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铁岭市银州区宠物食尚家宠物店,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路社区***号东侧平房。经营者:王乙越,女,住址铁岭市银州区文化街*栋*单元***室。被告:刘娇,女,住址辽宁省铁岭县大甸子镇大甸子村*组**号(未到庭)。原告铁岭市银州区宠物食尚家物店与被告刘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王乙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刘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铁岭市银州区宠物食尚家宠物店饲养费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刘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即一审数额),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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