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赵女士找到某市医院,要求承担误诊误治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2015年12月初,赵女士以某市医院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受案后,经赵女士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对赵女士所患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的医疗过错;其过错与赵女士所患疾病绒毛膜癌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与其病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病情加重的参与度为主要责任;具体增加的治疗费用,因个体差异化疗疗程不尽相同,无法具体量化。
患者被误诊误治的,日后的治疗难度难免加大,其治疗费用亦难免增加,严重的甚至还会损害其健康和生命,但患者的疾病毕竟不是误诊误治所致。因此,患者固有的“只要医院存在误诊误治,就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的观念,当然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对于误诊误治,治疗难度增加多大,治疗费用增加多少,难以具体量化,法院只能尽可能地依据公平原则予以酌定。办案法官根据本案实际,按医院“病情加重的参与度为主要责任”之鉴定意见,确定医院承担患者治疗费用35%的赔偿责任,符合鉴定意见中确定的赔偿原则,体现了公平原则。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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