日期、地点和活动内容自己记载在专用簿册上,还有人进行统计和考核。在首尔和新德里,我也遇到过类似情形。一些国家和地区先进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志愿服务立法保障政策建议
一、问题提出
就我国志愿服务而言,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开始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志愿活动和志愿者。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支志愿者队伍在共青团系统中形成,并产生了全国性志愿者组织。1998年底,经中央编委同意,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正式成立,负责全国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我国的志愿服务开始启动。截止到2008年4月,我国已有12个(自治区、直辖市)、8个城市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深入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和谐社会的构建亟需通过志愿精神与志愿服务来融合与发展。
二、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志愿服务在我国已逐步成为一项具有广泛公众基础、蓬勃发展的社会事业,社会对志愿服务的需求和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是由于我国志愿服务的各种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志愿者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尚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一)志愿服务行为主体立法残缺
(二)志愿服务行为主体与客体的法律关系模糊
志愿者在参与社会服务中时,其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服务对象往往把志愿者作为无偿劳动力而随意使用。第二,部分志愿者把志愿服务作为是对受助者的一种怜悯,服务态度不端正。志愿服务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不能被作为无偿劳动力乱用,志愿者服务过程应该受到尊重。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就总体而言,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还不十分明确,志愿服务过程中问题的解决、纠纷的处理、救济的实现等,都需要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予以明确的法律界定。
(三)志愿服务组织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
首先,在志愿服务的管理工作中,由于没有出台统一的管理体系,造成了各地方性条例各自为政的情况发生,形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情况。党政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争相设立志愿者组织,使得政出多门、管理紊乱的弊端,不利于志愿服务的科学管理与规范发展。政社不分的管理体制已经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阻碍了志愿组织内在活力的发挥。其次,志愿服务被行政干预严重。作为社会转型时期的新事物,我国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现有的志愿者组织大多数是借助政府和党团的力量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因此,这些组织在管理体制方面,很自然地沿袭了许多党政的做法。所以,我国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并未摆脱行政干预,在活动领域和活动方式上也未获得足够宽松的制度空间,因此也就失去了最原始的意义。
以上种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发展,不利于志愿者队伍的发展壮大,要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要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使志愿服务走上有序的发展道路,立法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
三、完善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政策建议
(一)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二)明确志愿服务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首先,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的关系。志愿者组织是社会团体,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成立,它与志愿者不具有行政上的管理关系。志愿者是纯粹的无偿劳动,他不从志愿者组织领取工资和报酬,他与志愿者组织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其次,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无偿劳动的志愿者与接受服务的一方是一种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善意关系,他不从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不适用于劳动法规。如果出现有关问题,可以比照民法来处理。第三,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当服务对象申请服务时,服务对象与志愿者组织之间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
论文摘要: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给大学志愿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沃土,志愿服务精神在大学里获得了极大的弘扬,大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得到了洗礼和升华。随着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离去,大学要留住被高扬的志愿服务旗帜,将大学生社会性发展与志愿服务联系起来,将志愿服务延伸到大学生的个人成长领域,让志愿服务精神在后奥运时代得到弘扬。
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以大学生为主体的青年志愿者在世人面前全面地展示了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主要内容的志愿精神,展现了这一代年轻人强烈的爱国热情、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表现出较高的志愿者素质,让全世界感动,让全中国骄傲。奥运会和残奥会结束了,但是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不能结束。如何将志愿精神最大限度地弘扬和延续,并内化为大学生的人生价值追求,进而促进和实现大学生社会性发展,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一、志愿服务与志愿精神
对于志愿服务的定义,2007年12月5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以地方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对志愿服务作出了比较权威的官方解释。该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一般认为,志愿服务具有自愿性、无偿性、社会性、利他性和教育性等特征。自愿性强调志愿服务的非强制性,这使志愿服务与一般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职务行为区分开来。无偿性强调非营利动机,以奉献社会、服务社会为目的。利他性强调志愿者的利他动机,即出于为了他人和社会生活更美好的信念。社会性是强调志愿服务是在一定的公共空间和特定的人群当中进行,以有组织的、公开的、社会化的形式开展,以区别于邻里间的互助或者是日常生活偶尔为之的好人好事。教育性强调志愿服务活动不但能锻炼志愿者的能力、提高志愿者的素质,还能陶冶了人的情操、完善人的品质。志愿服务的定义和基本特征,反映了志愿服务内在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追求——志愿精神。它以自愿、奉献、友爱、进步等为核心内容,体现了个人对生命价值、社会、人类和人生观的一种积极态度,是人生观价值观的体现。一个国家和民族志愿服务者的社会参与度、组织能力和水平,反映了该国家和民族的文明进步的程度。
二、志愿服务为大学生实现社会性发展提供了重要途径和理念支撑
大学生社会性发展指的是大学生走向社会、了解社会、融入社会的学习过程。大学生社会性发展与志愿服务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是在于这两者都将社会作为实践对象,不同点在于大学生的社会发展其目的是促进个人全面和谐发展,志愿服务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志愿服务是大学生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志愿服务涉及的社会领域是非常广泛的,几乎包含了当今社会的各个发展领域:如,奥运志愿服务,服务基层的大学生服务团,抗震救灾、重建家园志愿服务,大学生西部服务计划,服务社会弱势群体,绿色环保行为,等等。大学生可以通过开展志愿服务走进社会,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了解社会,同时全面促进个人的社会发展。
大学生社会性发展的需求,为开启大学生志愿服务提供了最佳的教育载体。志愿服务的核心是其理念,是自愿、奉献、友爱、进步等为内容的志愿精神。这样的志愿精神和价值理念和取向,为大学生走向社会、服务他人、快乐自己、实现人生理想和人生价值提供了巨大的内驱力。
三、后奥运时代志愿服务精神在大学的延伸
随着北京奥运的离去,如何留住被高扬的志愿服务旗帜,让志愿服务理念深入人心,是后奥运时代大学德育的重要课题。大学生社会发展可以把拓宽志愿服务的渠道作为新的切入点。
大力开展奥运志愿服务的成果转化工作。大学的奥运志愿服务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大学生社会性发展的一部分。志愿服务按其服务内容分类除了关爱弱势群体、绿色环保等常态的日常服务内容,还有大型会议、体育赛事等规模较大的特殊的非日常服务内容,这些都是走出校园、服务社会的,因而,奥运志愿服务也成为了大学生社会性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发展的一部分,开展奥运志愿服务的成果转化工作,扩大奥运精神成果是首要工作。具体来说,奥运成果转化要首先在学生管理系统内进行,组织奥运志愿服务总结,表彰工作。针对奥运志愿服务的直接参与者展开集体与个人总结,对志愿服务进行评估、评价,用表彰和公开宣传等方式对参与者群体进行激励,同时达成对非直接参与者进行教育。此外,要在教学系统内将奥运志愿精神在内的奥运精神成果作为德育的新内容,通过奥运志愿者的亲身经历和感受引导学生认识和理解志愿服务对学生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自觉将个人成长、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与志愿服务相结合,使奥运成果转化落实到每一个学生个体。
延续奥运热情,加强在原有的志愿服务体系中推进力度。当今大学的志愿服务除了奥运时代的热情与高涨,本就还有其他的内容,志愿服务并不是新生事物,我们也要将奥运会动员出的志愿热情继续在原有的渠道推进。
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流阅读场所。图书馆员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开拓创新,充实图书馆工作的服务内涵。图书馆开展基于志愿服务的图书漂流业务可以提高图书馆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满足社会对文化信息的需求,促进图书馆社会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1公共图书馆图书漂流业务的开展
笔者在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检索图书漂流类文献,截至2015年共导出论文187篇,剔除图书简介等失效文献45篇,共检出142篇有关图书漂流的论文,展示了学者们从2001年起到目前的研究现状。文献显示从2007年起,图书漂流作为一项重要的阅读推广活动在学校与社区等公共场所开展起来,发挥了传递知识、传递文明、构造诚信社会的作用。公共图书馆是社会阅读活动的组织者、推广者,是践行社会主流阅读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依托的阅读价值观)的主力军。公共图书馆图书漂流业务可以作为民间阅读的依附平台,发挥指导、调节、规范的作用(见图1)。
图1公共图书馆图书漂流志愿服务运行机制
2公共图书馆图书漂流业务的志愿服务机制
服务机制指服务系统的内在联系、功能及运行原理,它包括系统内的规划和目标、策略和措施、激励与评估等因素与范畴。志愿服务机制指自愿、无偿、利他地工作与服务,从而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活动组织过程及运行程序。严谨、规范的志愿服务机制可以结合服务项目的特点,为项目提供良好的运营环境、适宜的外部因素,推动项目按其内在的规律合理、规范、科学地发展。
2.1发展规划与目标
2.1.1范围。规划应明确图书漂流志愿服务的社会环境营造,服务机构设置,志愿者素质,志愿团队服务要求,服务技能培训、储备,服务水平的发展程度,年发漂图书数量预算等。
2.1.2目标。基于图书漂流及志愿者服务的公益性质,图书馆应确定“服务社会、提升品质”的工作目标,并主动出击、广泛宣传,寻求政府、媒体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为图书馆志愿者工作的开展打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以形成爱读书、好读书的学习氛围。
2.1.3环境。图书馆应规划图书漂流志愿服务软环境与硬环境的布局与运作,为具体业务的开展奠定内部与外部环境基础。国内传递要求加强图书馆之间的业务协作,制订统一的针对漂流图书的策略与步骤,各图书馆有义务对图书漂流提供具体指导及辅助。国际传递寻求图书馆组织之间的合作,为体现文明、追求知识的图书阅读形式提供良好的互助与协商助漂机制。
2.1.5条例。我国计划颁布《图书漂流志愿服务管理条例》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加强保护志愿者在工作中的权益,完善志愿服务工作的制度建设。条例针对志愿服务培训指导、评估管理、表彰方式、权益保障等进行逐条明示,对图书漂流空间、漂流驿站、漂流图书加工标准、程序等硬件与软件环境工作进行具体规范。
2.2策略与工作措施
2.2.1图书漂流志愿服务的机构设置。图书馆设置图书漂流志愿服务部门及图书馆志愿者协会,分别从业务与人员的角度对常规工作的运行进行管理,科学地设置馆员与志愿者岗位数量及岗位工作内容,并针对在馆内工作、在社会图书漂流驿站工作与在网络平台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岗位责任和任职资格的工作规范制度。
2.2.2志愿者及团队服务的管理与运作。①建立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和志愿者档案管理制度。②志愿者及其团队的招募、培训、管理、服务、评估环节要规范化、制度化。③区别对待临时志愿者与长期志愿者,为不同素质、条件、愿望的志愿者安排不同的工作内容。④为志愿者提供交通餐饮、医疗保险等保障,以免除志愿者服务的后顾之忧。⑤加强志愿者及其团队的日常管理,推动志愿服务的科学发展,以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
2.2.4图书漂流志愿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图书馆可以筹建图书漂流的志愿服务网站,开发图书漂流志愿服务管理系统,对业务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志愿服务网站的设计依据图书漂流业务的特点,既能对漂流图书进行全程追踪、显示,又能成为志愿者网络工作的平台与馆员业务管理的园地。图书漂流志愿服务管理系统是对漂流图书加工、管理、典藏,对志愿者服务、业务评估的图书馆综合业务管理场所,是图书馆内网建设的重要系统。
2.2.5完善回漂图书的管理工作。回漂图书社会性的特点使其成为图书馆重要的馆藏品种。读者参与出版图书的再创造,使图书拥有了史料与文物价值。读者书评可以反映出读者的阅读心理与阅读倾向,价值取向及审美品位。通过对回漂图书的研究,馆员可以掌握读者的阅读动态、阅读内容等,为图书馆开展阅读推广、文献资源建设等工作提供借鉴材料。回收漂流图书机制着重漂流书库建设,使在社会上传递着文明、知识的图书载体有了最终回归的家园。
2.3评价与激励制度
评价与激励制度能调动志愿者从事服务的积极性,使志愿者感受服务的光荣与成就感,能激发志愿者的服务热情,促进志愿服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营造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
2.3.2进行服务评价。服务评价是对志愿服务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所谓绩效评价,不仅评价图书馆提供服务和开展活动质量与效果,还评价图书馆为开展这些服务和活动所配置资源的效率。其参照既定的评价指标,通过严谨的评价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志愿者的服务成果进行评价。馆员评价着重服务时长、出勤频率、业务素质、工作技能、工作结果等;读者评价着重服务态度、工作热情、协调能力等。评价结果的等级可具体结合志愿者服务工作的环境,工作的技能情况、效益与志愿者自身的素质、兴趣、能力等因素进行考量与裁定,服务评价结果计入志愿者服务档案。
2.3.3展开服务表彰。公共图书馆将表彰优秀志愿者活动制度化,在年度的志愿者活动日举行志愿者表彰大会,并为优秀志愿者颁发证书、奖状、纪念品,进行表彰。这些激励机制也间接促使志愿者服务的图书漂流项目得以快速、持续、有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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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博物馆;志愿者;服务管理
一、博物馆志愿者服务管理现状
2.中、小学生。目前,有一部分对博物馆志愿服务感兴趣的中、小学生,在家长的鼓励下,逐渐成为博物馆志愿者的重要补充。
3.社会志愿者。主要包括大学教授及博物馆研究专家、退休文化工作者、对博物馆及文物感兴趣者等,该群体共同特征是对博物馆及文物研究工作兴趣很浓,甚至有些是专业爱好,该群体主要是在工作之余从事志愿者服务。
(二)博物馆志愿者服务内容
目前,博物馆志愿者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服务台咨询、观众接待引导、志愿讲解、展厅维护等。
二、博物馆志愿者重要性
2008年2月5日,国家文物局出台了《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该标准明确提出了将博物馆志愿者服务作为评估博物馆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规定一级博物馆的志愿者服务应是:“有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博物馆志愿者队伍,并结合本馆特点和社会服务需求(要求)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志愿者每年应为博物馆或观众服务4次以上”[2]。博物馆志愿者的引入无论是对博物馆还是对志愿者本身都具有积极作用,这是一项“双赢”举措。
1.目前,我国博物馆基本上都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编制有限,随着博物馆的免费开放,激增的参观者对博物馆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引进志愿者服务可有效改善博物馆人员短缺状况。
3.博物馆的职能不单只有收藏、研究、展示,更具有宣传和教育的社会功能。志愿者在参观者和博物馆之间发挥了很好的纽带作用,他们来自广大市民,对于参观者来说更具亲和力,宣传更有针对性,从而使博物馆社会教育基地的功能得到更好地发挥。
4.对于志愿者本身而言,通过志愿服务不仅服务大众,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而且可以满足个人内心和精神需求,消除个人消极情绪和不自信,锻炼自身能力,尤其对于在校学生,可以获得一个社会实践机会,丰富生活阅历。
三、博物馆志愿者服务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二)博物馆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大多博物馆缺乏科学、系统的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导致志愿者管理松散、服务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三)博物馆志愿者学历及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性不强,培训难度较大
由于博物馆志愿者是面向社会统一招募,其学历及素质参差不齐,而且由于志愿者大多是非专业人员,增加了培训难度。博物馆延用传统的统一、简单的培训方式,显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也无法最大效益地发挥志愿者的作用。
(四)博物馆志愿者服务单一
大多数博物馆志愿者从事的志愿服务还仅局限于观众服务及志愿讲解上,没有参与到更深一层的服务及管理工作,使得志愿者服务比较单一。其实有很多人愿意来博物馆担任志愿者,但由于语言表达能力欠缺而无法胜任。因此,服务内容的单一性无法充分发挥志愿者的效用。
(五)博物馆志愿者流失率较高
四、博物馆志愿者服务管理对策
(二)加强博物馆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建设
1.制定管理制度
(1)博物馆需设立志愿者服务部,由专门的部门及人员来负责志愿者管理工作,包括前期的招募、建档,到后期的培训、考核、激励等,每一个环节都是相互关联的,需要进行统筹安排。
(2)制定适合博物馆实际情况的志愿者服务条例。明确志愿者应尽义务和权利,进一步规范志愿者服务工作,保障志愿者的权益。
2.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
3.完善志愿者考核、激励制度
(三)针对博物馆志愿者不同层次进行不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由于博物馆志愿者多元化的特性,需要进行差异化培训,比如高校学生和小学生应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根据他们的年龄、性格特点制定不同的培训教材及计划,在他们没有负担的基础上充分调动主观能动性,提高服务质量。
(四)针对博物馆志愿者个性及特长实现志愿者服务多元化
目前,大多数博物馆志愿者参与博物馆的工作还仅限于咨询引导、讲解服务、展厅维护等传统的服务项目,这种长期、单一的服务会使得志愿者的特长得不到发挥,容易产生枯燥情绪,不利于调动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博物馆应逐渐让志愿者参与更专业、更高层次的服务及管理工作,如教育推广、资料的整理建档、各种活动的支援,以及参与策划博物馆各种宣传、布展活动等。博物馆还可根据志愿者的特长为志愿者增加多元化的服务项目。如精通外语、手语的志愿者,可以让他们为特殊群体提供针对性讲解服务,以避免沟通障碍;擅长计算机的志愿者,可以增加博物馆网站维护方面的志愿服务;优秀的志愿者可以成为志愿者服务部中的一员,为志愿者工作出谋划策,协助开展博物馆培训等。通过志愿服务多元化,志愿者可以更好地锻炼自己能力,发挥自身的价值,同时,博物馆也可以充分利用志愿者各自的特长更好地为受众服务。
(五)减少博物馆志愿者流失
志愿者服务已成为博物馆服务工作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志愿者服务有效地缓解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社会文化需求与博物馆人力不足的矛盾。探索并构建更适合博物馆发展的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和机制才能使博物馆志愿者发挥最大的优势和效用,才能使博物馆更好地服务大众、服务社会。
[1]洪文梅.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管理的探讨[J].图书馆论坛,2010,(2):164.
关键词:大学生志愿服务利益补偿保障机制
大学生志愿者是社会志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是我国青年志愿者的主力军。在参与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大学生志愿者的身心得到了锻炼与成长,通过志愿活动的磨炼,他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变得稳定而坚实。引导、鼓励、促进更多的大学生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来,既有利于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培养,也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志愿服务事业迅速前进。但目前在大学生志愿服务实践中存在主体的积极性不高,对自身活动的认同度偏低等问题,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就是大学生志愿服务利益补偿机制的缺失,导致大学生志愿服务缺少动力与活力。本文就大学生志愿服务利益补偿及常态化保障机制建设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一、大学生志愿服务利益补偿的重要作用
(一)推动大学生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
(二)促使大学生志愿服务充满生机与活力
志愿服务活动本身的公益性,决定了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本身并非是希望获得物质回报。对于大学生志愿群体来讲,更在意的是自己的参与行为能否得到社会与公众的认可,即更注重精神上的褒奖。大学生志愿服务利益补偿机制可以通过对大学生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评价,然后依据评价结果,对优秀的大学生志愿者进行表彰,让大学生在参与志愿活动之后能够体验到丰收与喜悦,增加他们对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自豪感。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于2002年起陆续推出大学生志愿者奖励条例与政策,团中央也以多种形式表彰了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青年志愿者”。对于大学生志愿者来讲,精神上的嘉奖对他们的人生更有意义,这也给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增添了生机与活力,使大学生志愿服务可以继续红红火火地开展下去。
(三)保证大学生志愿服务拥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
(四)促进大学生志愿服务进行深层次的研究与探讨
二、大学生志愿服务利益补偿常态化保障机制建设
(一)大学生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建设
(二)大学生志愿服务激励体制建设
大学生志愿服务激励体制与大学生利益补偿机制相辅相成,虽然不能将大学生志愿服务激励体制完全归入大学生志愿服务补偿机制中,但是它的构建与实施,不仅会成为利益补偿机制的有效补充,还可以促进整体保障机制的完善。大学生志愿服务激励体制的主要功能是对在大学生志愿活动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大学生志愿者进行物质与精神上的嘉奖。它与法律法规中规定条例的重要区别在于激励体制可以由大学生志愿者所在高校设立,可以由社会志愿服务机构来设立,也可以由组织志愿活动的主体来进行设定。激励体制的构建相对灵活、自由,比法律法规的奖励数量多,奖励范围广,易于实施,立竿见影。大学生志愿服务激励体制的构建同样需要从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两个方面入手。物质激励是指大学生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过程中除了相应的费用支出得到一定的补偿外,鉴于某些志愿者在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英勇无畏、积极克服困难的精神,并且取得了较好的志愿服务效果的结果,也应该进行嘉奖。精神激励则是指设定各类志愿服务表彰。针对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特点,可以分为优秀志愿服务组织者、优秀大学生志愿者等多种类型,也可以是被服务对象给大学生志愿者有特殊意义的纪念品。
(三)大学生志愿服务经费体制建设
(四)大学生志愿服务后勤保障建设
三、结语
大学生志愿服务利益补偿机制的构建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用资金来补偿大学生在志愿活动中的实际费用支出,这样的出发点是单一的,效果也差强人意。对大学生志愿服务利益补偿机制进行研究与探讨时,应该深刻认识到构建这一机制对推动大学生志愿服务水平发展所具有的意义,再结合大学生志愿服务开展的现状,全面、系统地规划保障机制的构建,而保障机制的构建可以围绕利益补偿展开,也可以以利益补偿为重点,认真权衡,全面推进,这样才能使机制建设与志愿服务水平的发展相互促进,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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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课题名称《大学生志愿服务法制保护的研究》。课题编号:2014031607。
一、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开展提升全民文明素养活动。
一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聚焦市民公共文明行为的养成,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开展文明旅游、文明经营等主题实践活动。二是开展“好人”等先进典型引领和评选活动。动员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推荐评议身边好人活动,弘扬身边好人和善行义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新风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工作,深入推进雷锋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