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家养宠物监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全县畜牧渔业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养宠物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宠物也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陪伴和精神慰藉。行业法律规范的滞后就显得尤为突出,也就造成了从业者“不良经营”“鱼龙混杂”的现象的时有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版)》第二条:…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经查询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发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目录》,宠物不在畜禽范围之内。(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目录》)
一、宠物管理办法出台需要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征求意见,市人大会议通过,报请省人大批准才能颁布,程序非常复杂,《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在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通过,所以近期再对家养宠物立法是不太现实的。我们只有探讨在一定封闭的社区内出台市民公约,加强部分家养动物的管控。
二、探索建立网格化统计模式。利用桓台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职能,充分调动县镇村三级指挥体系,探索在各镇、村、社区建立新型网格化统计模式,把全县家养宠物品种、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宠物伴侣、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鸟类,分门别类,做到心中有数。
三、家养宠物无害化处理方式。我县自2017年以来已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体系,已并入山东省智慧畜牧业业务支撑平台正常运转。市民家养宠物如果出现死亡,县畜牧渔业中心可通知无害化处理厂代为处理,避免疫病的传播。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探讨和专题汇报,探索建立更适合社会发展的部门规章和法律规定,以满足市民对家养宠物管理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