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养宠物走失或被遗弃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果像前述事例中的博主一样,在路边捡到流浪宠物,能否将之带回家,成为它的新主人呢?四川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印通表示,流浪宠物既可能是无主物,也可能是遗失物,捡到无主物和遗失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有很大不同。如果流浪宠物是被原主人抛弃的无主物,捡到流浪宠物并带回家中饲养就构成民法上的“先占”;但是,如果流浪宠物是他人走失的宠物,则捡到宠物的行为就属于民法上的“拾得遗失物”。
印通解释说,“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尽管民法典对先占制度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但该法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捡到宠物的“先占人”可以成为宠物的新主人。
此外,《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印通表示,如果明知宠物是遗失物,拾得人捡到后仍然转卖或者转送给第三人,则拾得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宠物的主人可以请求拾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野生动物不能随意带回家中
2019年8月,云南人王某某在山林内采菌子时发现草丛内有四只动物疑似野生白腹锦鸡幼鸟,随后徒手将它们抓获后带回家中与家养的鸡一起饲养。2020年3月18日,当地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在王某某家中发现其饲养的四只动物疑似野生白腹锦鸡。
经鉴定,王某某抓捕的四只鸟确定为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2万元。最终,王某某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印通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以及第三条的规定,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以饲养为目的,在野外随意“拾捡”野生动物可能涉嫌违法猎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至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此外,《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如果捡到野生动物,无法确认是不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送往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等有关单位,不要擅自带回家中饲养。如有必要暂时将野生动物带回家中救治看管,也应当妥善管理野生动物,避免因管理不善导致野生动物受到伤害。”印通说,如果拾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野生动物遭受损害的,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饲养野生动物应合法合规
202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布了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4种和1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46种和7类。印通表示,我国法律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饲养“异宠”逐渐流行,一些人出于自己的喜好选择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不常见的”动物来进行饲养,这其中不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新闻中也常常见到因违法饲养而受到处罚的报道。有人认为,自己并不知道所养的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仅仅是出于喜爱和保护之心进行饲养,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不知者不罪”?
对此,《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这一规定并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使行为人不知道所饲养的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印通表示。(□本社记者李卓谦□见习记者张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