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章程》和《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不予批准入会:
(一)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严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提供的证照不全的。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优先参加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等活动;
(七)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八)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权益;
(三)积极参与和协助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事宜;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三章会费
第十条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单位的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2000元/年
理事:5000元/年
副会长:10000元/年
会长:30000元/年
第十二条会费的交纳:
(一)每年6月1日前交纳本年度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缴纳当年度会费。
(三)会费交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等。
第十四条协会的会费,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财务业务主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五条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私分。
第四章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等有关证件。会员如在二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如欲申请复会,应缴纳积欠的会费,方可按申请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理事三分之二与会者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五章会员管理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必须按规定及时交纳年度会费,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第十九条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名义组织各种活动,例如展览会、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宠物业或其他组织联络的;
(四)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五)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上海市宠物业行业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