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等期限
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1、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
2、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
3、增票综服平台处理能力的提升和数字技术的应用,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等传统手段的限制已无意义。但是,以票控税的手段和方式并未放松或下降。购进方进行用途确认、申报抵扣后,与销售方申报数据的比对更快捷;申报抵扣的期限取消,“滞留票”的风险依然存在。
二、即征即退、留抵退税政策中纳税信用级别的适用
1、即征即退有纳税信用级别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简而言之,应分期对应确定。
2、增值税留抵退税有纳税信用级别要求的,以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简而言之,以申请时点确定。
3)总局解读:以公布当月作为当期的信用级别来对应。
“例如:2020年4月,某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被评定为B级,而此前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2020年5月,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并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已满足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的条件,因此,如纳税人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2020年4月,实际上公布的是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总局解读的意思,是按4月公布为D级的,就从4月当月起对应即征即退的税款所属期、对应确认留抵退税申请时点。
但是,如果2021年8月,因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2020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而被调整为D级,如何处理?是按8月的调整月份还是按4月的公布月份来确认?
还是对应到整个D级的2020评价年度,该年度内所属期的即征即退、留抵退税均不得办理或办理已退的重新入库?
4)信用级别被调整,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如果2021年10月,因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2019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而被调整为D级。
则2019-2021年的减按15%的优惠,将被全部取消,并对2019年-2020年的年度汇缴作更正申报并补税。
三、留抵退税额中“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期间内,四票已抵扣进项税额、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因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而调整,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保持不变。
四、跨境建筑服务分包收入“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境内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适用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境外,而不论其是从境内还是境外取得分包收入,是对以前文件表述不严谨的一个补充。
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动物诊疗服务免税政策的适用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看动物病免税:资格+范围;看人病免税:资格+价格+项目。
简而言之,在税收上,看病的,动物比人略优惠。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现行规定不都是对人的嘛?是居民日常服务还是其他生活服务?
简而言之,在税收上,吃穿用的,动物与人一样。
原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现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放宽条件,可以不办工商登记,随时办个临时税务登记就可以。
原规定:(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现规定:(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不变:(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七、与销售收入或数量挂钩的财政补贴计征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地方财政补贴,有时很难分清是否与收入或数量挂钩,实务判断有点困难。总局解答中说明,修改的原因是销售额概念去掉“向购买方”收取。
以前争论的地方财政补贴是否比照中央财政补贴免征问题,按此推论:概念修改前,地补不应计征;修改后至2019年12月31日止,地补应计征。
八、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
欠税与滞纳金分离缴纳,对纳税人有利。应先缴清欠税,减少滞纳金的产生,而原欠缴的滞纳金是不需再加收滞纳金或利息的。
九、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其他个人办证后,就不应属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购进方不得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就应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项目,购进方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十、非正常户认定、解除
认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解除: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十一、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
1、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罚款,及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2、税收债权计算截止日: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欠缴税款发生之后的担保债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剩余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按规定顺序清偿。
6、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税收义务。1)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2)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