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处置恶意投诉举报对策建议及典型案例分析
五、有关工作建议
1.法律赋予的:国家以专门法的形式,赋予各个行政机关相应的社会管理权限;
(一)专门法优先原则
1.基本法和专门法的概念分类:
基本法是指国家对某一领域制定的法律规范;
专门法是国家针对某一方面专门制定的法律规范;
2.与一般法和特殊法关系不同的是: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仅限存在于同一个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且一般法与特殊法是相对的;
基本法和专门法的关系不受立法主体的限制,其关系是绝对的。
3.《消法》、《产品质量法》等,都属于基本法的范畴,其他涉及同领域范围的规范,都属于专门法的范畴,应当优先适用。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多环节同向发力,需要政府、市场、社会多方面协同共治,这就需要有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律体系,为各方提供行动指引、平衡权利义务、促进多赢共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其中的基本法,1994年实施以来,深刻影响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一部家喻户晓的法律。
(二)层级最低者优先原则(同级规则优先原则)
职能管辖的判定依据:立法主体层阶越低,制定的规范效力越高;或者说。“同级效力最高”。
尤其注意:
例如:郑州市对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调整管理体制:
其中:涉及游泳、篮球、拳击、中国象棋等80项内容列入体育类进行管理,管理主体由郑州市教育局转为郑州市体育局;
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探索等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等内容,列入科技类进行管理,管理主体由郑州市教育局转为郑州市科技局;
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音乐类、舞蹈类、书法类、表演类等十余项非学历艺术培训等内容,列入文化艺术类进行管理,管理主体由郑州市教育局转为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三)规章自用原则(专指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行政管理关系的规范文件。
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本原则包含两大涵义:
1.不要用他人的规章,否定自己的法定职责;
2.不要用自己的规章,排挤、限制或否定他人的法定职责。
举例1:用他人的规章,否定自己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有人认为:根据以上规定,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该投诉举报应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评判:上述言论,就是典型的“用他人的规章,否定自己法定职责”的错误观点。部门规章仅是调整本部门范围内行政管理的规范,不涉及其他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更不用说“投诉举报”本就不是一种行业。
举例2:用自己的规章排挤、限制或否定他人的法定职责。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人认为:上述红字部分,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的“兜底监管”:只要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评判:上述言论,就是典型的“用自己的规章排挤、限制或否定他人法定职责”的错误观点。首先,该言论违反《消法》(上位法)“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其次,违反“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其他组织权利”的规定。
注意一种倾向:把市场监管部门的普遍职责,作为划分专门监管职责的依据。
普遍职责≠专有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监管、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虚假等,都是多部门职责。
(四)主管即监管原则
其涵义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主管部门就是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何理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谁审批、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审批许可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主管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主管部门需对其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同时,对未取得许可证件擅自从事许可项目经营的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以及本次“证照分离”改革前已取消审批或已改为备案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谁主管谁监管”,解决的是职能管辖即监管责任主体的问题,不能与“怎么管”的问题相混淆。
也正是因为主管和监管存在一定的交叉,造成行政精力分散,监管职责不明,误导社会大众,群众权益受损,党和政府背锅的局面。正是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才做出了“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性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
《条例》首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调解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也体现了“谁主管谁维权”的一种取向。
因此:
法有规定的要依法;法无规定的,遵从“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实无主管部门的,市场监管部门担当作为。
(一)不存在异议,大概率属于市场监管职责的:
1.涉及收费以及价格行为的;
2.涉及特种设备、质量、计量、认证、标准的;
3.涉及食品的;
5.涉及“三包”事项的;
6.涉及直销、传销的(除“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
7.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但生产、批发属于省药监局及九个药监分局监管;
8.涉及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但县、区局没有执法权。
(二)不属于市场监管职责的:
1.非市场监管职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对于电信行业不正当竞争:
(2)招投标活动中的部分不正当竞争;
(3)商业银行采取不正当手段吸储或放贷以及医疗机构人员收受药品回扣、建筑行业人员。接受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
(5)证券行业的不正当竞争;
(6)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的;
(7)旅行社发布虚假旅行信息;
(8)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
2.对水货手机,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编号的,依据《电信条例》属于电信部门职责。
3.对电信资费、宽带运营等涉及电信服务的,依据《电信条例》,属电信管理机构。
4.对快递行业纠纷,依据《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属于邮政管理部门。
5.对物流纠纷,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属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6.对动物(宠物)诊疗,动物(宠物)交易,依照《动物防疫法》之规定,属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8.对证券、期货交易、现货交易(包括黄金、白银、原油等),根据《证券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属于证监会、商务部门。
9.对房地产销售、中介、经纪,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之规定,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10.对物业管理(包括物业费及明码标价),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属于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11.对家庭服务业,根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属于商务主管部门。
12.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依据《文物保护法》,属于文物主管部门。
宠物消费是否属于“生活消费”?
(1)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宠物已并非玩物,更多时候成了人民生活的伴侣。
(2)对“生活消费”应当做出有限的扩大化解释。满足人们心理和精神需求的消费,能够带给人们愉悦和享受,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应当纳入到“生活消费”的范畴。
(3)什么是生活消费:生活消费是指,人们消耗生活资料或接受生活服务以满足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
涉及宠物的投诉:
(1)星期狗、星期猫:根据《动物防疫法》,属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此宠非彼宠:可以受理。
(3)宠物美容:兽医护理专业的分支,属于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
(4)宠物诊疗: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属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5)宠物寄养:可以受理。
(6)网购退货:可以受理(无检验检疫合格证除外);但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畴(属于鲜活易腐)。
13.对信息泄露,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属于公安部门。
14.对涉及强买强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公安部门。
15.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进口,依照《烟草法》及其实施条例,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但是,没有《零售烟草经营许可证》属于市场监管部门。
16.对教育培训,依照《省消保条例》,属于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7.对驾校,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属于交通运输部门。
18.对职业中介、外出劳务派遣(中介),依据《就业促进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商务部门。
19.对网络游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20.对有线电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属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21.对婚姻介绍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以及郑州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中公示的“郑州市民政局机构职责”,属于民政部门。
22.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依据《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批项自情况的函》,属手司法行政部门。
23.对网约车,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属于交通运输部门。
24.对汽车租赁,依据《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属于交通运输部门。
25.对油烟扰民、噪音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划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27.对网络招聘,包括虚假招聘信息,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8.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属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29.对托育服务,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属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30.对拒收人民币,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2018)第10号公告,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31.对垃圾短信、骚扰短信,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属于省级通信管理部门。
32.对数字藏品,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属于文化行政部门。
33.对共享单车,根据《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停放、投放、运营属城市管理部门;(车辆产品质量属市场监管部门)。
34.对网络账号管理,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属工信和省级以上通信管理局。
35.对于三手车,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属于商务部门。
36.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虚假检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7.对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属于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38.对论文买卖、代写,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属于教育行政部行。(对非学位论文,不属于合法权益,不子保护)
39.对高仿人民币冥币,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底于民政、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40.对冬季采暖取暖,根据《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属于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
41.对快递柜,根据《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属于邮政管理部门。
42.对职业资格证书挂靠,根据《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3.对技术技能类“山赛证书”培训、评价、发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赛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4.对商品房捆绑销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5.对“剧本杀”、“密室脱逃”,根据《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属于文旅部门。
46.对擅自改装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进行机动车维修的,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属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7.对不合格液化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属于燃气管理部门。
48.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机动车型产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属于工信部门。
49.对POS机,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的通知》,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注:对POS机收费,市场监管部门只对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进行价格监管;对收单环节服务费,不进行监管。
50.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属于商务部门。
行政管辖权作为行政程序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确保行政权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它关系到行政主体能否客观、公正、高效地处理行政事务。一个什么都管的权力,结果往往是什么都管不了,也管不好。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力军,严格履行职责,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是对我们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关于恶意投诉举报的界定
控告检举、投诉举报是宪法及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偏差理解、错误界定恶意投诉举报,可能会限制或侵害公民投诉举报权的正当行使。因此,研究如何规范处置恶意投诉举报,首先要准确界定恶意投诉举报。
1.理论维度下的恶意投诉举报
2.实践视角下的恶意投诉举报
(二)恶意投诉举报处置的现状及困境分析
1.恶意投诉举报处置的现状
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为例,2022年、2023年分别接受处理投诉举报2.73万件和3.56万件。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从投诉举报人通讯地址是否在崇川及周边地区、投诉举报文书是否呈格式化特征、投诉举报内容是否反复针对同类事项、投诉举报目的是否为索要高额赔偿、投诉举报次数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投诉举报主体是否频繁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综合研判分析,2022年、2023年梳理认定疑似恶意投诉举报分别为5314件和8342件,其中发生行政复议案件分别为42件和88件,由恶意投诉举报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分别为36件和78件,占比达85.71%和88.64%。恶意投诉举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数量和占比均呈增长趋势。
2.恶意投诉举报产生的负面影响
恶意投诉举报人借由公权的介入向经营主体施压,以达到牟取个人私利的目的,这种“公器私用”现象的泛滥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具体而言,恶意投诉举报数量激增,挤占了一般投诉举报人的正常维权空间,附带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信息公开等也挤占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同时,恶意索赔、天价索赔让部分生产经营主体陷入困境,严重侵害其权益,既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形成公平诚信的法治环境。此外,恶意投诉举报人在利益驱使下,甚至出现“夹带”“掉包”“栽赃”“造假”等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3.恶意投诉举报的处置困境
(三)规制恶意投诉举报的路径
规制恶意投诉举报应在保障投诉举报权和防堵滥用投诉举报权之间寻求平衡。笔者从基层市场监管实际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1.依法规范处置
(1)严格行政程序。强化程序意识,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施政,避免因程序瑕疵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严格遵循告知程序,市场监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对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应当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的情形,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有关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定期限,准确把握案源核查、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办理、案件审核、文书送达的法定期限。对于需要延期的情形,要做到合理有据、程序规范,尤其是案件办理期限的延长,针对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案件,必须经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方可延期,且二次延长期限不能超出合理期限,延期期间要及时调查取证,避免只延期不调查。
(2)规范诉转案工作。优化“诉转案”工作机制,防范在处理消费投诉中出现“以调代罚”现象。投诉具体承办人在处理投诉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执法办案人员进行查处。在此情形下,投诉人撤诉、投诉进入调解程序不免除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投诉具体承办人与执法办案人员应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及时受理、顺畅流转、高效处置的工作机制。
(3)慎用惩罚性赔偿。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惩戒恶意侵权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从制度本意看,对不存在侵权故意、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投诉举报人主张因食用食品受到损害,需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证明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在食品药品安全之外的其他消费者权利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存在欺诈行为为前提条件。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是否存在欺诈故意、一般消费者认知能力、经营者行为与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商品存在瑕疵,但是未告知上述瑕疵不足以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不影响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不应认定为欺诈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恶意举报人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4)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贯彻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免罚轻罚有关规定。通过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充分给予市场主体自我纠错机会,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适用首违不罚、免罚、轻罚,限制恶意投诉举报人牟利的空间。综合运用行政建议、行政约谈、规劝提醒等柔性方式,督导、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引导其依法诚信经营。
2.探索应对机制
3.重视源头治理
(四)处理职业举报恶意投诉要点
1.符合受理条件要依法受理,有例外的可以不受理投诉
2.在受理之前要查清楚,受理机构是否具有管辖权,也就是:
(1)被投诉者是否在辖区并拥有管辖权,例如:经营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所在地是否在你所(分局)辖区。
(2)要特别注意: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网站、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由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等,要熟悉《办法》里面规定的管辖权的问题。不然容易出现,处理到最后,才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
3.要注意消费争议的事实是否存在、灭失
(1)例如投诉人未实际下单购买商品或者购买了商品但是购买的小票和实际发生消费争议事实的商品不符等,
(2)购买了商品,但是已经退货退款,这也是消费争议事实已经解决,不再存在争议。处理这类投诉,应该不再受理。
4.要特别注意,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投诉的处理,不管调解成功与否,都不能免除经营者依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投诉处理完了,如果商家存在的违法事实,要诉转案,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按照程序处理,该立案的办理立案审批手续,坚决查处违法行为。情况复查,需要延期核查的,可以申请延期。
5.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如果不受理必须要法律法规依据
(1)很多地方发布有“恶意投诉举报处理指导意见”的,可以按照地方发布的意见,不受理投诉人(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的投诉。
(2)地方没有发布有指导意见,原则上要按照总局《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受理、处理,不然会因为程序违法,投诉人就可以有理由提请复议或者诉讼。
6.受理投诉以后,要依法组织调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调解,具体请自行查阅《办法》第二十一条,现在重点讲解该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终止调解,特别注意的是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做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人,很多执法人员往往漏掉了“7个工作日”这个重要的规定,导致超期不告知,让职业打假人找到了复议的理由,此外,很多执法人员往往都只告知了投诉人而已,忘记了告知被投诉人。
可以向被投诉人(商家)普法: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投诉调解是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自愿的调解行为,只要有一方不愿意参加调解,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终止调解。市场监管组织调解只是处理“投诉举报”中的“投诉”部分,不管投诉是否调解成功,都不会同“投诉举报”中的“举报”产生任何影响,换一句话说就是“投诉举报”中的“投诉”和“举报”是一个平行的关系,本质上互不影响。现实中,很多被投诉人(商家)有一个理解偏差,认为被投诉举报售卖过期食品以后,只要赔偿了消费者(职业打假索赔人)以后,就不会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处罚,这个观点是错误的,这个也是正是被职业打假人利用市场监管部门给商家施压从而获得商家天价赔偿的一个惯用手段。
需要提醒的是:
此外,通过信函回复还要注意,要在信封的外表面注明内附回复文件的文件名全称,例如:某某投诉事项的处理告知书等,千万不要为了省事不写,部分处理人员也吃过这方面的亏,打假人复议称:信函我是收到了但是里面是空的,或者说信封里面装的不是我投诉事项的告知。职业打假索赔人往往就以市场部门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告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涉嫌程序违法,然后申请复议。这个时候执法人员就会很被动,复议机关要求你证明已经邮寄告知了,你如何证明?所以市监与法再次提醒,希望各位执法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特别是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时候,要做到程序合法、细小甚微,多方考虑,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千万别为了省事,该做的记录、文字材料、审批等都简化或者不做,做好该做的书面材料,按照程序严格执行,尽最大的努力减少风险。
3.处理投诉的"调解结果"不属于复议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施行
根据该法“第十二条(四)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关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的理解
当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纠纷中,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占比明显上升,为了合理高效的开展投诉举报工作,确实维护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基层执法人员要主动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知识并理解和消化,并要有作为、敢作为。对于新施行的法律法规的把握,更需要上级机关的指导和明确,这对于基层所执法人员目前疲于应对职业举报人为了“获得赔偿”和“奖励”而进行的大量的投诉举报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解压!
根据最新的指导意见,对消费者提出的解决消费纠纷的投诉事项,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第三人作出的居间调解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情形,依法不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我们可以看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受理的投诉需要调解的,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工作,但是依法告知“调解结果”后行为不可行政复议,也就是说说投诉人不能就“调解结果”进行复议,不管调解成功已否、对调解结果是否满意,投诉人都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
这对于职业索赔人来说,想通过调解获得赔偿的目的将会更加难于达成,需要索赔成功的今后就需要走司法程序,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后,经过判决胜诉后方可获得赔偿,但是何其容易,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职业索赔之路将会越来越难走。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和法规科,应该同行政复议机关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地方行政复议机关的理解和支持,才方便开展有关工作。
(一)调解是法律法规赋予市场执法人员的职责之一,目的是为了维护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是成为了职业索赔人牟利的工具;
(二)调解是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自愿的,只要有一方有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即可“终止调解”,并制作文书,在法定的时限内告知当事人;
(三)最后提醒,处理投诉举报一定要按照总局规定的程序走完,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并留下书面材料备查!这一点很重要,在后续的复议和诉讼程序中,会避免很多预想不到的麻烦!
总结成一句话:职业打假索赔投诉~依法受理~商家拒绝调解(拒绝赔偿)~终止调解~调解结果无法复议~今后职业打假索赔人对这个地区望而止步!
投诉举报案例:条形码篇
事实与理由:因生活所需,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5月20日在被投诉举报人超市购买到八珍软糕,生产日期2024年3月12日,委托商某A商贸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B食品有限公司,条码编号XXXXXXXXXXX。经认真查询此条码使用的是受委托生产商B食品有限公司的。根据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第四点第一项规定“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规定,八珍软糕的委托方,违反来《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属于不合格商品。遂投诉举报。综上,请求贵局办理并回复。投诉举报请求:1.请求贵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18条规定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消费争议调解。2.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对已经售出产品进行公告召回并无害化销毁。3.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向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依法责令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